法醫精神病學(學科)

法醫精神病學(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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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醫精神病學是研究與法律相關的精神疾病精神衛生問題的一門學科。它研究精神疾病的目的是確定違法或犯罪行為是否在精神正常狀態下所為被告應否負(或負多少)法律責任確定涉及雙方法律行為時,其中當事人有無行為能力,有無指定監護人的必要對原告人證人檢舉人和自首人,當司法機關懷疑其有精神不正常時,也需作出關於精神狀態的結論,以確定其陳述真實性。所以無論在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只要涉及精神狀態行為問題,都需要進行司法精神病學鑑定

基本介紹

學科概念,狹義,廣義,概述,相關學科,基礎概念,專業術語,基礎理論,

學科概念

法醫精神病學(Forensic Psychiatry)是套用現代精神醫學理論和技術,對涉及法律問題的當事人的精神狀態、法定能力、法律關係等問題進行評定的一門科學。其研究對象為活體,研究內容是刑法民法範圍內有關精神障礙司法鑑定問題。法醫精神病學的主要任務包括:1)當事人精神(智慧型)狀態、刑事責任能力、受審能力、服刑能力、受勞動教養能力、性自衛能力、訴訟能力、作證能力、民事行為能力勞動能力的評定;2)精神損傷程度、精神傷殘等級(交通工傷事故保險傷害)、精神病因果關係、傷病關係評定、精神科醫療糾紛鑑定;3)精神疾病治療時限與護理時限、營養費與營養時限,後期醫療費、醫療費合理性及醫療護理依賴等級評定;4)鑑定文證審查、多導心理生理檢測(測謊)、成人韋氏記憶測驗、韋氏智力測驗、MMPI人格測驗等心理檢查。

狹義

廣義

概述

法醫精神病學是一門研究人的精神障礙、精神健康法律相關問題的醫學分支學科。廣義上法醫精神病學研究的內容涉及與法律相關的精神障礙和各種精神健康問題,泛稱精神病學法律法律精神病學;狹義的法醫精神病學主要指依法對疑似精神障礙的違法者或訴訟當事人精神狀態和法律能力的鑑定,又稱司法精神病學。近年來,我國相關的法律法規日趨完善,《刑事訴訟法》第五編第四章著重對不負刑事責任精神病人強制醫療程式做出明確規定,同時取消了只能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法醫精神病鑑定等富有爭議性的規定。而2013年5月1日正式實施的我國首部《精神衛生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五條、第四十四條分別就精神病人的自願住院出院原則,以及強制醫療條件等問題做了相關規定,以上相關法律的出台與修正皆為我國法醫精神病學制度提供了更趨完善的法律基礎

相關學科

基礎概念

名詞解釋

1)心身疾病:與精神緊張有關的疾病,心理社會因素在疾病的發生髮展預後中有重要作用。
2)內感性不適:軀體內部產生的各種不舒適或難以忍受的異樣感覺。性質難描述,部位難確定。
3)錯 覺:對客觀事物歪曲的知覺
4)幻 覺:沒有現實刺激作用於感覺器官時出現的知覺體驗,是虛幻的知覺
5)內臟幻覺:患者對體內某一部位或某一臟器的一種異常知覺體驗。
6)真性幻覺:患者體驗到的幻覺形象鮮明,如同外界客觀事物,存在於外界空間,通過感覺器官獲得
7)假性幻覺:幻覺形象不夠鮮明,產生於患者的主觀空間。
8)功能性幻覺:伴隨現實刺激而出現的幻覺
9)反射性幻覺:當某一感覺器官處於活動狀態時,另一器官出現幻覺
10)思維奔逸:聯想速度加快,數量增多,內容豐富生動,說話主題隨境轉移,也有音聯,意聯。
11)思維散漫:思維目的性,連貫性,邏輯性障礙,患者思維活動聯想鬆弛,內容散漫,缺乏主題。
12)思維破裂:概念之間聯想的斷裂,建立聯想的各種概念內容間缺乏內在聯繫。
13)病理性贅述:思維活動迂迴曲折,聯想枝節過多,做不必要的過分詳盡的描述。
14)思維中斷:患者無意識障礙,無外界干擾等原因,思維過程突然中斷。
15)象徵性思維:以無關的具體概念替代某一抽象概念,不經患者解釋,旁人無法理解。
16)邏輯到錯性思維:推理缺乏邏輯性,因果倒置,推理離奇,不可理解。
17)強迫觀念:患者腦中反覆出現的某種概念或相同內容的思維,明知沒必要,但無法擺脫。
18)妄 想:病理性歪曲信念,內容與患者本人利害相關,有個人獨特性,因文化背景和個人經歷而有所差異,雖與事實不符,無客觀基礎,但患者深信。
19)原發性妄想:突然發生,內容不可理解,與經歷處境無關,也不是來源於其他異常心理活動的病態信念。
20)繼發性妄想:發生在其他病理心理基礎上,或由其他妄想基礎上產生。
21)超價觀念:在意識中占主導地位的錯誤觀念,其發生一般有事實依據,但片面而偏激,影響患者的行為及心理活動。
22)情感淡漠:對外界刺激缺乏相應的情感反應,即使對自身有密接關係的事情也如此。
23)情感倒錯:情感表現與內心體驗或處境不協調。
24)協調性精神運動性興奮:動作行為的增加和思維情感活動協調一致,並和環境密切配合。
25)不協調性精神運動興奮:動作行為的增加和思維情感活動不協調,令人難以理解,和外界環境不配合。
26)意志減退:意志活動減少,患者表現動機不足,缺乏積極性和進取心,對事物都意志消沉不原活動。
27)錯 構:由於記憶的錯誤,對以前經歷過的事情出現錯誤的回憶,並堅信不移。
28)虛 構:由於遺忘,患者以想像的、未經歷過的事件來填補自身經歷的記憶缺損。
29)精神發育遲滯:在中樞神經系統發育成熟以前,大腦發育受各種致病因素導致發育不良或受阻,智慧型停留在一定階段。隨年齡其智慧型明顯低於同齡人。
30)痴 呆:後天獲得的智慧型記憶人格全面受損,但無意識障礙,具有腦器質性病變基礎。
31)假性痴呆:在強烈精神創傷後產生的一鐘類似痴呆的表現,腦無器質性損害。
32)焦 慮:在缺乏相應客觀因素的情況下,患者表現顧慮重重,緊張恐懼,伴心悸出汗等自主神經功能紊亂。
33)恐 懼 症:過分,不合理地懼怕外界某種客觀事物或情境,患者明知這恐懼不合理,極力迴避,但仍反覆出現,難以控制。常伴焦慮和自主神經症狀。
34)木 僵:動作行為和語言完全抑制或減少,並經常保持一種固定的姿勢。
35)蠟樣屈曲:在木僵的基礎上,患者的肢體仍人擺布,即使是不舒服的姿勢也能維持長時間不動。
36)意 識:患者對周圍環境及自身的認識和反應能力。
37)譫 妄:急性,一過性,廣泛性的認知障礙,以意識障礙為主要特徵。因急性起病,病程短暫,發展迅速,又叫急性腦綜合徵。
38)譫妄狀態:在意識清晰度降低的同時,出現大量的錯覺幻覺,並產生緊張恐懼的情緒,往往晝輕夜重。
39)自 知 力:患者對自己精神疾病的認識和判斷力。
40)精神分裂症:一組病因未明的精神病,多起於青壯年,常有感知,思維,情感,行為障礙和精神活動不協調,一般無意識障礙和明顯智慧型障礙,病程多遷延。
41)緊張綜合症:多見於精神分裂症緊張型,分為緊張性興奮和緊張性木僵,常交替出現,也可單獨發生。
42)老年性痴呆:一組病因未明的原發性退行性腦變疾病。多起病於老年,潛隱起病,病程緩慢不可逆,臨床上以智慧型損害為主。
43)精神活性物質:指能影響情緒行為,改變意識狀態並有致依賴作用的化學物質,使用後可取得某些生理心理狀態
44)依 賴:一組認知行為生理症狀群,使用者明知使用成癮物質會帶來問題,但仍繼續使用。
45)軀體依賴:反覆用藥後造成的一種病理性適應狀態,主要表現為耐受性增高,戒斷症狀。
46)心理依賴:吸食者用藥後產生愉快滿足的感覺,驅使其尋求此感覺而反覆使用藥物,表現為渴求狀態
47)耐 受 性:用藥者必須增加使用劑量才能獲得所需效果或使用原劑量達不到使用者所追求的效果。
48)戒斷狀態:停藥,減少劑量或使用拮抗劑占據受體後出現的特殊心理生理症狀群
49)濫 用:有害使用,一種適應不良方式,由於反覆使用藥物導致了明顯的不良後果。
50)Wernicke腦病:由於維生素B1缺乏所致,表現為眼球震顫,不能外展和明顯意識障礙,伴定向障礙,記憶障礙,震顫譫妄等。
51)酒精性痴呆:長期大量飲酒後出現的持續性智力減退,長短記憶障礙,人格改變,思維障礙,部分病人失語失用,一般不可逆。
52)柯薩可夫綜合症:(遺忘綜合症)多見於慢性酒精中毒精神障礙,主要表現為記憶障礙,定向障礙,虛構。
53)心境障礙:由各原因引起的,以顯著而持久的心境或情感改變為主要特徵的一組疾病。
54)雙相障礙:反覆出現心境和活動水平的明顯改變,有時情緒高漲有時低落。
55)環性心境障礙:持續性心境不穩,心境小幅度波動,常與生活事件無明顯關係,極少嚴重到輕抑鬱或輕躁狂的程度。
56)惡劣心境:持久的心境低落狀態為主的輕度抑鬱,從不出現躁狂。
57)神 經 症:一組表現為焦慮 抑鬱 恐懼 強迫 疑病症狀或神經衰弱症狀的精神障礙。
58)恐 懼 症:不合理的懼怕外界某種客觀或情境為主要表現,患者明知這恐懼反應不合理,但仍反覆出現,難以控制。
59)驚恐障礙:不可預測的發作焦慮,程度強烈,患者常體會到瀕臨災難性結局的害怕。
60)神經衰弱:由於長期處於緊張壓力下,出現精神易疲勞易興奮的現象,常伴情緒煩惱,易激惹,睡眠障礙等。
61)分離性障礙:喪失了對過去記憶,身份意識,即刻感覺和身體運動控制四方面的正常整合。
62)剛塞綜合症:對簡單問題給予近似的回答,似乎故意做作。患者有輕度意識模糊,但一些複雜問題反而能解決
63)抑鬱性假性痴呆:嚴重抑鬱症患者在精神活動抑制的情況下,出現認知能力的降低,表現為痴呆的早期症狀 。
64)急性應激障礙:患者在受急劇,強烈的精神刺激後發病,表現有強烈恐懼體驗的精神運動性興奮或抑制。行為有一定盲目性。
65)創傷後應激障礙:由於受到異於尋常的災難性心理創傷後,導致延遲出現和長期持續的精神障礙。
66)適應障礙:在明顯生活改變或環境變化時產生的短期輕度的煩惱和情緒失調,常有一定程度的行為變化。
67)人格障礙:明顯偏離正常的原本的行為方式,具有適應不良的性質,使病人自己或他人遭受痛苦,給個人社會帶來不良影響。
68)會診-聯絡精神病學:以精神病學為基礎,研究軀體疾病患者的心理社會因素,生物學因素和精神障礙間相互關係的學科。
69)兒童孤獨症:起病於嬰幼兒期,主要表現為不同程度的社會交往障礙,語言溝通障礙,興趣狹窄,行為方式刻板,多伴精神發育遲滯。
70)惡性綜合症:抗精神病藥一種少見嚴重的不良反應,表現為意識波動,肌肉強直,高熱自主神經不穩定。常見氟派定醇,氯丙秦。
71)強制性思維 突然湧現的大量雜亂無章的思潮,是異己的思維;無強烈的情感反應;多無自知力;常見於精神分裂症。
72)假性痴呆 假性痴呆是指在某種特殊的心理背景下出現的一種部分短暫、可逆的智慧型障礙,而無明顯腦器質性損害的證據。常表現為剛塞氏綜合徵、童樣痴呆、抑鬱性假性痴呆。常見於癔症及反應性精神病,一般預後較好。
73)反射性幻聽 當某一感覺器官受到現實刺激產生某種知覺體驗時,另一感覺器官出現幻覺;如聽到關門聲即閃現人影。見於精神分裂症。
74)原發性妄想 一種無法以病人當前環境和以往心境解釋、有非源於其他異常精神活動的病理信念,具有突然發作、堅信不疑、非常顯著的特點;常在下列原發性妄想體驗的基礎上產生,如妄想直覺、妄想心境等。
75)惡性綜合徵 多見於套用高效價藥物的病人尤其是氟哌啶醇;表現為意識障礙、持續高熱、肌肉強直、自主神經功能不穩定;藥物加量過快、用量過高、脫水、營養不足可能與其發生有關;處理是停用抗精神病藥物,給予支持性治療。
76)戒斷狀態:指停止使用藥物或減少使用劑量或使用拮抗劑占據受體後所出現的特殊的心理生理症狀群;其機制是由於長期用藥後,突然停藥引起的適應性的反跳;一般表現為與所使用藥物的藥理作用相反的症狀。
77)心理治療 是一種以助人為目的的、專業性的人際互動過程;治療師通過言語和非言語的方式影響患者和其他求助者;引起心理、行為和軀體功能的積極變化;達到治療疾病、促進康復的目的。
78)精神病:是指可造成社會功能障礙和現實檢驗能力下降的一組重性精神障礙。臨床相多以幻覺、妄想為突出表現,病程長短不一,部分病人會出現持久的功能損害。常見的是精神分裂症、偏執性精神病和急性短暫性精神病。
79)精神分裂症:精神分裂症是一組病因未明的精神病,常有感知、思維、情感、行為等多方面的障礙,以精神活動和環境不協調為特徵。一般無意識障礙和智慧型障礙,多起病於青壯年,病程多遷延。
80)錐體外系反應(錐體外系副作用):是傳統抗精神病藥物治療最常見的神經系統副作用,包括急性肌張力障礙、靜坐不能、類帕金森症、遲發性運動障礙。
81) 物質依賴(依賴):一組認知、行為和生理症狀群,表明個體儘管明白使用成癮物質會帶來明顯的問題,但還在繼續使用,自我用藥的結果導致了耐受性的增加、戒斷症狀和強制性覓藥行為;傳統上將其分為軀體依賴和心理依賴。
82)焦慮 是指在缺乏相應的客觀因素情況下,表現出顧慮重重、緊張恐懼,以至措手頓足似有大禍臨頭,惶惶不可終日,伴有心悸、出汗、手抖等自主神經功能紊亂的症狀。
83)病理性象徵性思維 屬於概念轉換,以無關的具體概念代替某一抽象的概念,不經患者解釋,旁人無法理解。常見於精神分裂症。
84)遺忘綜合徵:又稱柯薩可夫綜合徵(Korsakov’s syndrome),是由腦器質性病理改變所導致的一種選擇性或局灶性認知功能障礙,以近事記憶障礙為主要特徵,無意識障礙,智慧型相對完好。常見於慢性酒精中毒。
85)自知力:又稱領悟力或內省力,是指患者對於自己精神疾病的認識和判斷能力,臨床上將有無自知力及自知力回復的程度作為判定疾病輕重和好轉程度的重要指標。
86)剛塞綜合徵: 又稱心因性假性痴呆,即對簡單問題給予近似而錯誤的回答,給人以故意做作或開玩笑的感覺,也可出現一些愚蠢幼稚行為,但對某些複雜問題反能正確解決;見於癔症等患者。
87)童樣痴呆: 假性痴呆的一種,以行為幼稚、模仿幼兒的言行為特徵,如成人表現出兒童稚氣的樣子,學著幼童講話的語態聲調,逢人就稱阿姨、叔叔;
88)精神發育遲滯 是指先天性或圍生期或在生長發育成熟以前(18歲以前),由於各種致病因素,如遺傳、感染、頭部外傷、內分泌異常、中毒或缺氧等因素,使大腦正常發育受阻或發育不良,智慧型發育停留在一定階段,隨年齡增長其智慧型明顯低於正常的同齡人,並伴有明顯的社會適應障礙。
89)痴呆:是一組綜合徵,是後天獲得的智慧型、記憶及人格的全面受損,通常發生於大腦發育成熟以後(18歲以後),其發生具有腦器質性病變基礎,臨床主要表現為創造性思維受損,抽象、理解、判斷、推理能力下降,記憶力及計算力下降,後天獲得的知識喪失,工作和學習能力下降或喪失,甚至生活不能自理,並伴有行為症狀及精神症狀,根據病變的性質及所涉及範圍的不同,可分為全面性痴呆及部分性痴呆。
90)木僵:是指動作行為和言語活動的完全抑制或減少,並經常保持一種固定姿勢。嚴重的木僵稱為僵住,患者不言、不動、不食、面部表情固定,大小便瀦留,對刺激缺乏反應,如不予治療,可維持很長時間。
91)心境障礙:又稱情感性精神障礙,是以顯著而持久的情感或心境改變為主要特徵的一組疾病。臨床上主要表現為情感的高漲或低落,可伴有精神病性症狀,如幻覺、妄想。多數患者有反覆發作的傾向,部分可有殘留症狀或轉為慢性。
92)惡劣心境障礙(dysthymic disorder):是指一種以持久的心境低落狀態為主的輕度抑鬱,從不出現躁狂發作。常伴有焦慮、軀體不適感和睡眠障礙,患者有求治要求,但無明顯的精神運動性抑制,無精神病性症狀,生活和社會功能不受嚴重影響。
93)精神障礙:一類具有診斷意義的精神方面的問題,特徵為認知、情緒、行為等方面的改變,可伴有痛苦體驗和/或功能損害。
94)人格改變:是獲得性的,是指一個人原本人格正常,而在嚴重或持久的應激、嚴重的精神障礙及腦部疾病或損傷之後發生,系原發疾病的症狀,隨著疾病痊癒和境遇改善,有可能恢復或部分恢復。
95)軀體化障礙Briquet syndrome 臨床表現為多種、反覆出現、經常變化的軀體不適症狀為主的神經症。症狀可涉及身體的任何部分或器官,各種醫學檢查不能證實有任何器質性病變足以解釋其軀體症狀,常導致患者反覆求醫和明顯社會功能障礙,常伴有明顯的焦慮和抑鬱。
96)譫妄:是一組表現為急性、一過性、廣泛性的認知障礙,尤以意識障礙為主要特徵。因急性起病、病程短暫、病變發展迅速,故又稱為急性腦病綜合徵。
97)無抽搐電休克:是傳統電抽搐治療的改良方法,在通電前給予麻醉劑和肌肉鬆弛劑,使得通電後不發生抽搐,避免骨折、關節脫位等併發症的發生,更為安全。
98)心境穩定劑:又稱抗躁狂藥物,是治療躁狂以及預防雙向情感障礙的躁狂或抑鬱發作,且不會誘發躁狂或抑鬱發作的一類藥物。主要包括鋰鹽和某些抗癲癇藥。
99)人格障礙:是指明顯偏離正常且根深蒂固的行為方式,具有適應不良的性質,其人格在內容上、質上或整個人格方面異常,由於這個原因,病人遭受痛苦和/或使他人遭受痛苦,或給個人或社會帶來不良影響。
100)電休克治療,是以一定量的電流通過大腦,引起意識喪失和痙攣發作,從而達到治療目的的一種方法。
101)不協調性精神運動性興奮:患者的整個精神活動不協調,動作和行為的增多同當時的思維、情感狀態不一致,缺乏目的和意義,單調而雜亂,令人費解。
102)PTSD:指由異乎尋常的威脅性或災難心理創傷,導致延遲出現和長期持續的精神障礙。引發創傷的事件包括戰爭、暴力犯罪、性侵害、嚴重交通意外、自然災害等,主要表現為創傷性體驗重現、持續的警覺性增高及相似或有關情景的迴避。
103)Alzheimer’ disease—一組病因未明的原發性退行性腦變性疾病。(1分)多起病於老年期,潛伏起病,病程緩慢且不可逆,(1分)臨床上以智慧型損害為主。(1分)特徵性病理改變是SP和NFT(1分)
104)妄想—是一種病理性的歪曲信念。(2分)是病態推理和判斷,其內容有以下特徵:1.與事實不符,但患者堅信不移2.均涉及本人3.有個人獨特性4 因文化背景和個人經歷而有所差異常有濃厚的時代色彩。(2分)
105)強迫觀念:指在患者腦中反覆出現的某一種概念或相同內容的思維,明知沒有必要,但又無法擺脫。常見於強迫症。
106)急性應激性精神病:是由強烈並持續一定時間的心理創傷性事件直接引起的精神病性障礙,以妄想、嚴重情感障礙為主,症狀內容與應激源密切相關,一般病程不超過1個月.
107)癔症:系由明顯的心理因素,如生活事件,內心衝突或強烈的情緒體驗,暗示或自我暗示等作用於易感個體引起的一組病症。臨床表現為感覺障礙、運動障礙或意識改變狀態等,而缺乏相應的器質性基礎。其症狀可具有做作、誇大、富有情感色彩等特點,有時可由暗示誘發,也可由暗示而消失,有反覆發作的傾向。
108)幻覺:沒有現實刺激作用於感覺器官時出現的知覺體驗,是一種虛幻的知覺。
109)思維散漫:指思維的目的性、連貫性和邏輯性障礙。患者思維活動表現為聯想鬆弛、內容散漫、缺乏主題,一個問題與另外一個問題之間缺乏聯繫。說話東拉西扯,以致別人弄不懂他要闡述的是什麼主題思想。
110)定向力:指一個人對時間、地點、人物以及自身狀態的認識能力。定向障礙多見於症狀性精神病及腦器質性精神病伴有意識障礙。
111)精神運動性抑制(Psychomotor retardation)是整個精神活動的減低。動作、行為與言語活動的減少,缺乏主動性,對外界刺激反應遲鈍。見於精神分裂症、抑鬱症等。臨床上包括木僵、蠟樣屈曲、緘默症和違拗症。
112)躁狂發作:躁狂發作以心境高漲為主,與其處境不相稱,可以從高興愉快到欣喜若狂,某些病例僅以易激惹為主。主要表現為情緒高漲、思維奔逸、活動增多等。
113)強迫症:以強迫症狀為主要臨床相的一類神經症。其特點是有意識的自我強迫和反強迫並存,兩者強烈衝突使病人感到焦慮和痛苦;病人體驗到觀念和衝動系來源於自我,但違反自己的意願,需極力抵抗,但無法控制;病人也意識到強迫症狀的異常性,但無法擺脫。病程遷延者可表現儀式動作為主而精神痛苦減輕,但社會功能嚴重受損。
114)軀體形式障礙:一種以持久的擔心或相信各種軀體症狀的優勢觀念為特徵的神經症。病人因這些症狀反覆就醫,各種醫學檢查陰性和醫生的解釋均不能打消其疑慮。即使有時患者確實存在某種軀體障礙,但不能解釋症狀的性質、程度或病人的痛苦與先占觀念。包括軀體化障礙(somatization disorder)、未分化的軀體形式障礙、疑病障礙(hypochondriasis)、軀體形式的自主功能紊亂、軀體形式的疼痛障礙等多種形式。
115)神經性厭食:指有意節制飲食,導致體重明顯低於正常標準的一種進食障礙。青少年女性多見。
116)注意缺陷與多動障礙:(attention deficit and hyperactive disorder,ADHD)一般發生於兒童時期(多在3歲左右),與同齡兒童相比,表現為明顯的注意力集中困難、注意持續時間短暫及活動過度或衝動為特點的一組綜合徵,常伴有學習困難或品行障礙。
117)偏執性精神障礙:一組以妄想為突出臨床特徵的精神病性障礙。妄想常具有系統化的傾向,個別可伴有幻覺但歷時短暫而不突出。病程演進較慢,一般不會出現人格衰退和智慧型缺損,並有一定的工作和社會適應能力。
118)雙相障礙:反覆(至少兩次)出現心境和活動水平明顯紊亂的發作,有時表現為心境高漲、精力充沛和活動增加(躁狂或輕躁狂),有時表現為心境低落、精力減退和活動減少(抑鬱)。發作間期通常以完全緩解為特徵。
119)抽動障礙:一組主要發病於兒童期,表現為運動肌肉和發聲肌肉抽動的疾病。根據發病年齡、病程、臨床表現和是否伴有發聲抽動分為短暫性抽動障礙、慢性運動或發聲抽動障礙、Tourette綜合徵三種臨床類型。
120)失眠症:指睡眠的始發(sleep onset)和維持(sleep maintenance)發生障礙致使睡眠的質和量不能滿足個體正常需要的一種狀況。失眠的表現有多種形式,包括難以入睡、睡眠不深、易醒、多夢早醒、醒後不易再睡、醒後不適感、疲乏,或白天睏倦。

專業術語

名詞解釋

1)法醫精神病學鑑定:指有資格的法醫精神病學專業人員套用精神醫學知識、技術和經驗依法對被鑑定人某時的精神狀態和對其行使某種法律權利或承擔某種法律責任或法律義務的能力做出的評定。
2)刑事責任能力:是指一個人能夠正確認識自己行為的性質、意義和後果,並能依據這種認識自覺的選擇和控制自己行為,從而對自己實施的法律所禁止的行為承擔刑事責任能力。(辨認、控制)。其評定依據:醫學要件是指主體是精神病人,即患有某種精神疾病,即這種疾病的存在,才使得主體精神活動失常,導致了犯罪行為的發生;法學要件是從心理學角度分析主體在發生危害行為時是否因精神病理作用而喪失或削弱了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
3)民事行為能力:是指公民能夠通過自己的行為,取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從而設立、變更或終止法律關係的資格,即一個人的行為能否發生民事法律效力的資格。(認識、判斷)分為:1完全民事行為能力、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3無民事行為能力。
4)受審能力:是指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否理解自己在刑事訴訟活動中的地位、權利,能否理解訴訟過程的含義,能否行使自己的訴訟權利的能力。
5)服刑能力:是指罪犯或服刑人員能夠承受刑罰,能夠理解刑罰的性質,目的和意義的生理和心理條件。
6)作證能力:是指任何公民自己看到或聽到的真實情況,並能提供對案件有關係的證言的能力。
7)性自我防衛能力:是指被害人對兩性行為的社會意義、性質和後果的理解能力
8)訴訟能力:指當事人是否具有參與訴訟活動的能力,即能否理解自己在訴訟過程中的地位、權利和訴訟過程的意義,是否具有行使自己訴訟權利的能力。
9)幻覺妄想綜合徵:多數情況下先出現幻覺,以幻聽多見,然後在幻覺基礎上產生繼發性妄想,妄想內容與幻覺密切相關。幻覺和妄想相互依存又相互影響。
10)抑鬱綜合徵:屬於情感(心境)性精神障礙,是一種以持久抑鬱心境為主要臨床相,發病率、傷殘率高,多發病嚴重危害人類身心健康。是當前世界性主要精神衛生問題。
精神發育遲滯:是一組由生物、心理和社會因素所致的廣泛性發育障礙,起病於大腦發育成熟以前,臨床表現為智力發育低下和社會適應困難,可同時伴有其他精神障礙或軀體疾病。
11)焦慮症:是以廣泛性焦慮症(慢性焦慮症)和發作性驚恐狀態(急性焦慮症)為主要臨床表現,常伴有頭暈、胸悶、心悸、呼吸困難、口乾、尿頻、尿急、出汗、震顫和運動性不安等症,其焦慮並非由實際威脅所引起,或其緊張驚恐程度與現實情況很不相稱。焦慮症是一種持續出現焦躁、憂慮、恐懼等緊張情緒和植物神經活動障礙的腦機能失調,常伴有運動性不安和軀體不適感。發病於青壯年期,男女兩性發病率無明顯差異。
12)人格障礙:指人格特徵顯著偏離正常,使患者形成了特有的行為模式,對環境適應不良,明顯影響其社會和職業功能,或者患者自己感到精神痛苦。通常開始於童年或青少年期,並一直持續到成年或終身。
13信息加工學說:20世紀50年代末、資訊理論、控制論、系統論推動了信息加工理論,用計算機對信息的輸入、存儲、加工過程來解釋人的認知過程的理論。
14)遺囑能力:有遺囑能力人是指具有設立遺囑資格的人。有遺囑能力人,須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年滿18周歲的自然人為成年人,成年人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因此,在一般情況下,成年人和16周歲以上且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未成年人,為有遺囑能力人,可以設立遺囑處分自己的財產。
15)精神分裂症:一組病因未闡明的精神疾病。多起病於青壯年時期,具有思維、情感、行為等多方面障礙,及精神活動不協調。通常意識清楚,智慧型尚好,有的患者在疾病過程中可出現認知功能損害,自然病程多遷延,呈反覆加重或惡化,但部分病人症狀可以長期緩解或達到基本痊癒。
16)法醫精神病學:法醫對懷疑是精神病障礙的違法者或訴訟當事人的精神狀態和法律能力的鑑定,為委託方提供法醫精神病學鑑定意見書的亞專業學科;是研究人的精神障礙、精神健康與法律相關的醫學分支科學。
17)PTSD:創傷後應激障礙,指人在遭遇或對抗重大壓力後,其心理狀態產生失調之後遺症。這些經驗包括生命遭到威脅、嚴重物理性傷害、身體或心靈上的脅迫。這類事件包括戰爭、地震、嚴重災害、嚴重事故、被強暴、受酷刑、被搶劫等。PTSD發病多數在遭受創傷後數日至半年內出現。
18)反社會性人格障礙:是一種以行為不符合社會規範、社交嚴重不良為主要特徵的人格障礙。
19)幻聽:幻聽是一種歪曲或奇特的聽覺,並沒有相應的外部聲刺激作用於聽覺器官。
20)被害妄想:被害妄想是妄想症中最常見的一種。患者往往處於恐懼狀態,感覺被人議論、誣陷,遭人暗算,財產被劫,被人強姦等。被害妄想往往有自殺企圖,如不早診斷早治療易釀成大禍。發生妄想症的人,往往有著特殊的性格缺陷,如主觀、敏感、多疑、自尊心強、自我中心、好幻想等。這常與病人童年時期受過某些刺激,缺乏母愛,缺乏與人建立良好的人際關係等有關。

基礎理論

一、精神病人的法律定義

《刑法》第十八條中的“精神病人”,在立法原意上,是基於廣義去理解的。也就是說,既包括狹義的精神病人,如精神分裂症、心境障礙、重度精神發育遲滯等精神病性精神障礙患者,也包括患有各種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礙的患者。
法醫精神病學鑑定對象:對可能患有精神疾病的下列人員進行鑑定
1. 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被害人
2. 民事案件的當事人
3. 行政案件的原告人
4. 違反治安管理應當受處罰的人員
5. 勞動改造的罪犯
6. 勞動教養人員
7. 收容審查人員
8. 和案件有關需要鑑定的其他人員
二、診斷精神分裂症標準

根據精神異常病史、精神檢查、綜合分析診斷。具體為:1、症狀標準 有以下至少兩項:①反覆出現的言語性幻聽②明顯的思維鬆弛、破裂、言語不連貫,或思維貧乏③思維被插入、被撤走、被播散,思維中斷④原發性妄想⑤被動、被控制,或被洞悉體驗⑥思維邏輯倒錯,病理象徵性思維,語詞新作⑦情感倒錯⑧緊張綜合症,怪異或愚蠢行為⑨明顯的意志減退或缺乏 2、嚴重標準 自制力障礙,並有社會功能嚴重受損或無法進行有效交談 3、病程標準:1個月以上。
三、精神發育遲滯的診斷標準

知情人反映的證明患者自幼智力低下和學習能力低下的證據,使用與患者年齡的標準化發育量表或智力測驗顯示智力低下的結果。
四、精神發育遲滯診斷依據

1、精神發育受阻,表現為智力低下;2、學習能力及社會適應能力低下3、隨年齡增長,智力可有不同程度的發育,但總的特點是持續存在的發育遲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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