節能監察

節能監察

節能監察的基本含義是:一是對執行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二是對違法行為進行處理;三是提出依法用能、合理用能建議,引導被監察單位加強節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南京市節能監察條例》等節能監察地方性法規或政府規章包含上述第一、第二項內容。《山東省節能監察辦法》、國家發改委《節能監察辦法》等節能監察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或政府規章包含上述第一、第二和第三項內容。

《南京市節能監察條例》規定,節能監察是指對從事能源生產、使用、經營等相關活動的單位(以下稱被監察單位)執行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對違法行為依法予以處理的行為。
節能監察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監督檢查被監察單位執行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二)指導被監察單位合理用能和節約用能;
(三)受理違反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行為的舉報投訴;
(四)加強節能監察工作信息化建設,建立節能監察監控系統;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節能監察包括下列內容:
(一)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制度的執行情況,以及項目投入運行後能源消耗指標達到節能評估審查要求情況;
(二)國家明令淘汰或者限制的用能產品、設備和生產工藝規定的執行情況;
(三)不符合強制性能源效率標準的用能產品和設備規定的執行情況;
(四)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標準的執行情況;
(五)主要用能設備合理用能情況;
(六)制定和落實節能目標責任制情況;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重點用能單位節能監察還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開展能源審計、編制內部節能規劃、落實節能措施和完成節能目標情況;
(二)能源利用狀況報告制度的執行情況;
(三)能源管理崗位設定及備案情況;
(四)能源管理負責人接受節能培訓情況。
建築節能監察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築工程建設、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執行建築節能標準情況;
(二)公用設施和大型建築裝飾性景觀照明能耗標準的執行情況;
(三)公共建築溫度控制制度的執行情況;
(四)建築能效管理情況;
(五)集中供熱、供冷建築實行分戶計量制度的執行情況;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交通運輸節能監察包括下列內容:
(一)老舊交通運輸工具淘汰、更新制度的執行情況;
(二)交通營運車船燃料消耗國家限額標準的執行情況;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公共機構節能監察包括下列內容:
(一)公共機構能源消耗定額執行情況;
(二)能源消費計量和監測管理情況;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國家發改委《節能監察辦法》規定,節能監察是指依法開展節能監察的機構(以下簡稱節能監察機構)對能源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和其他相關單位(以下簡稱被監察單位)執行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節能標準的情況等進行監督檢查,對違法違規用能行為予以處理,並提出依法用能、合理用能建議的行為。
節能監察機構應當開展下列工作:
(一)監督檢查被監察單位執行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節能標準的情況,督促被監察單位依法用能、合理用能,依法處理違法違規行為;
(二)受理對違法違規用能行為的舉報和投訴,辦理其他行政執法單位依法移送或者政府有關部門交辦的違法違規用能案件;
(三)協助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和有關部門開展其他節能監督管理工作;
(四)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規定的其他工作。
節能監察機構依照授權或者委託,具體實施節能監察工作。節能監察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立落實節能目標責任制、節能計畫、節能管理和技術措施等情況;
(二)落實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制度的情況,包括節能評估和審查實施情況、節能審查意見落實情況等;
(三)執行用能設備和生產工藝淘汰制度的情況;
(四)執行強制性節能標準的情況;
(五)執行能源統計、能源利用狀況分析和報告制度的情況;
(六)執行設立能源管理崗位、聘任能源管理負責人等有關制度的情況;
(七)執行用能產品能源效率標識制度的情況;
(八)公共機構採購和使用節能產品、設備以及開展能源審計的情況;
(九)從事節能諮詢、設計、評估、檢測、審計、認證等服務的機構貫徹節能要求、提供信息真實性等情況;
(十)節能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應當實施節能監察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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