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豁免

管轄豁免,指未經一國同意,不得在他國法院對其起訴或以其財產作為訴訟標的。

國如以下列方式明示同意另一國法院對某一事項或案件行使管轄,就不得在該法院就該事項或案件提起的訴訟中援引管轄豁免:(1)國際協定;(2)書面契約;(3)在法院發表的聲明或在特定訴訟中提出的書面函件,此即國家豁免的明示放棄形式。此外,如果一國本身就該事項或案件在他國法院提起訴訟、介入訴訟或提起反訴,則亦不得在另一國法院中援引管轄豁免,此即國家豁免的默示放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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