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協定

管轄協定是涉外民事案件當事人就其爭議提交何國法院審理。並以此為依據確定法院管轄權的書面協定。一般適用於貿易、運輸、海事等案件,但協定不得排除有關國家的專屬管轄,也不得以惡意而故意用協定方式迴避有管轄權的法院的管轄。

管轄錯誤是司法機關管轄無管轄權的案件。國外及國民黨政府有關立法對管轄錯誤一般均規定如何移送案件,採取緊急處分之必要和已進行程式之效果等。中國國民黨政府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知有犯罪嫌疑,而不屬其管轄,或於偵査後,認為不屬於其管轄者,應即分別通知或移送該管檢察官。日本刑事訴訟法規定,訴訟程式不能以管轄錯誤為理由而喪失效力。裁判所雖無管轄權,但遇有緊急情況,為發現真實也可作必要的處分。中國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均規定,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自己管轄時,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在刑事訴訟中,依照法律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司法機關處理。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而又必須採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採取緊急措施後再移送有關機關。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