算緡告緡令

算緡告緡令是漢代向商人及高利貸者徵稅的法令。武帝元狩四年 (公元前119年) ,因興兵伐匈奴,又以山東水旱,貧民流徙,國用不足,頒算緡令 (緡為絲繩、用以貫錢,1000錢1貫) 。規定商人財產每2000錢,抽稅1算 (20錢) ; 手工業者的財產,凡4000錢,抽1算是為“算緡錢”; 元光六年 (公元前129年) ,就以交通工具為對象課稅、即為“算車船”,除官吏、三老 (古代掌教化的鄉官,秦置鄉三老,西漢置縣三老) 及北邊騎士外,有軺車者,每輛抽稅1算,商人的車,則徵收2算; 船5丈以上者,每隻船抽稅1算。

為了加緊推行算緡令,鼓勵百姓告發隱匿,漢武帝於元狩六年(公元前117年)頒布告緡令,凡隱瞞不報或自報不實者,鼓勵知情者揭發,凡揭發屬實,即沒收被告者全部財產,並罰戍邊一年,對告發者獎給被沒收財產的一半。稱“告緡”。 《漢書·食貨志》: “中家以上大氐(抵)皆遇告。……得民財物以億計,奴婢以千萬數,田大縣數百頃,小縣百餘頃; 宅亦如之。於是商賈中家以上大氐破。”國家因此得到大筆財政收入。解決了財政的困難,但流弊也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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