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跡鑑定

筆跡鑑定

筆跡鑑定,是指對人通過書寫活動形成的字跡進行的鑒認、識別活動。人的書寫習慣具有特定性和穩定性,並在筆跡中得到反映。通過對筆跡的檢驗,可判明檔案中的筆跡由幾個人所寫,是否由某人所寫,利用筆跡進行人身同一認定,證實檔案的真偽。鑑定時要了解案件有關情況,明確鑑定要求,査驗筆跡物證和筆跡樣本;分析判斷筆跡是否正常,有無偽裝或由於其他原因引起的變化;選擇能反映書寫人書寫習慣的穩定的和帶有特殊意義的特徵;對檢材和樣本中找出的特徵進行比較,找出符合點和差異點;對符合點和差異點的形成原因綜合評斷;做出鑑定意見並製做鑑定書。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筆跡鑑定
  • 外文名:Handwriting verification
  • 綜合鑑定:分別檢驗、比較檢驗、綜合判斷
  • 含義:鑑別書寫人的專門技術
  • 分別檢驗:發現檢材筆跡與樣本筆跡各自特徵
  • 真實程度:變化或偽裝的原因與程度
  • 檢材特徵:對檢材字跡逐字逐畫進行對照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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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鑑定

筆跡鑑定是同一認定鑑定,整個過程可以分為分別檢驗、比較檢驗、綜合判斷三個階段,每個階段都有相應但不同方法。

分別檢驗

分別檢驗是發現與確定檢材筆跡與樣本筆跡各自的特徵:

真實程度

根據檢材筆跡的特點和案情,準確地判斷筆跡特徵的變化或偽裝以及變化或偽裝的原因與程度。如檢材筆跡熟練程度一致,書寫水平與語文水平相適應、運筆自然,筆畫間搭配比例協調,書寫動作規律性強,既可認定其為正常筆跡。如檢材筆跡的大小與斜度程度不均勻,書寫速度不一致,運筆不自然,筆畫轉折生硬但書寫動作有一定體系,相同的單字、筆畫特徵基本一致,說明它是由於客觀原因或出偽裝以外的其他主觀因素影響形成的變化筆跡。
筆跡鑑定筆跡鑑定
如檢材筆跡熟練程度不一致,書寫動作不成系統,筆畫彎曲、斷續,且有停頓、修描痕跡,字的結構與形態不正常,動作技巧能力與語文水平不相稱,一般可判定其為偽裝筆跡。

檢材特徵

發現書寫動作局部特徵,要對檢材字跡逐字、逐畫進行對照觀察,找出其書寫動作的規律性,其中非規範性的部分即是特徵。

樣本特徵

初步判定檢材筆跡特徵之後,可以此為依據,按照上述順序和方法確定樣本筆跡特徵。與檢材筆跡相同的特徵和不同的特徵都要全面尋找、對照。
4、辨別筆跡真偽工具
書畫鑑定僅僅憑藉肉眼與經驗識別,其可靠性有很大的局限性,也存在困難並很難形成說服力,尤其是在拍賣現場或研討會上;現在行業內都通過輔助性的攜帶型視頻顯微鏡來進行現場 識別!如Anyty的MSA200\WM401TV等顯微鏡識別可把微小的東西放大,在100-200倍率左右就可很清晰看到宣紙的材質、墨跡的深淺、印章的細節、力度等信息,在顯微鏡下一目了然,有經驗的古畫、字畫愛好者,根據這些信息,就可判斷字畫的年代、出入及真偽。
手持式視頻數碼顯微鏡手持式視頻數碼顯微鏡
也因攜帶型視頻數碼顯微鏡的分享性比較強,適用於現場(拍賣會、客戶現場、朋友間的分享);又可實時拍照攝像,可進行對比存儲;且攜帶型數碼顯微鏡一般都有對比及測量功能,是輔助書畫的鑑定分析必備工具。
無線顯微鏡 可實現多人一起觀測無線顯微鏡 可實現多人一起觀測

比較檢驗

簡述

比較檢驗的主要任務是確定檢材筆跡和樣本筆跡兩者之間的相同特徵與不同特徵,為綜合評斷提供依據。比較檢驗的內容有四個方面:

檢驗內容

比較書寫動作一般狀況特徵、文字布局特徵、書面語言特徵的相同與不同;
比較單字或筆畫單個特徵的相同與不同;
比較各組特徵的相同與不同;比較各類特徵的相同與不同;
筆跡鑑定筆跡鑑定
對於字跡多的檢材,比較檢驗時要對上述四方面的相同特徵和不同特徵進行精確地統計分析,用數學方法反映書寫習慣的量與質方面的異同。比較筆跡特徵異同的方法,是以目力觀察比較為主,並藉助於攝影儀、比較顯微鏡、幻燈片進行形態比較。

綜合評斷

綜合評斷是對檢材筆跡與樣本筆跡的相同特徵與不同特徵的價值進行科學分析,確定兩者符合點與差異點的總和及其性質,並進而做出靜定結論。評斷的方法,一般是從研究差異點開始。鑑定任何筆跡,都會出現一定的特徵差異。評斷差異點的要點,是要確定差異點的性質。其性質有本質差異和非本質差異兩方面。非本質差異說明檢材筆跡與樣本筆跡不同特徵數量與質量所占的比例較小,本質差異表明兩者不同特徵的數量、質量比例大。前者一般說明兩者為不同人書寫習慣體系的反映。
筆跡鑑定既要重視對差異點的評斷,也要重視對符合點的評斷,不能片面地否定一方面就盲目的肯定另一方面,即在確定差異點屬於非本質的性質以後,就貿然做出肯定同一結論是不科學的。符合點也有本質的符合和非本質的符合之分,如果檢材筆跡與樣本筆跡相同特徵的數量、質量占絕對優勢,即構成本質符合性質;如果兩者相同特徵在數量、質量方面占的比例小,即屬於非本質性的符合。經過差異點和符合點的評斷,如果檢材筆跡與樣品筆跡之間,出現了本質符合和非本質差異,或者本質差異與非本質符合的的結果,既可做出檢材筆跡與樣品筆跡是同一人書寫或不是同一人書寫的確切結論

歷史研究

中國古代研究

中國古代有關於漢字筆跡特徵的論述,但是沒有系統的分類中國古代對於書法是極為重視的,書法作品和書法論著是相當多的。一些筆跡特徵與心理特徵的分析論述也多見於關於書法的著作之中。如唐代的孫過廷在《書譜》中說:“質直者則逕庭不遒;剛很者不倔強無間;矜斂者弊於拘束;脫易者失於規矩;溫柔者傷於軟緩;躁勇者過於剽迫;孤疑者溺於滯澀;遲重者終於蹇鈍;輕瑣者染於俗吏”。論述了不同心理特徵反映了不同的筆跡特徵。明代的項穆在《書法雅言》中說,人的性格有剛毅和溫柔之異,手有聰與鈍之別,故其筆跡必然不同。性格謹守的人,字多比較拘謹、內斂;性情放縱的人,字多情懦而不開張;性情直爽的人,字多比較挺拔而沒有過多的遒美。宋代的邵康節在《梅花易數》這部書中,有著相當多的關於筆跡特徵的論述。可以說是中國古代關於筆跡的論述內容最豐富的一本書。書中說道;“一生孤獨,見於字畫之欹斜;半世貧窮,乃筆端之愚濁”。又如“畫似稜稜之枯木,孤苦伶仃”等等。當然,邵康節是從周易八卦的角度去研究和分析筆跡特徵的,這種研究的科學定位人們存在不同的看法。但是,不管角度如何,它畢竟是關於筆跡特徵的研究。雖然邵康節對筆跡特徵與心理特徵有很多的闡述,但是,並沒有對筆跡的特徵做專門的系統分類。中國古代關於筆跡特徵的闡述還有很多,但是從筆跡分類的角度進行的論述,卻不見文字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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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定角度

中國現代從筆跡鑑定的角度對漢字筆跡的分類
1938年,著名學者馮文堯在其著作《刑事警察科學知識全書》中,將筆跡特徵分為“全部觀察與局部觀察”兩種。“全部觀察”包括十類:(1)風格:字之全盤氣勢;(2)布局之鬆散、緊湊、平均、偏窄,正業或奇巧;(3)筆勢之疾瀝,偏正或貫中;(4)字之體勢:如王、顏、蘇、柳、米 ……漢碑、魏碑等;(5)字跡間隔之寬窄與距離之遠近;(6)字之勻整、歪斜與參差;(7)字之神態。如遲澀、飛動、侷促、玲瓏、庸俗、軟弱、潔淨、污濁;(8)字型之大小。如長短、歪斜、鬆緊、肥瘦、老嫩;(9)字之數量及標點符號之位置與樣式;(10)錯字之檢舉。“局部觀察特徵”包括以下五類:(1)用筆之神趣:如頓筆、挫筆、提筆、轉筆、折筆、蹲筆、駐筆、掩筆、尖筆等;(2)起筆與終筆的態勢:如藏鋒與露鋒、正鋒與偏鋒、直筆與側筆、縮筆與方筆、仰筆與方筆;(3)點之仰覆,盡之平畢,直之剛健,以及起、策、啄、轉折承接處角度;(4)個人獨特之筆畫或花樣;(5)字之臨取、歷取……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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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跡分類

1943年,犯罪學家徐聖熙,將筆跡特徵分為八種:(1)字行的趨向;(2)字跡傾斜的角度;(3)字型的大小;(4)字型的不同樣式;(5)整齊或雜亂;(6)連續或間斷;(7)筆畫的輕重;(8)運筆的快慢。
1949年以後,筆跡的分類較多,其中比較有代表性的主要有:1958年中國筆跡鑑定專家的分類,將筆跡特徵分為一般特徵和個別特徵兩個方面。筆跡的一般特徵是指筆跡的熟練程度、大小、間隔、傾斜度、連貫性、均勻程度、字型和壓力的大小等;筆跡的個別特徵包括十個方面。主要有運筆、搭配比例、筆順、字的寫法、標點符號的寫法等。另一個有代表性的分類是1999年,賈玉文教授將筆跡特徵分為九大類:(1)概貌特徵;(2)局部安排特徵;(3)寫法特徵;(4)錯別字特徵;(5)搭配比例特徵;(6)筆順特徵;(7)運筆特徵;(8)筆痕特徵;(9)書面語言特徵極其套用等。

專家見解

著名筆跡鑑定專家塗麗雲教授結合自己的鑑定實踐,對筆跡的分類的分類有了自己的認識。她認為:“在鑑定中得以證實並廣泛套用的筆跡特徵主要有以下這些內容:書面言語特徵、文字布局特徵、書法水平特徵、字型字型特徵、寫法特徵、錯別字特徵、筆順特徵、運筆特徵、搭配比例特徵、比痕特徵、標點符號及阿拉伯數字特徵”。此外,塗教授又加上一個特徵“字的神韻特徵”。
以上是從筆跡鑑定的角度對漢字筆跡進行的分類,由於研究目的與任務的不同,因此分類具有明顯的鑑定特點。

心理學分類

中國現代從筆跡心理學或筆跡學角度對筆跡特徵的分類中國筆跡學專家韓進先生從五個方面分析了漢字筆跡特徵:(1)篇。包括全篇布局、空白邊、行距、行裝、字距、簽名、格式、標點符號、運筆走勢、筆壓、速度、字型傾斜、字型大小等;(2)字。包括運筆流暢程度、字型的外型輪廓(方形、圓形、長形、扁形、梯形、倒梯形、橫梯形、不規則形、放射形、中空形)、字型的不同結構的部位特徵等;(3)偏旁特徵;(4)線條(筆畫)特徵。包括點、橫、豎、撇、捺的寫法;(5)局部。包括起筆、運筆、收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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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記特徵

筆跡心理學專家劉兆鐘先生將筆跡的特徵分為八個方面:(1)筆畫的特徵。包括筆畫的長大勁健、短小有力、筆畫粗而有勁、連環盤繞、筆畫剛健、筆畫粗細均勻、筆畫拘謹、塗滿錯處不讓辨認……等44個特徵;(2)速度(6個特徵)和力度(4個特徵);(3)間架結構特徵(6個特徵);(4)墨色特徵(7個特徵);(5)字形特徵(16個特徵);(6)字行的特徵。包括字行的運行、字行的起止、字行間距、字行與邊白的距離、字行在格內的位置等;(7)書體的特徵。包括喜寫楷書、草書……等10個方面的特徵;(8)章法特徵。包括排列整齊、渾然一體、通篇字由大而小、失之協調……等10個方面的特徵。此外汪昌禹先生將筆跡特徵分為七個方面。他的分類與劉兆鐘的分類有很多共同之處。四、對於兩種不同角度的漢字筆跡特徵分類的比較 前面的兩種分類是從筆跡鑑定和筆跡心理分析的兩個角度進行的。因此,在筆跡的分類上,既有許多相同之處,又有一定的差異。由於筆跡鑑定的目的主要在於鑑定筆跡的異同與真偽,因此,在筆跡的分類上,側重於把握住那些能夠反映出不同特點的筆跡特徵。比如“筆痕特徵”,在筆跡的鑑定方面,對於是用什麼樣的筆書寫的,是新筆還是舊筆,是完整的筆尖還是破損的筆尖書寫的等,對於筆跡鑑定和偵破案件是非常重要的。但是對於心理分析的價值就不是很大。再比如“語言特徵”。從筆跡鑑定的角度看,“語言特徵”反映了一個人的語言習慣和語文水平,比如用詞的習慣、辭彙水平的高低、語法與修辭的特點和水平等個性特點。這些方面對於筆跡鑑定來說,由於能夠反映一個人的語言特點,因此,分析筆跡的這些差異性特徵,對於區別筆跡的異同是很重要的。而對於筆跡心理分析來說,書寫的語言內容在一定情況下也有助於筆跡的心理分析。但是在一般情況下,筆跡分析是不注意其書寫內容的,甚至刻意迴避書寫內容對筆跡分析的影響作用。

區別

根據筆跡不同分類可以看出,雖然這兩種分類有一定的差異,但是,這些分類基本上都反映了筆跡的基本特徵,只是從筆跡鑑定角度進行的分類顯得更全面一些。而從筆跡分析的角度進行的分類,更體現出筆跡心理分析的需要。而在兩大分類角度的具體分類上也有一定的差異。比如韓進先生和劉兆鐘先生的分類,差異還是比較明顯的。綜觀不同的分類,雖然看上去各有特點,五花八門,但是,就筆跡的基本特徵來看,都被包含其中了,只是在細分的角度有一些不同的劃分和側重點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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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檢驗

檔案物證

所謂檔案一般指的是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或個人在工作生活交往中形成的各種書面材料。在物證技術領域內,檔案被賦於了更加廣泛的內涵:即指載以語言文字或圖形的各種書面材料。為了進一步認識物證技術中所謂"檔案" ,這裡從不同角度將檔案劃分為若干個種類:
按製作方法不同可將其分為書寫檔案、印刷檔案以及它們的複製品;按表現形式不同可分為文字材料、表格、圖畫和照片等;按用途不同可分為證件、公文、信函、書刊、報紙、契據、貨幣及各種票證;按載體材質不同還可分為普通材質檔案和特殊材質檔案,普通材質檔案是指由專用於書寫、印刷材料製成的檔案,特殊材質檔案是指用非專用於書寫、印刷材料製成的檔案,如案件中常會遇到的用木棍、磚頭、銳器等在建築物體、地面、樹木等客體上刻寫印製的文字圖形等。
檔案不僅種類繁多而且用途也非常廣泛,它廣泛的套用於人與人、個人與集體、集體與國家乃至國與國的交往中。正由於此,它常常被不法分子所利用,或常常與各種案件發生聯繫,從而成為檔案檢驗的對象:檔案物證。
檔案物證與一般書證不同,它是以檔案物質屬性證明案件事實的各種書面材料,檔案的物質屬性主要包括檔案的存在方式、檔案的外部形態以及檔案的特徵特性等。而書證是以其所記載的內容證明案件事實的,作為書證的檔案使用時一般不需要檢驗,只須對其內容進行調查研究,確定其內容是否真實可靠。只有在對書證物質屬性發生懷疑或是書證內容無法辯認時才需要對其進行技術鑑定,如懷疑其被篡改偽造或是文字內容模糊不清時。這時該書證就不僅僅是一般意義上的書證了,它同時也具有了物證的屬性。作為物證的檔案大多也具有書證的性質,如反動標語、反動傳單以及被篡改偽造的票據等, 其內容所能說明的屬於書證,其物質特性證明的則屬於物證。而檔案檢驗技術檢驗鑑定的只是其物質屬性的哪一部分,屬於書證的哪部分內容不應涉及。對於物證的檔案一般都要運用專門的知識或一定的技術手段進行檢驗鑑定,以達到以檔案物質屬性證明案件事實的目的。

定義

檔案檢驗是以眾多學科知識為基礎,研究識別鑑定檔案物證理論和方法的科學,是確定檔案與案件事實與當事人或嫌疑人關係的偵查和司法鑑定的手段。
檔案檢驗的定義有三層涵義:
第一,檔案檢驗是研究識別鑑定檔案物證理論和方法的科學。它所研究的對象是與案件有關的各種檔案物證,主要研究檔案物證的各種現象及內在的規律特點,還研究各種因素對檔案物證所產生的影響,以揭示,kkklk識別鑑定檔案物證的科學方法
第二,檔案檢驗是多種學科知識和研究成果的產物。由於檔案物證種類繁多、形式各異,實踐中需要解決的問題又十分複雜,這就決定了檔案檢驗的基礎科學知識相當廣泛,涉及到哲學、文字學、語言學、心理學、生理學、物理學、數學、化學等社會科學、自然科學和技術科學的各個領域。離開上述科學知識和方法,文檢工作就無法開展,同時各個學科的發展、相互滲透與綜合又為檔案檢驗技術開闢了更加廣闊的前景。
第三,檔案檢驗的目的是為偵查和訴訟審判工作服務的。一方面,文檢技術是刑事技術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公安、檢察機關的偵查手段之一,通過對檔案物證的檢驗鑑定,可為偵查工作指明方向或證實犯罪;另一方面,文檢技術也是司法鑑定的一項重要內容,其鑑定結論也是證明案件事實的重要訴訟證據。

內容體系

概述

檔案檢驗的對象是案件中的各種檔案物證,但由於檔案物證複雜多樣,與案件中的聯繫及檢驗 的目的和方法又不盡相同,使檔案檢驗內容較廣分支較多。主要包括筆跡檢驗、言語識別(含聲紋鑑定)、印刷檔案檢驗 、污損檔案檢驗 、檔案物質材料檢驗和人相檢驗六大內容。但考慮到實際工作狀況及一些內容的特殊性,這裡把聲紋鑑定、檔案物質材料檢驗和人相檢驗抽離出去專門闡述,其餘內容不變。

筆跡檢驗

筆跡檢驗的對象是案件中的各種筆跡物證。筆跡檢驗是在研究認識個人書寫習慣的基礎上,對兩部分筆跡進行比較鑑別,以確定它們是否為一人所寫的檢驗過程。通過筆跡檢驗可以證明:物證筆跡是否為某人所寫;幾起案件中的物證筆跡是否為一人所寫;一份物證筆跡材料中的幾個部分是一人所寫還是多人所寫。

言語識別

言語識別的對象是案件中的言語材料,主要是書面言語材料。言語識別主要依據個人言語材料中反映出的地域特徵、時代特徵、社會特徵以及個人心理生理特徵,對作案人自身特點進行分析和刻畫,也是案情分析的主要內容。通過言語識別可以確定作案人的籍貫(或居住地) 、年齡、職業身份、文化程度和社會經歷等,還可確定是否為精神病人、聾啞病人作案的事實。

印刷檔案

印刷檔案檢驗的對象是各種印刷檔案物證。印刷檔案包括各種製版印刷的檔案、列印複印的檔案以及壓印的印文戳記等。印刷檔案檢驗是在研究認識各種印刷方法和印刷工具材料特性的基礎上,對印刷檔案物證進行的分析判斷。通過檢驗可以確定檔案物證的印刷方法;可以確定可疑檔案是否為偽造的;可以確定檔案物證是否為某一印刷工具所印刷;還可確定可疑的檔案物證與某單位或某嫌疑人占有的同種印刷品之間的頁次關係等。

污損檔案

污損檔案檢驗的對象是各種被污染損壞、難以辯認或是懷疑被篡改偽造的檔案物證。污損檔案檢驗是在研究認識各種污損檔案物證形成和變化規律的基礎上,運用一定的理化技術手段,對污損檔案物證進行的整復和顯現,或確定檔案物證的製成時間揭露變造事實。

檔案材料

檔案物質材料主要包括製作檔案的墨水、油墨、紙張、膠水、漿糊等。檔案物質材料檢驗是運用一定的物理或化學技術手段,對檔案物證的物質材料從結構、成分及其它特徵上進行鑑別,以確定其種類牌號及來源出處;同時還可確定它與某嫌疑人占有的類似物質材料是否在種類上相同,為澄清嫌疑認定罪犯提供旁證。

人相檢驗

人相檢驗的對象是案件中的各種物證人民法院照片。人相檢驗是通過物證人相與嫌疑人人相之間的比較鑑別,確定它們是否為一人人相的檢驗過程。通過人相檢驗可以解決:證件上的人相照片是否為持證人人相;某嫌疑人是否為被追捕通緝的罪犯;一無名屍體是否為某失蹤人的等。

歷史沿革

檔案檢驗有著同利用檔案進行犯罪一樣古老的歷史。早在公元前二世紀,我國史書上就有了漢武帝查驗藏匿於牛腹內帛書並識別帛書書寫人的案例記載,因此我國是世界上最早運用文檢技術的國家之一。唐宋以後,筆跡檢驗在偵查判案中得到了較為普遍的套用,印章印文、貨幣真偽的鑑別也已出現。
但對檔案檢驗進行系統的理論研究則主要是在近代。首先是歐美國家,十九世紀末期以後陸續出版了一批檔案檢驗專著,如美國於十九世紀末出版的<<檔案鑑定手冊>>,1910年出版的<<可疑檔案>>,法國也於十九世紀末出版了貝蒂隆的<<筆跡的比對和同一認定>>等,代表了當時檔案檢驗的實際水平。
二十世紀三十年代以後,國民黨警察部門也開始了對檔案檢驗理論和方法的研究。1943年徐聖熙編著出版的<<筆跡學>>是我國歷史上第一部檔案檢驗專著,1949年馮文堯在其編寫的<<刑事警察科學知識全書>>增訂版中更是包羅了近代檔案檢驗的所有內容。但這些書籍基本上是歐美國家的翻版,其理論研究缺乏深度,實踐水平也較低。
新中國的成立開始了我國現代檔案檢驗的歷史。從五十年代中期至今,我國的公安、法務部門先後培養了數千名的文檢專業技術人員,主要分布在縣以上的公安司法機關開展文檢工作。1974年公安部126研究所(即公安部物證鑑定中心)在北京成立,該所文檢研究室成為我國檔案鑑定和科研的中心。1981年成立的中國刑事警察學院(其前身為中央警校、公安部第一人民警察學校)還設定了四年本科制的檔案檢驗專業,開創了我國文檢專業高等教育的歷史。
隨著我國文檢專業隊伍的不斷壯大,檔案檢驗的理論研究也進入了一個嶄新的時期,有關檔案檢驗方面的學術研討會定期召開,有關檔案檢驗方面的論文和專著紛紛發表和出版,一些新的檔案檢驗分支不斷出現。在廣大文檢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下,檔案檢驗的理論和實踐不斷完善,逐步形成了具有我國自己特色的文檢學科體系,在對敵鬥爭和整個司法實踐中發揮了重要作用。

舉證責任

對筆跡鑑定的申請由誰提出,應當根據具體案情的不同而分配。當原告所提供證據達到了證明借貸關係成立或證明了借條系被告所書,完成了舉證責任時,被告如否認是其簽字則由被告申請作筆跡鑑定;當原告本身不能完成證明責任時,則首先應當由原告自己申請作筆跡鑑定,從而完成自己的證明責任。只有在原告完成了借條是被告所簽的舉證責任後,被告抗辯時,舉證責任才依法發生轉移,由被告對抗辯事實進行舉證,這是對“誰主張、誰舉證”原則的正確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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