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等級

第四等級

第四等級,是指西方社會對新聞記者的一種稱謂,顯現了新聞媒體和記者特殊的社會地位。源於英國。18世紀英國議會在貴族、僧侶、平民的議席遠處設定了記者旁聽席,稱他們為遠比貴族、僧侶、平民都重要的第四等級。受日本松本君平《新聞學》中對歐洲新聞媒體作用認識的影響,梁啓超接受了這種觀念,他使用的譯法是“第四種族”。商務印書館出版的《新聞學》譯本也持此種譯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第四等級
  • 外文名:fourth estate
  • 出現時間:18世紀
  • 起源:“國民等級”概念
  • 含義:新聞界的社會地位
  • 提出:埃德蒙.伯克、亨利·里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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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

含義

經典自由理論將新聞界視為公共利益的守護者和政府行為的“監察者”。“第四等級”這個詞出現於18世紀,在19世紀得到廣泛使用。西方一些學者用這一詞來指新聞記者的特殊地位,它是無冕之王的又一說法。

產生

該詞源於“國民等級”的概念。傳統的三個等級分別是神職議員上議院中的神職議員)、世俗議員(上議院中的其他人員)和下議院議員。該詞的產生有賴於多位思想家和作家,包括埃德蒙·伯克(Edmund Burke)、理察·卡萊爾(Richard Carlyle)和19世紀《泰晤士報》的領導人亨利·里夫(Henry Reeve)。
18世紀的英國,新聞記者經過多年的鬥爭,獲得了國會旁聽權,可以公開報導議員的發言和辯論,記者的地位有了一定的提高。1774年,英國國會舉行會議時,政治家愛德蒙特·伯克在會上稱記者為“第四階級”,與貴族、僧侶、資產者並列。後來,亨利·里夫在1855年10月的《愛丁堡評論》(Edinburgh Reeve)上撰文寫道:“今天新聞界已經真正成為了一個國民等級,甚至比其他任何地方的等級都更為強大。”
這種觀點認為,新聞界在憲法裡擔負著一個非官方但卻是中心的角色。它有助於公眾了解問題、發表公共見解,因此可以領導和成為對政府的一種制衡。但是要達到這種功能,新聞界就必須獨立和免於受到審查。
儘管被指責為自大而夸浮,並且在1855年安東尼·特洛勒普(Anthony Trollope)的小說《沃爾登》(The Warden)里遭到諷刺,這個詞仍被人們所使用。今天作為一種描述新聞和社會關係的手段,它仍然有著意識形態的意義。
另外,我們常聽到的“第四權力”是由美國著名思想家傑佛遜最早提出,它是指:新聞輿論被當作除了行政、立法、司法三大權力之外的“第四權力”。與“第四等級”詞義相近。

法國

法國1848年2月革命以後對社會主義工人階級的稱呼。

雅典城邦

梭倫改革中,將年收入小於200麥斗的公民劃為第四等級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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