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審刑事裁定書

第二審刑事裁定書主要適用於:裁定駁回抗訴(或抗訴),維持原判;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裁定準予抗訴人撤回抗訴。

由四部分組成:一、首部。各項與“第二審刑事判決書”相同。二、事實和理由。裁定駁回抗訴(或抗訴)的,將事實和理由分開寫,事實部分只將二審認定的予以概括,但關鍵性的事實要敘述清楚;理由部分要抓住要害,有針對性地逐點反駁。裁定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判的,無須敘述案件事實,如事實不清,只簡要指出應繼續查清的問題或函告知,如違反訴訟程式的,則須一一說明。準予抗訴人撤回抗訴的,只寫明準予撤訴的理由和根據。三、主文。裁定駁回抗訴(或抗訴)的,寫明“駁回抗訴(或抗訴),維持原判。”不能倒句和漏句,如原判對贓物、證物遺漏處理或變更處理,應作為第二項內容寫入主文;裁定發回原審重新審判的,應分為撤銷、發回二段表述,“重新審判”不能寫為“重審”、“更審”;準予抗訴人撤回抗訴的,只用一句話寫明結語。四、尾部。除準予抗訴人撤回抗訴的裁定外,均應寫明“本裁定為終審裁定”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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