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關於建立海南經濟特區的決議

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關於建立海南經濟特區的決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它的常設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和軍隊選出的代表組成。各少數民族都應當有適當名額的代表。(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建立海南經濟特區的決議
  • 外文名:Resolution on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Hainan Special Economic Zone
  • 又名:第七屆民人大第一次會議
內容,條例,附屬檔案,

內容

發布部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goblin
發布文號:
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審議了國務院關於建立海南經濟特區的議案,決定:

條例

一、 劃定海南島為海南經濟特區。
二、 授權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海南經濟特區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遵循國家有關法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關決定和國務院有關行政法規的原則制定法規,在海南經濟特區實施,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附屬檔案

附:國務院關於提請審議建立海南經濟特區的議案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1987年8月24日,國務院關於提請審議設立海南省的議案,已經人大常委會審議提請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議決。海南建省後,最重要的任務是發展生產力。必須大力加強基礎設施建設,開發利用豐富的自然資源,逐步建立具有海南特色的產業結構。海南經濟建設,要積極吸收利用外資,引進國外先進技術,面向國際市場,拓展對外貿易,發展外向型經濟,在國際大循環中加快經濟的發展。
為此,建議:
(一)劃定海南島為經濟特區,實行特殊的經濟政策和新的經濟管理體制。
(二)為了使海南經濟特區的經濟管理充分適應開發建設的需要,授權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國家有關的法律、法令和政策規定,按照海南經濟特區的具體情況和工作需要,制定特區的各項單行經濟法規,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請審議決定。
國務院代總理 李鵬
1988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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