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全國海洋經濟調查

第一次全國海洋經濟調查

第一次全國海洋經濟調查是一項重大的國情國力調查,其目標是全面、系統掌握我國海洋經濟基本情況,完善我國海洋經濟基礎信息。科學有效地開展第一次全國海洋經濟調查,能夠為科學謀劃海洋經濟長遠發展,實現海洋強國建設目標奠定良好的基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第一次全國海洋經濟調查
  • 外文名:The first national marine economic survey
  • 總體目標:全面掌握我國海洋經濟基本情況
  • 調查類型:國情國力調查
大事記,調查目標,工作任務,調查時間,對象與範圍,調查方法,流程與步驟,

大事記

●2012年12月17日,國務院批准同意第一次全國海洋經濟調查。
●2014年2月國家海洋局印發了《第一次全國海洋經濟調查總體方案》。
●2015年1月領導小組辦公室印發了《全國海洋經濟調查區域分類》、《海洋及相關產業分類(調查用)》和《主要海洋產品分類目錄(調查用)》三項標準規範。
●2015年6月16日第一次全國海洋經濟調查第二批有關標準規範順利通過專家評審。
●2015年7月第二批海洋經濟調查標準規範通過專家評審。
●2015年7月全國海洋經濟調查徽標及標語專家討論會召開。
●2015年10月—2016年4月開展第一次全國海洋經濟試點調查。
●2016年6月國家海洋局印發了《第一次全國海洋經濟調查實施方案》。

調查目標

第一次全國海洋經濟調查是一項重大的國情國力調查,總體目標是全面、系統掌握我國海洋經濟基本情況,完善我國海洋經濟基礎信息。
具體包括:一是全面摸清我國涉海單位基本信息,形成全國涉海單位名錄庫;二是掌握我國海洋經濟現狀,分析我國海洋經濟發展水平、結構和分布;三是了解海島海洋經濟和臨海開發區經濟活動情況,明確海洋對沿海經濟社會發展的貢獻;四是完善海洋工程項目、圍填海規模、防災減災、節能減排、科技創新等基礎信息,了解其對海洋經濟發展的影響。

工作任務

第一次全國海洋經濟調查包括4項調查任務,分別是單位清查、產業調查、專題調查和平台建設。
1.單位清查
單位清查包括涉海單位清查和專題調查填報單位清查。本次調查的涉海單位是指我國境內(未含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省)從事海洋經濟活動的法人單位和產業活動單位。
2.產業調查
產業調查包括海洋漁業、海洋水產品加工業、海洋油氣業、海洋礦業、海洋鹽業、海洋船舶工業、海洋工程裝備製造業、海洋化工業、海洋藥物和生物製品業、海洋可再生能源利用業、海水利用業、海洋交通運輸業、海洋旅遊業、海洋科研教育管理服務業和海洋相關產業調查等。
3.專題調查
專題調查包括海洋工程項目基本情況、圍填海規模、海洋防災減災、海洋節能減排、海洋科技創新、涉海企業投融資、臨海開發區和海島海洋經濟情況調查等。
4.平台建設
充分利用現有資源,並統籌考慮海洋經濟調查的當前需要以及信息化套用的長遠需求,建設第一次全國海洋經濟調查資料庫,研究開發海洋經濟調查數據採集處理系統、數據管理系統、地理信息系統、成果發布系統、工作管理系統和外網門戶,布設覆蓋國家、海區和地方調查機構的辦公區域網路,搭建網路化局域工作平台,形成規範、統一、權威的海洋經濟基礎信息平台。

調查時間

第一次全國海洋經濟調查的時點為2015年12月31日24時,時期為2015年度。
凡是2013年年末資料,均以調查時點數據為準;凡是年度資料,均以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全年數據為準。

對象與範圍

調查對象是我國境內(未含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省)從事海洋經濟活動的法人單位、產業活動單位和漁民等。重點地區是遼寧、河北、天津、山東、江蘇、上海、浙江、福建、廣東、廣西、海南11個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北京、重慶、湖北、江西4個非沿海省(直轄市)。其中:
產業調查、海洋科技創新調查、涉海企業投融資調查對象:11個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從事海洋經濟活動的法人單位、產業活動單位和漁民,以及4個非沿海省(直轄市)從事海洋經濟活動的法人單位和產業活動單位等。
海洋工程項目基本情況調查對象:直接占用海岸線或海域空間的工程建設項目,以及11個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從事海洋工程建設、施工、運營、諮詢服務的單位等。
圍填海規模情況調查對象:填海造地、圍海項目,區域用海規劃申報部門,以及在填海形成陸地上從事經濟活動的法人單位和產業活動單位等。
海洋防災減災情況調查對象:海岸防護設施,海洋承災體,以及從事海洋防災減災業務的相關機構等。
海洋節能減排情況調查對象:向我國海域排放污水及污染物的各類陸源入海污染源(包括入海排污口、河流和沿海城市產污主體等)和涉海單位。
臨海開發區調查對象:臨海開發區管理機構等。臨海開發區指位於沿海縣(縣級市、區)的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包括保稅區、出口加工區、保稅物流園區、跨境工業園區、保稅港區、綜合保稅區)和省級經濟開發區(或工業園區)、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特色產業園區等。
海島海洋經濟調查對象:有居民海島的所有法人單位和產業活動單位,以及相關的海島基礎設施等。

調查方法

根據各類調查對象、範圍、內容的差異,結合海洋經濟特點,本次調查以全面調查為主,並輔之以抽樣調查等。
(一)全面調查
採用全面調查方法,對所有調查對象逐一開展調查。
1.單位清查:在第三次全國經濟普查基本單位名錄的基礎上,對各類單位是否從事海洋經濟活動進行逐一清查,並標識認定,建立涉海單位名錄。根據專題調查對象,對部分專題調查填報單位進行逐一清查,建立專題調查填報單位名錄。
2.產業調查:對海洋漁業、海洋水產品加工業、海洋油氣業、海洋礦業、海洋鹽業、海洋船舶工業、海洋工程裝備製造業、海洋化工業、海洋藥物和生物製品業、海洋可再生能源利用業、海水利用業、海洋交通運輸業、海洋旅遊業、海洋科研教育管理服務業的單位開展全面調查。
3.專題調查:對海洋工程項目基本情況、圍填海規模、海洋防災減災、海洋節能減排、海洋科技創新、涉海企業投融資、臨海開發區、海島海洋經濟情況等各專題的單位開展全面調查。
(二)抽樣調查
在從事海洋相關產業活動的單位中隨機抽取部分單位作為樣本進行調查。

流程與步驟

本次調查分為前期準備、單位清查、數據採集處理、總結髮布、套用開發五個階段。
(一)前期準備階段
包括編制調查方案,開展前期研究,收集基礎資料,編制清查底冊,成立調查機構,落實調查人員,編制管理制度和調查標準,配置調查軟硬體,組織試點調查,以及開展調查培訓等。
1.編制調查方案
全國調查辦組織編制全國海洋經濟調查總體方案和實施方案。地方各級調查機構應按照全國海洋經濟調查總體方案和實施方案的要求,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編制本地區的海洋經濟調查實施方案或計畫。海區調查機構負責編制4個非沿海省(直轄市)海洋經濟調查實施方案或計畫。
2.開展前期研究
全國調查辦組織開展前期研究工作,包括涉海單位清查方法、海洋產品目錄、各類海洋新興產業和新型業態調查方法、海洋空間資源利用類型和調查方法、海洋科研教育管理服務業核算方法、圍填海調查技術、海洋工程分類體系、海岸防護設施調查指標體系等方面研究。
3.成立調查機構,落實調查人員
由國土資源部、海洋局、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統計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建第一次全國海洋經濟調查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國家海洋局北海、東海、南海分局作為各海區派駐機構,成立海區調查機構。沿海縣級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參照第一次全國海洋經濟調查領導小組和辦公室的組織模式,成立地方調查機構。
海區和地方各級調查機構應選聘業務能力強的幹部和工作人員,全面負責本轄區內的海洋經濟調查工作。根據調查對象類型、特點及數量等情況,選聘一定數量的調查指導員和調查員,從事海洋經濟調查工作。各級調查機構要充分利用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多種形式,宣傳調查工作,創造良好的輿論氛圍。
4.收集基礎資料,編制清查底冊
各級調查機構收集第三次全國經濟普查、第一次全國污染源普查、第一次全國水利普查、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第六次人口普查、第三次全國港口普查、煉油業普查等資料,全國及各地統計年鑑,已完成海域使用審批的海洋工程及圍填海項目、涉海上市公司、海岸防護設施、遙感影像等相關資料,並進行分析整理。
待第三次全國經濟普查數據驗收工作結束後,於2014年6月由第三次全國經濟普查辦公室按照數據提取方案分地區、分行業向第一次全國海洋經濟調查辦公室(以下簡稱“全國調查辦”)提供法人單位和產業活動單位的基本屬性、從業人員、財務狀況、能源和水消費、科技情況、信息化情況和單位定位信息等。全國調查辦根據上述資料,按照《海洋及相關產業分類(調查用)》,編制涉海單位清查底冊,製作調查工作底圖,作為單位清查、產業調查、專題調查和後期成果開發套用的基礎。
5.編制管理制度和調查標準
全國調查辦組織編制全國海洋經濟調查管理辦法,以及質量控制、保密、檔案、經費使用、成果驗收、數據發布、課題招標等方面系列管理制度,制修訂《海洋及相關產業分類》、《沿海行政區域分類與代碼》等標準,編制涉海單位清查、數據處理等方面技術規程。
海區和地方調查機構應結合實際情況,進一步細化和完善數據審核、錄入、上報、匯總等方面的工作制度,確保調查工作的順利進行。
6.配置調查軟硬體
各級調查機構根據調查用硬體要求,配置調查所需設備。全國調查辦組織建設國家海洋經濟調查資料庫和入口網站,統一研製開發數據採集處理系統。省級調查機構根據本地區調查實施方案或計畫,建設省級海洋經濟調查資料庫。
7.開展試點調查
選擇海洋產業類別較全的部分沿海地級市,開展海洋經濟調查試點工作。在對相關人員進行培訓的基礎上,開展單位清查、調查表填報等工作,檢驗調查實施方案的調查內容、步驟流程、調查表式和指標、調查軟體的科學性、合理性、可行性。
8.開展調查培訓
調查培訓分為國家級、海區級、省級、地級和縣級五級,由各級調查機構分別組織實施。培訓工作分兩個階段組織實施。第一階段為單位清查培訓,第二階段為數據採集處理培訓。培訓的重點是涉海單位清查方法,海洋經濟調查工作步驟和流程,調查表填報要求和指標解釋,調查軟體操作方法,質量控制方法等。
全國調查辦統一編制培訓教材、課件,組織培訓海區、省級和地級調查機構的主要工作人員、技術人員、調查指導員,以及海區和省、地級調查機構師資人員。海區調查機構主要負責培訓海區調查員。省級調查機構主要負責培訓省級海洋經濟調查員。地級調查機構主要負責培訓地級海洋經濟調查員,縣級調查機構的主要工作人員、技術人員、調查指導員,以及縣級調查機構師資人員。縣級調查機構主要負責培訓縣級海洋經濟調查員。
(二)單位清查
包括涉海單位清查、專題調查填報單位清查等工作。
1.涉海單位清查
(1)分發清查底冊
根據《沿海行政區域分類與代碼(調查用)》,全國調查辦將11個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涉海單位清查底冊發放到各省級調查機構,將北京市涉海單位清查底冊發放給北海區調查機構,將重慶市、湖北省涉海單位清查底冊發放給東海區調查機構,將江西省涉海單位清查底冊發放給南海區調查機構,以保證涉海單位清查確認工作的順利開展。
省級調查機構按照沿海地級市和非沿海地級市對本轄區涉海單位清查底冊進行分類,並將沿海地級市涉海單位清查底冊分發到地級調查機構。省級調查機構承擔本轄區非沿海地級市涉海單位清查。
地級調查機構按照沿海縣(縣級市、區)和非沿海縣(縣級市、區)對本轄區涉海單位清查底冊進行分類,並將沿海縣(縣級市、區)涉海單位清查底冊分發到縣級調查機構。地級調查機構承擔本轄區非沿海縣(縣級市、區)涉海單位清查。
按照有關規定和要求,各級調查機構需正確分發、使用和管理涉海單位清查底冊,充分利用本地區已有的基礎資料,進一步補充完善清查底冊,並報全國調查辦備案。
(2)採集單位信息
按照涉海單位清查底冊,海區和地方各級調查機構組織調查員採取入戶走訪、集中座談等方式,了解各單位情況,填寫涉海單位清查表。
(3)清查表抽查
上級調查機構有重點地選擇部分地區,抽取一定比例的涉海單位清查表,對下級調查機構的清查信息質量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避免系統性偏差。
(4)錄入審核
海區和地方各級調查機構組織對涉海單位清查表進行錄入和人工複審,對審核中發現的問題進行整理,並由調查員進行核實和修改。
(5)標識上報
海區和地方各級調查機構根據涉海單位清查表的信息,即是否生產海洋產品、原材料是否來源於海洋、生產的產品是否套用于海洋和海洋開發活動、是否提供涉海服務、是否占用海岸線和使用海域、是否承擔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等,對底冊中的涉海單位進行逐一標識認定,並將標識認定結果報送上級調查機構。
上級調查機構負責對下級調查機構上報的標識認定結果進行檢查,保證涉海單位不重不漏。
(6)審定反饋
全國調查辦負責審定涉海單位標識認定結果,編制涉海單位名錄,並按照責任分工將涉海單位名錄反饋給海區和省級調查機構。
2.專題調查填報單位清查
在明確各專題調查對象和收集國務院有關部門資料的基礎上,結合涉海單位清查底冊,編制各專題調查填報單位名錄。海洋科技創新、涉海企業投融資、海島海洋經濟專題調查填報單位已通過涉海單位清查確定。
(1)海洋工程項目基本情況專題填報單位清查
全國調查辦整理國務院審批的海域使用權登記資料,從中提取項目名稱、海域使用權人、用海類型、用海面積等基本信息,並按照“在地原則”分發給省級調查機構。省級調查機構蒐集整理轄區內各級政府審批的海域使用權登記資料,結合全國調查辦分發的資料,按照用海類型編制轄區內的海洋工程項目名錄和填報單位名錄。
(2)圍填海規模專題填報單位清查
全國調查辦整理國務院審批的海域使用權登記資料,從中提取項目名稱、海域使用權人、使用方式、用海面積等基本信息,並按照“在地原則”分發給省級調查機構。省級調查機構蒐集整理轄區內各級政府審批的海域使用權登記資料和區域用海規劃項目資料,結合全國調查辦分發的資料,按照使用方式編制轄區內的圍填海項目名錄和填報單位名錄。
(3)海洋防災減災專題填報單位清查
全國調查辦根據行業代碼,從第三次經濟普查基本名錄中,提取沿海縣(縣級市、區)內海洋承災體對應的單位,以及地方各級海洋、漁業、氣象、交通、水利等部門,作為海洋防災減災專題的填報單位。
(4)臨海開發區專題填報單位清查
全國調查辦蒐集整理國家級臨海開發區資料,從中提取開發區名稱、位置、管理機構等信息,並按照“在地原則”分發給省級調查機構。省級調查機構蒐集整理轄區內省級臨海開發區資料,結合全國調查辦分發的資料,編制轄區內的臨海開發區名錄和填報單位名錄。
(三)數據採集處理階段
包括調查告知和調查表發放,數據採集,數據審核和錄入,數據抽查,數據上報匯總,數據會審等工作。
1.調查告知和調查表發放
海區和地方各級調查機構按照涉海單位名錄和專題調查填報單位名錄,按照責任分工組織向填報單位傳送第一次全國海洋經濟調查告知書和相應的調查表,指導和督促其做好相關資料準備工作。海洋經濟調查告知書和調查表由全國調查辦統一製作。
2.數據採集
海區和地方各級調查機構組織調查員主要採取入戶調查的方式採集調查數據。調查員負責指導填報單位相關人員填寫調查表,檢查調查表填寫是否完整、有效、規範,並回收調查表。
海區調查機構組織調查員採集北京市、重慶市、湖北省、江西省海洋經濟調查數據。省級調查機構指導和督促地級調查機構採集海洋經濟調查數據,並承擔本轄區非沿海地級市(含縣、縣級市、區)海洋經濟調查數據的採集工作。地級調查機構指導和督促縣級調查機構採集海洋經濟調查數據,並承擔本轄區非沿海縣(縣級市、區)海洋經濟調查數據的採集工作。縣級調查機構承擔本轄區海洋經濟調查數據的採集工作。
3.數據審核和錄入
調查指導員組織調查員按照審核要求對回收的調查表進行互審。互審中發現的差錯和問題,由調查指導員與原調查員核對,並聯繫填報單位核實修改。
海區和地方各級調查機構組織人員在全國統一的數據採集處理系統中錄入調查表數據,使用計算機進行審核和人工複審,發現的數據錄入錯誤及時更正,對於漏填、錯填等問題要由原調查員聯繫填報單位核實修改。
4.數據抽查
上級調查機構有重點地選擇部分地區,分產業、分專題抽取一定比例的調查表,對下級調查機構的調查數據質量進行檢查,並將發現的數據採集、錄入等方面問題反饋給下級調查機構,由下級調查機構予以解決。
5.數據上報匯總
採取“逐級上報、超級匯總”的方式,下級調查機構將審核後的調查數據報送上級調查機構。各級調查機構組織人員匯總轄區內分地區、分產業、分專題調查數據。
6.數據會審和資料歸檔
全國調查辦組織多領域、多行業、多部門的專家,對海區和省級海洋經濟調查匯總數據進行會審,發現問題查找原因,必要時採取逐級退回的方式,由海區和地方各級調查機構聯繫填報單位核實修改。有關調查資料必須按照檔案管理制度完成歸檔。
(四)總結髮布階段
包括成果集成、事後質量評估、數據發布和總結表彰等工作。
1.成果集成
各級調查機構要按照調查成果編制要求,整理彙編相關調查資料,製作數據集,編寫各類報告等。
2.事後質量評估
全國調查辦組織開展事後質量評估工作。通過對單位填報率、調查表填報率、指標填報情況等進行質量抽查,並結合歷史海洋統計數據、國務院有關部門統計資料,對主要指標和分行業、分地區數據進行比較分析,評估海洋經濟調查數據質量。
3.數據發布
按照有關規定,以公報形式及時向社會發布調查主要數據。各級調查機構建立海洋經濟調查資料共享制度,搭建海洋經濟調查數據共享平台。同時,可利用海洋經濟運行監測與評估等系統展示相關調查成果,為社會公眾提供查詢和瀏覽服務。
4.總結表彰
全國調查辦負責組織全國海洋經濟調查工作經驗總結及表彰。各級調查機構對本次調查過程中表現突出的集體和個人給予獎勵。
(五)套用開發階段
各級調查機構要加強對海洋經濟調查資料的套用開發,充分利用調查數據,重點圍繞海洋經濟實力、海洋經濟結構與布局、海洋生產要素配置、海洋高技術產業發展、海洋服務業發展、海洋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海洋文化產業發展、海洋中小企業情況,以及相關專題等方面開展分析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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