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璽制度

符璽制度

我國古代的符璽制度指的是我國古代關於公文用印與使用憑信等的規定。符也稱符節,是我國古代傳達命令的憑證及身份證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符璽制度
  • 外文名:無
  • 也稱:符節
  • 屬性:憑證及身份證明。
基本介紹,璽印製度,皇帝璽寶,官員印信,符節制度,調動符節,郵傳符節,身份符節,專使符節,璽印符節的管理制度,

基本介紹

《爾雅·釋書契》云:“璽,徙也,封物使可轉徙,而不可廢也。印,信也,所以封物為信驗也。”
周禮·掌節》也說:“璽節,古代所以持信之物也。”
可見,上古時代印章的主要功用是“以檢奸萌”,保證通訊秘密,為防偽取信而用。
符,一般用、木等製作,中剖為二。遇有國家大事,將右符發給執行人,君主留左符,傳達命令時,以左符會合右。用時雙方各執一半,合之以驗真假,如兵符、虎符等。
歷代符節種類繁多,其銘文反映出當時的政治、軍事制度,所以是一宗重要的歷史文物。
進入戰國以後,各國相繼加強中央集權,推廣郡縣制,實行符璽制度,用符來控制武官,以璽來控制文官。
隨著東漢造紙術的發明以及紙張套用的迅速推廣,印章的封識作用迅速衰落,官私印章的分野日見清晰。官印是政府用於公務活動的印章,在歷史發展過程中,不斷完善符璽制度。由於官印代表著政府,具有對人、事、物的直接支配力,所以歷朝歷代都有相應的使用管理制度,又稱符璽制度,並且不斷得到發展和完善。印章的刻制、保存、使用和備案等都有嚴格的制度規範。

璽印製度

皇帝璽寶

歷史上各王朝,維繫其封建獨裁統治的象徵物“寶璽”,自秦始皇開始刻制後,歷朝或是傳承或是重刻,直至清亡都是如此。秦始皇創立的寶璽制度被漢高祖劉邦全部繼承下來,形成了後來所謂的“秦漢八璽制”,這一制度也貫穿了整個“魏”、“晉”、“南北朝”和“隋”,他們不僅繼承了秦漢的八璽制,而且連規格、名稱、紐式、文字都基本不差。直到唐朝武則天稱帝時,則獨出心裁地增加了一方“皇天景命有德者昌”神璽,而將八璽制改為九璽制,同時又將“璽”改為“寶”,從此以後各朝都稱“寶”了。北宋增至十二寶,南宋則是十七寶。明朝猛增至二十四寶,清朝除交泰殿二十五寶日常使用外,還供奉著“盛京十寶”。由此可見歷朝寶璽的數量是越來越多,而且體積也越來越大,從秦漢的方一寸二到四寸不等,唐朝的方二寸到四寸不等,直到明、清的方二寸九到五寸九不等,最大者有宋朝“定命寶”,“範圍天地,幽贊神明,保合太和,萬壽天皇”的“定命寶”印面竟有九寸見方,而明朝建文帝的“天命明德、表正萬方、精一執中、永宙永昌”,“凝命神寶”印面卻是一尺六寸九分見方,可謂是碩大無比。
中國歷史上代表其神聖權力的憑信物,就是皇帝的專用“璽印”。璽者,印也,是皇帝的印章。通常只有皇帝的印稱璽,或寶璽,皇帝的印章也有公章、私章之分,寶璽屬於公章。歷代伴隨皇帝的更替相傳承。凡是皇帝代表國家發布各種詔書及文告時,皆鈐蓋寶璽。對皇帝印章的分類、管理和使用,各個朝代都有十分嚴肅的規定。皇權更替的標誌,就是寶璽的轉移。

官員印信

一切官員都必須按照其官品、官銜以區別其用印的型質、輕重、大小和文字,藉以區分其地位的高低和規定職權的範圍。
自漢代開始,所有的官員都有印信,其質地以金、銀、銅為區別。至唐宋時,除王公親貴的印信使用金銀之外,其他各辦事部門都使用銅印,根據權能大小而規定印的大小。如宋制“諸王及中書門下印方二寸一分,樞密、宣徽、三司、尚書省諸司印方二寸。惟尚書省印不塗金,余皆塗金。節度使印方一寸丸分,塗金。余印並方一寸八分,惟觀察使塗金”。由於宋代以差遣任職為多,特別製造了奉使印及朱記,這種印不是正方形,“其制長一寸七分,廣一寸六分此外,還廣泛使用“私記”,並規定“諸寺觀及士庶之家所用私記,今後並方一寸,雕木為文,不得私鑄”。由於偽造印記盜取官物的事件增多,在宋仁宗景佑三年(1036年)出現專門領用物品的圓形印記。印文皆用通篆籀體,賜給臣僚的印應該隨葬,以表示所受賜印記已隨本人身死而失去作用,“不即隨葬因而行用者,論如律”。 明代除正二品以上和正三品的順天、應天二府使用銀印以外,正三品以下均用銅印,並根據品級確定官印的方寸和厚度。未入流者和雜職用銅條記,是“闊一寸三分,長二寸五分”的長方形。初期,除官府常規印信之外,還有一些臨時使用的印信,如有事征伐時的將軍印,“其他文武大臣,有領敕而權重者,或給以銅關防,直紐,廣一寸九分五厘,長二寸九分,厚三分,九疊篆文,雖宰相行邊,與部曹無異”。一些佐雜和臨時差遣的職務則頒發鈐記,這樣便形成包括官印、條記、關防、鈐記在內的官印體系,再加以各衙門內書吏個人的戳記,用印製度更加完善。清代基本因循明制,不過印文改為滿漢合璧,理藩院印還有蒙古文字。清代的官印製度更為具體,“凡印之別有五,一日寶,二曰印,三日關防,四日圖記,五曰條記,各辨其質與其文而鑄焉,惟鈐記不鑄”。凡正式衙門都用官印。

符節制度

符是政治和軍事的憑證信物,它可以用於身份證明,作為出入國境、關卡、軍營、要塞的憑證,又可以作為傳達命令、調遣兵將的信物。節是君主派出的使節所持的憑信,用於代表君主出征、節制方面、監察、辦理重大案件、出使外國等重大事務的證明。

調動符節

調動符節主要分為兩類:一是用作調兵,二是用於更換地方長官。這類符節在漢代稱為銅虎符和竹使符。銅虎符鑄作成伏虎形狀,中分為二,以榫相合,左符發給郡守或領兵將領,右符存放在中央。中央調動郡守和軍隊,派人執右符與執左符者相合,作為傳達命令的信物。竹使符用竹製作,用途與銅符相同,但情況沒有銅虎符緊急。魏晉以後基本因循此制,只是改為中央存左半而頒右半。
唐代用於調動的有銅魚符,“所以起軍旅、易守長”。還有一種木契,作為皇太子監國、王公大臣鎮守地方時調動軍隊的符信。為了慎重起見,唐代的符制是以右一枚配置左數枚,以便調動命令有所變更時遞次傳令使用。
宋代軍隊調動有“銅兵符”,發給諸路總管主將,調動300人以上軍隊和指揮軍事時用;另有“傳信木牌”,除作為傳達軍令之外,還可以調動300人以下的軍隊。此外還有“字驗”,是軍隊主將密定字號的身份證明;符牌使用時,要與“字驗”一同參驗。
銅兵符之制在元代以後取消,軍隊的調動主要憑皇帝詔敕和樞密院或兵部所發放的勘驗(紙文書押騎縫印,亦稱勘合),還有傳達命令之人的身份符節。明清在軍隊內有調發符牌,鐵制,上刻兩飛龍,下刻兩麒麟,上孔系以紅絲帶。

郵傳符節

郵傳符節是用於通過郵驛傳達命令的憑信。主要分兩類:一是普通郵傳,二是專使郵傳。普通郵傳是驛使和官員使用驛站車馬和住宿的憑證。如漢代的“木傳”,用木製而中剖為二,上面有御史大夫印信,並寫明該辦事務的緩急和使用車馬的等級,一半發給使用者,一半存御史府以備勘驗;使用者的一半有各郵傳的登記。專使郵傳除執有普通郵傳的憑證之外,還另有特殊明顯的標誌,以示重要和緊急。

身份符節

身份符節是作為身份證明和通行的憑證,在漢代有木製的“傳”,稱為“符傳”,用來證明身份和通行關卡。唐代發給五品以上的官員以隨身的“魚符”。宋代以後改為“字牌”。明代的武官身掛“金牌”,文官用“牙牌”,各衛所營兵有“字牌”、“勇號”。這些字牌除作為身份證明之外,也兼作為通行證明。魚符和字牌只在一定區域內使用,如果離開使用區域,則必須與符契、勘合等結合使用。
宋代還有一種“門符”,是用於出入皇城和禁城,以繒裹紙板為之,或方或圓,稱為“宮門號”。明清出入宮城則以“牙牌”為憑,上面註明執事、供事、朝參、入內府,這些牙牌“非徒為關防之具,亦以示等威之辨也”。

專使符節

專使符節是皇帝派出的欽使所持有的信物和標誌。凡持有專使符節,在外可以代表皇帝和國家。如蘇武出使匈奴,持漢節19年而不棄,作為派外專使,以其威武不屈的精神名垂青史。專使符節在國內,有代表皇帝出征、鎮守、督領和傳宣詔令的特權。漢代的專使符節是“以旄為之,上下相重,取象竹節,將命持之以為信”。初期是用紅色,漢武帝時,因為戾太子發動宮廷政變,持赤節發兵,所以改為加黃旄。其形制是“節柄長三尺,毛三重,以旄牛為之”。東漢“以竹為節,柄長八尺,其毛三重”。
魏晉南北朝時期,專使符節有4個等級:(1)假節,可以在軍事行動中專殺犯軍令者。(2)持節,可以專殺無官位者,在軍事行動中則可以專殺二千石以下官。(3)使持節,可以專殺二千石以下官,在軍事行動中則可以專殺中二千石的官。(4)假黃鉞,可以專殺持節專使,凡持有此節者,必然是已掌握最重大權力的人,非領方面軍事和主持朝政者不能持有。
唐代的專使符節僅有兩級,一為旌,二為節,“旌以專賞,節以專殺”。宋代以後對臣下控制較嚴,專賞專罰大權不輕易下放,所以取消旌節之制,雖然還保留了專使之節,但所擁有權力的大小隻限於皇帝詔敕規定的範圍,節已經不能獨立表示其擁有權力的大小了。如明代的使節規制:“黃色三檐寶蓋,長二尺(後改為三尺),黃紗袋籠之。又制丹漆架一,以節置其上。使者受命,則載以行;使歸,則持以復命”。由於使者權力大小的不確定性,就給使者以很大的游移空間,如明代派遣出來採辦、監差的宦官,一出都門,“則欲快馬船隻,車輛裝載;差去人員,則欲廩給馬,軍民應付。式樣不過數紙,器用先如此其奢華;足跡猶未啟行,聲勢先如此其張揚;況在途之需索,到彼之供張,其熏天之勢,又豈待言而後顯哉”。到萬曆時,礦使、稅使橫行,更是害遍天下。歷代對符節的發放、使用、保管等,都儘可能制定一套較為完備的管理制度,以保證皇帝詔令和政府的政今文書,在承傳運轉過程中不發生偽冒和泄密,反映出當時文書工作的嚴謹。

璽印符節的管理制度

璽印符節作為重要的憑證,又是權力的象徵。因此,歷代在保管、使用、發放、製作等方面都有嚴格的管理制度。秦漢時期有符節令(屬少府),主管符節事,凡遣使,掌授節。魏晉南北朝時期有符節台,或為御史台兼領,或為獨立部門。隋唐時期的符寶郎(隸門下省),掌皇帝八寶及國之符節,有事則請於內,事畢則奉而藏之。宋代的符寶郎分為內外,“應合用寶,外符寶郎具奏,請內符寶郎御前請寶、印迄,付外符寶朗承受”。這樣做的目的是使內外互相牽制,以防止一些可能發生的弊端。明代的尚寶司是獨立的部門,雖然僅是五品衙門,但掌管寶璽、符牌和印章,“稽出入之令,而辨其數,其職至近,其事至重也”。然而,“凡請寶、用寶、捧寶、隨寶、洗寶、繳寶,皆與內官尚寶監俱”。清代設鑄印局,歸禮部管轄,掌鑄寶璽及內外諸司印信,印成,交付儀制清吏司頒發。為嚴格寶璽的使用,在常行詔敕上還要經過輔政部門稽核駁正,加蓋輔政印信。如漢代加蓋丞相印,唐代加蓋中書門下印,金代加蓋尚書省印,元代加蓋中書省印,明清加蓋內閣印,都與詔敕御璽並施。為了防止擅權,明清甚至把輔政印信收歸“大內”保管,有套用印的文書,要向內請印,用畢即行送歸,“凡請印鑰必以金牌為質”。除有嚴格的請用制度外,輔政機構與內廷在使用璽印時都要分別登錄,御史定期監察檢核簿冊時,要將內外登錄相互對照,以防止任何私自啟用的行為。官印是官員任職的主要憑證之一,官印擁有者帶有委任文書到任,表明是承皇帝之命來接管本部門的工作,擁有欽授的許可權。如漢代的朱買臣被拜為會稽大守,“衣故衣,懷其印授,步歸郡邸”。當時郡吏們正在飲酒,對原本相識的寒士朱買臣並不給予禮遇,但當他們一見到印綬,便“相推排陳列中庭拜謁”。東漢以後,換官不換印,官員必須執有皇帝頒發的敕令以及主管部門發給的“官誥”或“告身”文書,才能赴任,到任後與舊任進行交接印信。只有經過交印、接印手續,才意味著完成了權力的交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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