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陶宛共和國憲法

立陶宛共和國憲法

立陶宛共和國憲法,立陶宛獨立後制定的憲法。1992年10月25日經全民公決通過,同年11月2日生效。

立陶宛共和國憲法,立陶宛1990年獨立後制定的憲法。1992年10月25日經全民公決通過,11月2日生效,後多次修訂。規定立陶宛是獨立的民主共和國,主權屬於全體人民,公民權利一律平等。立為議會制國家。憲法規定立陶宛共和國議會是國家最高立法機關,有權批准或否決總統提名的總理人選;任命和解除國家領導人的職務;有權彈劾總統,但需獲五分之三以上議員支持。總統由公民直接選舉產生,任期五年,最多任兩屆。凡年齡在四十歲以上且近三年在立連續居住的立公民可競選總統。如總統病故、辭職、被彈劾或因健康原因無法履行職務,其職責由議長代為行使。總統是國家武裝力量最高統帥,可就重大外交問題作出決策,經議會同意任命和撤換總理,根據總理提名任命和撤換部長。總統任職期間,必須中止參加政黨和政治組織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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