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許可權

立法許可權是指有立法權的國家機關可以立法的事項的範圍。不同的國家機關的立法許可權是不同的。《憲法》第62 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具有修改憲法的職權。《立法法》第8 條規定:“下列事項只能制定法律:(一) 國家主權的事項;(二)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產生、組織和職權;(三)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特別行政區制度、基層民眾自治制度;(四) 犯罪和刑罰;(五)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六) 對非國有財產的收;( 七) 民事基本制度;(八) 基本經濟制度以及財政、稅收、海關、金產一從貿的基本制度; (九) 訴訟和仲裁制度;(十) 必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員會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項。”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立法許可權具有以下特點:
(1)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具有制定和修改憲法的職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具有制定、修改和廢除法律的職權。但是在法律之中,哪些事項可以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基本法律,哪些事項可以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立法法沒有作細緻的劃分。
(2)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立法範圍非常寬泛,包括涉及重大的國家事務和社會關係的事項,一般不涉及地方事務。
(3)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立法範圍是開放的,法律沒有規定禁止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的事項。
(4) 法律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授權立法事項作了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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