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尼西亞和摩洛哥國籍命令案

1921年11月8日,法國總統頒布了兩個命令,分別規定在法國的被保護國突尼西亞或摩洛哥領土上出生的子女,如其雙親的一方雖是外國人,但因出生在突尼西亞或摩洛哥的領土上,這種子女就是法國國民。但是,以在他(她)年滿21歲以前,其父親或母親同他(她)的親子女關係依其父親或母親的本國法或法國法確定為限。這兩個關於國籍的命令同英國當時的國籍法相牴觸。依照英國國籍法,英國籍男子在外國所生的子女是英國國民。因此,英國政府反對這些命令適用於英國人,並向法國提議將這個爭端提交仲裁。法國以這個爭端不能成為仲裁的理由,拒絕交付仲裁。英國政府即依國際聯盟盟約第15條,交該問題提交於國際聯盟行政院。法國政府援用該條第8款的規定,主張國籍事項是純粹屬於國內管轄的事項,國際聯盟行政院對於這個問題不能提出任何建議。鑒於此,國際聯盟行政院就其“英法間關於1921年11月8日在突尼西亞和摩洛哥(法屬區)頒布的國籍命令及其適用於英國臣民所發生的爭端,按照國際法是否純粹屬國內管轄事項”的問題,請求常設國際法院提供諮詢意見。

常設國際法院對本案的諮詢意見的結論是:根據國際法,英法間的爭端並不純屬於法國國內管轄的問題.本案涉及國際法主要有兩個問題:
(一)國籍問題原則上屬於每個國家主權的事項
國籍是隨著國家的產生並隨著國際關係的發展而發展.因此,每個國家有權按照其本國的歷史傳統,政治制度,人口政策,國際關係等因素,根據其本國法律而確定誰是它的國民,所以,國籍問題原則上屬於國內法.這表明了國籍是涉及國家主權和重要利益的問題,各國力圖把國籍保留在國內管轄的範圍之內.
(二)國籍並不純屬於國內法
國籍問題直接影響著國家之間關係,因而與國際法有著密切的聯繫.如國籍衝突問題,這是國際社會中的一個不安定的因素.如何解決國籍衝突,這不僅是國家之間關係中應注意的問題,而且也是國際法的一個公認的問題.所以國籍問題原則上屬於每個國家主權的事項,但又涉及國際條約,故與國際法有密切的聯繫,尤其隨著國際關係和國際法的不斷發展,調整國籍問題的原則和規則中的國際法因素將進一步增加,在突尼西亞和摩洛哥的國籍命令案中,法庭的諮詢也說明了這一點.法庭認為,本案涉及的法國的兩個國籍命令並不是針對在法國自己領土內出生的人,而是針對在它的保護國家尼斯和摩洛哥境內出生的人,關於法國同突,摩兩中的保護關係,條約對於英國法律上的價值問題,只能依靠國際法解決.因為,英國於1875年和1856年分別與突,摩兩締結了條約,取得了在該兩國的領事裁判權,所以僑居在這兩國的英國人既不受該兩國的法權支配,該兩國以及作為保護國的法國自然無權對英國人強加該兩國的國籍.對此,法國以1897年英,法兩國政府簽訂的協定和英國於1911年加入的法,德專約等理由提出了抗辯.法庭認為,這涉及到對國際條約的解釋問題,這個問題顯然不是純粹屬於一國國內管轄的問題.換句話說,英,法間的這起爭端已超出了法國保留範圍,超出了法國的國內法,而進入國際法的範圍.所以,法庭在承認國籍問題,按照國際法的現實情況,原則上屬於國家的國內管轄之後,緊接著就指出,"很可能發生這樣的情形:在一個原則上不由國際法規定的事項上,如像在國籍上事項那樣,一個國家使用其自由裁量的權利,仍然可能由於它對其他國家所承擔的國際義務而受到限制.在這種情形下,原則上純粹屬於國家的管轄權就被國際法規範所限制.法庭在其提供的諮詢意見中說:"純粹屬於國內管轄"這幾個字似乎是意味著某些事項,這些事項雖然和一個以上的國家的利益密切相關,但是原則上不是由國際法加以規定.對於這種事項,每一個國家是唯一的裁體."本諮詢意見闡明了一項重要原則是,國籍問題雖然屬於每個國家主權範圍內的事項,但並不是沒有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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