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式訴訟

程式訴訟是古羅馬奴隸制國家的一種訴訟制度。一般認為由最高裁判官創立。約產生於公元前1世紀,至公元294年廢止。起訴時由原吿向裁判官提出訴訟書,陳述訴訟理由和目的,然後由裁判官將當事人雙方爭訟的要點和理由做成一定程式的書狀。

交由事實承審法官依節狀上的記載進行事實審理並做出判決。這種訴訟較以往羅馬國家適用的法定訴訟有所改進,但因仍分為法律審和事實審兩階段,手續仍嫌複雜,後為非常訴訟所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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