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機構雙重領導

稅務機構雙重領導指稅務機構的工作和人事關係等同時受上級稅務機關和同級政府的雙重領導。我國的稅務管理機構長期以來基本上是實行雙重領導的。早在1950年政務規程》中就明確規定,省級及其以下各級稅務機關實行上級稅務機構和同級政府的雙重領導。同時指出,同級政府與上級局意見有牴觸時,執行上級局之決定。在以後的改革中,也堅持和強調了稅務機關的雙重領導。

例如,1982年3月4日國務院在批轉財政部《關於清查偷漏欠稅情況和加強稅收工作的報告》 的通知中指出: “各級人民政府都要切實加強對稅收工作的領導,支持稅務部門做好工作。要強化稅收在國民經濟中的槓桿作用,稅務機關要進一步健全和加強,實行地方政府和上級稅務部門雙重領導,業務上以上級稅務部門領導為主。”實行稅務機構雙重領導,有利於加強稅收管理工作中的領導,特別是取得地方黨政部門對稅收工作的大力支持。但如果上級稅務部門和地方政府的許可權不能正確劃分,或不能正確按許可權體制辦事,就容易造成稅務管理工作的混亂,導致不能很好地貫徹中央統一的方針政策,不能嚴格以法治稅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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