稀土案

稀土案

2012年3月15日,中國收到美國、歐盟 、日本在世界貿易組織(WTO)爭端解決機制下提出的有關稀土、鎢、鉬的出口管制問題的磋 商請求,被稱為“美國訴中國稀土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稀土案
  • 時間:2012年3月15日
  • 原因:有關稀土、鎢、鉬的出口管制問題
  • 訴訟對象:美國、歐盟 、日本
案情經過,應對措施,

案情經過

2012年3月13日,美歐日提出磋商請求將我國稀土等三種原材料出口限制措施訴諸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制。當年6月27日,美歐日就訴中國稀土、鎢、鉬三種原材料出口限制爭端案正式向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構提起設立專家組請求。
2012年 3月 15日,中國收到美國、歐盟、日本在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制下提出的有關稀土、鎢、鉬的出口管制問題的磋商請求。此次訴訟涉及的稀土、鎢、鉬均為稀有資源,在冶金 、機械、化工、航天等領域套用廣泛,屬於不可再生的珍貴資源,但是由於稀土生產、加工過程對生態環境影餉巨大 ,均被中國列為實行出口配額許可證管理的貨物。
2014年3月26日(日內瓦時間),世界貿易組織公布了美國、歐盟、日本訴中國稀土、鎢、鉬相關產品出口管理措施案專家組報告。歷時兩年,美國、日本、歐盟針對中國的稀土貿易訴訟案初步裁決中國敗訴,商務部26日晚間確認了這一訊息。“一審”裁定中方涉案產品的出口管理措施違規。
2014年04月17日,在商務部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發言人沈丹陽表示,中國決定就“中國稀土出口政策案”向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構提出交叉抗訴。
2014年8月7日,世界貿易組織公布了美國、歐盟、日本訴中國稀土、鎢、鉬相關產品出口管理措施案抗訴機構報告。商務部條約法律司負責人就此發表談話表示,對於抗訴機構維持專家組關於中方涉案產品的出口關稅、出口配額措施不符合有關世貿規則和中方加入世貿組織承諾的裁決,中方感到遺憾。
這位負責人同時表示,抗訴機構未支持美方的抗訴請求,在世貿規則部分條款的法律解釋上支持了中方的抗訴請求,中方對此表示歡迎。

應對措施

世貿組織抗訴機構報告與專家組報告將在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構通過後,成為生效裁決。中方將根據世貿組織爭端解決程式規則妥善做好本案後續工作。
出於保護可用盡的自然資源和保護環境的需要,中國政府不斷加強並完善對高污染、高耗能、消耗資源性產品的綜合管理。這也是對保持全球可持續發展所作出的重要努力。中方認為,世貿組織既強調貿易自由,也尊重自然資源主權,並允許成員採取必要手段實現資源保護目標。中方將認真評估世貿組織裁決,以符合世貿組織規則的方式加強對資源類產品的管理,促進資源保護,維護公平競爭,實現可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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