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島市關於與國內各地進行經濟技術合作的若干規定

秦皇島市關於與國內各地進行經濟技術合作的若干規定,是秦皇島市政府為加強同國內各地(以下簡稱“內地”)的經濟技術合作,促進國民經濟的共同發展,而根據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並結合本市的具體情況制定的地方性政策法規。

【發布單位】80308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5-06-19
【生效日期】1985-06-1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秦皇島市關於與國內各地進行經濟技術合作的若干規定
(1985年6月19日秦皇島市政府發布)
為加強同國內各地(以下簡稱“內地”)的經濟技術合作,促進國民經濟的共同發展,根據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的具體情況制定本規定。
一、內地企事業單位來我市經濟技術開發區或其它區域投資興辦的工業、交通運輸業、建築業、旅遊業、商業、飲食服務業、科技文化教育事業和其它雙方共同感興趣的企事業,凡符合我市關於開發區企業和老市區企業優惠辦法所規定的條件的,同樣給予優惠。
為擴大出口產品而建設出口商品生產基地方面,我市願與內地進行廣泛的合作。
鼓勵內地企事業單位投資秦皇島市現有企業的技術改造。
二、秦皇島市與內地的經濟技術協作的主要方式:
①內地、秦皇島、客商三方面聯合;
②內地、客商兩方面聯合;
③內地、秦皇島兩方面聯合,或內地一方獨資經營(簡稱“內聯企事業”)。
三、凡要求來我市興辦企事業的內地企事業單位須持法人證書和縣以上主管部門開具的證明,與我市有關單位洽談、簽訂契約,經市人民政府審批後,向市工商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四、內聯企事業單位,應服從秦皇島市的城市總體規劃和統一管理,遵守秦皇島市的有關規定,其合法權益受到法律保護。
五、內聯企事業單位應向設在秦皇島市的銀行開戶。內地一方分得的淨利潤可以自由匯回內地;也可以從秦皇島市開發區企業、老市區企業和國際市場購買設備和物資,按海關規定完稅後,運往內地。
六、內聯企事業單位徵用土地,須按國家和秦皇島市徵用土地的有關規定繳納費用,辦理手續。
七、內聯企事業單位所建房屋和其它建築物的產權,除補償動遷用房外,均歸投資者所有;產權的轉移,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的規定。有契約(或協定)的,以契約(或協定)規定為準,並報我市有關部門備案。
八、內聯企事業單位在稅收方面與我市同類企事業單位待遇相同。內地一方為個人或集體,其經營所得利潤在企業所在地繳納所得稅,為國營企事業的,其經營所得利潤可以返回當地繳納所得稅。其它稅收,須按有關規定在企業所在地繳納。
九、內聯企事業單位在開辦初期納稅確有困難的,經企業申請,稅務機關批准,可適當減征、免徵。
十、新辦飼料加工業的內聯企業生產的產品,三年內免徵產品稅和所得稅。對必須進口的原料、設備,適當減免產品稅、增值稅和海關稅。
十一、內聯企事業所需人員除必須由內地一方派遣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外,一般應在本市內招收;內地一方的來秦人數由市人民政府核定,並申報臨時戶口。
十二、內聯企事業經營期在五年以上的,開業滿一年,經濟效益良好或知識技術密集型企業及出口產品生產單位,其內地一方的非輪換管理幹部,技術人員的戶口,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遷入我市,隨遷家屬可適當照顧。
十三、內聯企事業經營期滿或中途歇業,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資產可由企業自行處理,資金可匯回,人員由派出一方負責安置。
十四、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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