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開發貸款項目管理暫行規定

《科技開發貸款項目管理暫行規定》在1995.09.21由國家科委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科技開發貸款項目管理暫行規定
  • 頒布單位:國家科委
  • 頒布時間:1995.09.21
  • 實施時間:1995.09.21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銀行對科技貸款項目的要求,第三章 科技貸款項目的組織和申報,第四章 科技貸款項目的歸口管理,第五章 科技貸款項目的跟蹤管理和計算機管理,第六章 嚴格遵守金融紀律,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速科學技術進步的決定》,促進科技與金融的結合,加速科技成果的轉化,加強科技開發貸款(包括中國農業銀行“星火計畫”貸款)項目的管理,提高科技開發貸款的效益,參考國家科委科技計畫管理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科技開發貸款(以下簡稱為科技貸款)是國家信貸計畫中支持科技成果商品化、產業化和新產品開發,並按商業銀行經營要求管理的專項貸款。
第三條 科技貸款主要用於支持國家科技開發計畫(星火、火炬、成果推廣等)的實施以及“攻關”、“863"等科技計畫的成果轉化。
第四條 科技貸款申請銀行的範圍: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中國銀行和交通銀行。

第二章 銀行對科技貸款項目的要求

第五條 科技貸款主要用於科技成果商品化和產業化過程中購置儀器設備、檢測手段、技術軟體、安裝調試、檢驗測試等技術開發所需資金,不得用於土建工程、技改及基礎研究。
第六條 科技貸款對象包括:工業、農業、商業企業和科研生產聯合體或實行企業化管理的科研事業單位。
第七條 項目承擔單位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必須是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的企(事)業法人。
(二)實行獨立經濟核算,有健全的財務制度、帳目和報表。
(三)經營管理狀況良好具有較強的經濟實力,並具有按期還本付息的能力。
(四)具備項目實施所需的基礎設施、技術水平等條件。
(五)在所申請科技貸款的銀行開設帳戶。
(六)用於項目的自有資金,一般不低於項民總投資額的30%。
(七)必須具有符合規定條件的貸款保證人、貸款抵押物或質物。
第八條 科技貸款期限為1至3年,科技貸款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科技貸款項目的組織和申報

第九條 科技貸款分國家科委科技貸款專項(簡稱專項)和地方切塊兩部分管理。
第十條 專項的要求
(一)項目必須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納入國家和地方經濟、科技、社會發展規劃,具有較高的經濟效益。項目選擇以列入各類國家級科技開發計畫的項目及“攻關”/863"等科技計畫的成果轉化項目為主。
(二)凡申請專項貸款的項目,需提供以下材料:
1.填寫《科技開發貸款項目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見附屬檔案一:略);
2.接(科技開發貸款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提綱調見附屬檔案二:略)的要求,編寫可行性研究報告;
3.蓋有申請單位財務公章的近期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
4.涉及行業管理規定的項目,應有行業主管部門的意見或證明(如:藥品生產許可證等有關材料的複印件)。
(三)申請科技貸款額度一般在200一1000萬元(如銀行另有規定,按銀行要求執行)。項目總投資原則上不得超過3000萬元。
第十一條 專項的申報
(一)以經省(區、市)科委按國家各類科技計畫的渠道自下而上的方式為主,分年度逐級申報。
(二)根據各銀行的現行規定:申請中國工商銀行科技貸款的項目,須經開戶行信貸部門審核,並在《申請表》蓋章;申請中國建設銀行、中國銀行的科技貸款項目,須經省級分行歸口信貸處審核,並在《申請表》蓋章;申請交通銀行科技貸款的項目,須經支行的信貸部門審核,並在(申請表)章;
申請中國農業銀行的科技貸款項目,實行科委與農業銀行系統雙向上報的辦法。由各省(區、市)科委科技貸款歸口管理處牽頭與當地省級行歸口處統一銜接、共同確定項目,分別上報中國農業銀行總行和國家科委。
(三)經省(區、市)科委申報的科技貸款項目須分別經各計畫管理處和科技貸款歸口管理處審核,並在《申請表》上籤署審核意見後,加蓋單位公章;經國務院有關部門申報的項目,須加強與申請單位所在地省(區、市)科委的聯繫,並在 省(區、市)科委科技貸款歸口管理處備案,項目由部門主管司(局)審查蓋章。
(四)國家科委各計畫主管部門依據其貸款規模,按照科技貸款的要求,從 國家計畫中擇優選擇項目。
(五)國家科委綜合計畫司會同條件財務司對各計畫主管部門申報的項目 進行立項審查後,報送各有關銀行。
(六)申報時間:科技貸款項目報送國家科委的截止日期為每年12月31日。
(七)項目的申報必須實事求是,《申請表》中的有關內容,應逐項如實填報,不得隨意更改。同一單位的同一項目,不得在不同計畫、不同銀行重複申報,經審查發現,取消申報資格。
第十二條 科技貸款地方切塊部分的選項應列入各類國家級、地方級科技計畫項目為主,組織工作由省(區、市)科委科技貸款歸口管理處協調。

第四章 科技貸款項目的歸口管理

第十三條 各省(區、市)科委應把科技貸款工作作為一項重要科技工作來抓,指定專門的科技貸款項目歸口管理處負責科技貸款的管理工作:
(一)負責本委科技貸款項目的協調和管理工作,做好與各開發計畫的銜接,協調與地方各銀行的對口聯繫。
(二)根據當地科技開發計畫的實際需要,對地方切塊指標進行綜合平衡,協調地方切塊部分建議項目的組織申報,統一與當地銀行協調銜接。
(三)對所申報的科技貸款項目(包括專項和地方切塊項目),根據科技貸款的要求,嚴格審查把關,努力提高科技貸款項目的申報質量。
(四)做好當地銀行工作,利用好收回再貸規模。
(五)配合當地銀行做好科技貸款項目(包括經國務院有關部門申報的貸款項目)的評估工作;統一與銀行協調做好未通過貸款評估項目的更換。

第五章 科技貸款項目的跟蹤管理和計算機管理

第十四條 各省(區、市)科委要加強科技貸款項目的跟蹤管理工作,積極配合銀行,努力降低貸款的逾期、呆滯、呆帳率。今後貸款規模的分配與申請,將與上述指標和貸款落實率掛鈎。
第十五條 加強科技貸款項目的信息反饋。
(一)各省(區、市)科委,就科技貸款的落實、資信質量及管理中所遇到的問題,開展多種形式的調查研究,定期反饋。
(二)國家科委對反饋信息進行全面分析,並逐年編制《科技開發貸款項目彙編》,及時向有關單位通報。
第十六條加強科技貸款項目的計算機管理。
(一)國家科委各計畫主管部門應按國家科委制定的貸款項目編碼和資料庫結構,建立科技貸款資料庫。
(二)各省(區、市)科委,要加強科技貸款的計算機管理工作,逐步實現科技貸款的計算機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促進信息傳遞。

第六章 嚴格遵守金融紀律

第十七條 各部門、各單位要嚴格遵守金融紀律,不準挪用科技貸款炒賣房地產、股票、外匯,不準用於社會集資,也不準將科技貸款作為投資或股本金。
第十八條 除銀行按規定收取貸款利息外,任何部門和單位都不得以安排貸款為由,收取任何費用。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九條 各省(區、市)科委參照本規定,結合當地具體情況,制定其科技貸款項目管理的規定。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國家科委綜合計畫司和條件財務司負責解釋。科技開發貸款(專項)的申報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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