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志願服務

科技志願服務,是指科技志願者、科技志願服務組織為服務科技工作者、服務創新驅動發展、服務全民科學素質提高、服務黨和政府科學決策,自願、無償向社會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性科技類服務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科技志願服務
科技志願服務管理辦法(試行),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科技志願服務組織和科技志願者,第三章 科技志願服務,第四章 組織保障和管理機制,第五章 附則,
為深入學習宣傳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著力加強思想政治引領,著力圍繞中心、服務大局,著力推動科協系統改革向基層延伸,著力加強黨的領導和黨的建設,中國科協研究制定了《科技志願服務管理辦法(試行)》在全社會開展科技志願服務工作。

科技志願服務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一條為鼓勵和規範科技工作者參與科技志願服務,推動新時代科技志願服務制度化和常態化,根據國務院《志願服務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科技志願服務特點,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科技志願服務,是指科技志願者、科技志願服務組織為服務科技工作者、服務創新驅動發展、服務全民科學素質提高、服務黨和政府科學決策,自願、無償向社會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性科技類服務。
第三條科技志願服務應自覺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志願精神和“愛國、創新、求實、奉獻、協同、育人”的新時代科學家精神,動員科技工作者進社區、進鄉村、進學校、進企業、進園區,以所學所研報國為民、無私奉獻。
第四條中國科協作為科技工作者的民眾組織和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人民團體,牽頭成立中國科技志願者總隊,按照縱橫結合、分類指導、屬地和層級管理相結合的原則,指導各級學會、地方科協和有關機構成立各級各類的科技志願服務組織,開展科技志願服務工作。

第二章 科技志願服務組織和科技志願者

第五條本辦法所稱的科技志願服務組織,是指各級科協組織和相關機構成立的科技志願者協會、科技志願者隊伍、科技志願服務團(隊)等。
本辦法所稱的科技志願者,是指不以物質報酬為目的,利用自己的時間、科技技能、科技成果、社會影響力等,自願為社會或他人提供公益性科技類服務的科技工作者、科技愛好者和熱心科技傳播的人士等。
第六條各級學會、地方科協和有關機構,要按照國家關於志願服務組織的有關規定,成立科技志願服務組織,招募吸納和管理科技志願者並開展科技志願服務。
原有的科普志願者相關組織和工作可整體轉為相應的科技志願服務組織和工作。
積極鼓勵有條件的科技志願服務組織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團體登記註冊。
第七條科技志願者應品行端正、身心健康,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志願服務相關規定,熱心和支持科技創新、科學普及,具有一定的科技服務技能和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第八條科技志願服務組織、科技志願者應通過中國科協指定的科技志願服務信息平台進行註冊。註冊時,應根據信息平台的要求提供組織或個人的基本信息,並確保真實、準確、完整。
全國學會、省級科協等機構註冊成立科技志願服務組織後,可向中國科協提出申請,作為團體代表加入中國科技志願者總隊。省級及以下學會註冊成立的科技志願服務組織,按照層級管理原則,由上一級科技志願服務組織負責管理。省級以下科協和其他機構註冊成立的科技志願服務組織,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上一級科技志願服務組織負責管理。
科技志願服務組織要負責其管理的科技志願者的團體註冊。科技志願者註冊時可根據屬地或自身科技服務技能,選擇加入相應的科技志願服務組織。
第九條科技志願服務組織的職責:
(一)團結、引領、凝聚科技工作者、科技愛好者和熱心科技傳播的人士加入科技志願者行列;
(二)依法籌集、管理和使用科技志願服務經費、物資,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科技志願服務活動;
(三)負責科技志願者的宣傳動員、招募註冊、管理培訓、記錄評價、激勵褒揚、個人信息保密等工作;
(四)保障科技志願者、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安排與科技志願者的年齡、知識、技能和身體狀況相適應的志願服務,明確說明與科技志願服務有關的真實、準確、完整的信息以及可能發生的風險等;
(五)為科技志願者開展科技志願服務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出具科技志願服務記錄證明;
(六)安排科技志願者參與可能發生人身危險的志願服務活動前,應當告知志願者本人併購買相應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七)對未遵守相關規定、不履行相關義務的科技志願者建立退出機制,情節嚴重的予以清退;
(八)履行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條科技志願者的權利和職責: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科技志願服務管理有關規定,自覺維護科技志願者的形象與聲譽,不得以志願者身份從事任何以營利為目的或違背社會公德的活動;
(二)根據自己的意願、時間和能力提供科技志願服務,因故不能按照約定提供志願服務的,應當及時告知科技志願服務組織或服務對象;
(三)獲得科技志願服務活動真實、準確、完整的必要信息和安全保障等工作條件,參加科技志願服務培訓和取得志願服務證明;
(四)尊重服務對象的意願、人格和隱私,不得向其收取或者變相收取報酬;
(五)對科技志願服務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履行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一條科技志願服務組織可採取公開招募與定向招募相結合、經常性招募與階段性招募相結合、面向個人招募與面向集體招募相結合等方式開展招募工作,建立健全高效便捷的科技志願者招募機制和穩定通暢的招募渠道。
科技志願服務組織應按照專業技能、服務對象等對科技志願者進行分類管理,根據服務需求和人員情況成立相應的科技志願服務分支隊伍開展各類服務。

第三章 科技志願服務

第十二條科技志願服務的範圍主要包括:
(一)圍繞新時代文明實踐中心建設,依託黨群服務中心、社區服務中心、科普中國e站等基層陣地,結合防災減災、應急避險、食品安全、衛生防疫、生態保護等民眾關切問題,開展科技培訓、科普報告、農技服務、義診諮詢、青少年科技教育等公益性科技類服務;
(二)圍繞創新驅動發展和鄉村振興戰略,結合地方和企業科技文化需求,協助做好科技服務供需對接,對標開展相關的公益性科技類服務;
(三)在文化場館、科技場館、科普教育(示範)基地等公共場所開展公益性科技類服務;
(四)參與學雷鋒日、全國科技活動周、全國科技工作者日、全國科普日、文化科技衛生“三下鄉”、國際志願者日等大型活動的科技志願服務;
(五)參與基層公共科技文化設施的管理和民眾性科技活動的組織等工作,參與各級科協組織及其他單位開展的科技類相關活動;
(六)為老年人、未成年人和其他生活困難民眾等提供公益性科技類服務;
(七)開展網際網路公益性科技類服務;
(八)開展其他公益性科技類服務。
第十三條科技志願者、科技志願服務組織、科技服務對象可根據需要簽訂協定,明確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約定科技志願服務的內容、方式、時間、地點、工作條件、安全保障措施以及其他需要明確的事項等。

第四章 組織保障和管理機制

第十四條各級科協組織、科技志願服務組織根據所在地區志願服務管理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科技志願服務激勵機制,為科技志願者爭取本地區相應的優惠獎勵政策。
各級科協組織要對服務時間較長、業績突出、社會影響較大的科技志願服務組織、科技志願者和科技志願服務項目給予褒揚。要在人才推薦、項目評審、活動承接等工作中,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服務較好的科技志願者和科技志願服務組織,推動有良好服務記錄的科技志願者獲得相關科技場館、科普教育基地等方面的優惠待遇。
第十五條充分利用各類媒體,宣傳科技志願服務的感人事跡,總結推廣成功經驗,營造全社會關心、支持、參與科技志願服務的良好氛圍。
第十六條科技志願服務組織為科技志願服務開展提供必要的經費支持。科技志願服務經費使用應嚴格遵守有關財務制度和規定,主要用於科技志願服務開展過程中涉及的場地租用、物品製作、人員培訓、後勤保障、宣傳推廣等方面。對於社會影響力較大、服務效果良好的科技志願服務可根據財政有關規定,酌情予以活動補助。
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通過捐助、贊助等方式參與科技志願服務。可用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支持符合條件的科技志願服務組織參與科技服務項目或活動。
第十七條中國科協督促指導各級學會和地方科協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以及科技志願服務的激勵機制、權益維護機制和退出機制,並通過科技志願服務信息平台統籌指導和協調管理各級各類科技志願服務工作。
第十八條科技志願服務組織、科技志願者應依法、依規開展科技志願服務,在志願服務過程中對服務對象造成損害,或受到服務對象的損害,組織單位應按照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進行協調處置或提供必要援助,維護服務對象和科技志願者的合法權益。
第十九條科技志願服務工作應主動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重大項目和活動應由紀檢監察和審計部門全程監督。任何組織和個人發現科技志願服務組織或科技志願者有違紀違法行為,可以向上一級科技志願服務組織或有關單位投訴、舉報。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中國科協科學技術普及部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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