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賣員工

“我明明是洛陽銀行招聘的員工,卻在不知情下被‘賣’到洛陽一家勞務公司。”6月4日,洛陽市瀍河區居民曾小建向記者反映,稱他於2007年3月通過洛陽銀行(原洛陽市商業銀行)的招聘程式,成為該行一名契約工,然而,在2012年12月卻發現自己被洛陽銀行私自將勞動關係轉到一家勞務公司。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私賣員工
  • 外文名:Private sale staff
反映,維權,起訴,調查,

反映

43歲(2013年)的曾小建告訴記者,2007年3月,他在洛陽市唐宮路人才招聘市場看到洛陽銀行一則招聘電工的信息,便按照上面的聯繫方式給洛陽銀行打電話報了名,“一名工作人員說報名的人還不夠,讓我等應聘考試時間的通知”。
曾小建說,當年4月份,他和參加該次應聘的其他19人一同進行了考試,最後只有他一個人競聘成功,當年5月份成為洛陽銀行的一名員工。曾小建稱,他在洛陽銀行的工作是負責總行辦公大樓及全市各支行的水電冷暖維修。
“半個月後,我和洛陽銀行簽訂了勞動契約,一式兩份,但所簽的勞動契約並沒有給我個人。”曾小建向記者介紹,2007年9月,他的工資發放形式改為直接打到銀行卡上,“直到2012年12月份,我才知道工資是洛陽銀行代龍祥公司發的”。
曾小建稱,2012年12月21日,洛陽銀行通知他與一家勞務派遣單位簽一份“勞務派遣協定”,“我當時看過就表示不同意,上面寫著養老保險等這些社會保障費用由我個人承擔,我肯定不願意。”隨後,因感到自己的權益遭受侵害,曾小建離開了洛陽銀行。

維權

曾小建告訴記者,他諮詢了法律界人士,根據相關建議,於2013年1月4日向洛陽銀行郵寄送達了一份解除勞動契約的通知書,解除了雙方的勞動關係。
“為保護我的合法權益,無奈我只有向洛陽市洛龍區勞動人事部門仲裁,可誰知該行以我是勞務輸出人員,被派遣到龍祥物業公司為依據,拒不給予任何補償。”曾小建說,根據洛陽市洛龍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裁決書,結果對他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理由是他和洛陽銀行無勞動關係。
“本來我是與洛陽銀行簽訂的勞動契約,可在我並不知情,更沒有徵得我同意也沒有任何依據的情況下,被洛陽銀行糊裡糊塗地‘賣’到了勞務公司,結果只有敗訴。”曾小建告訴記者,他在洛陽銀行工作5年多,節假日值班記錄、消防方面的資格證書、銀行工作人員專用通行證等與洛陽銀行相關的證據均有留存。
曾小建表示,他在洛陽銀行工作期間,該行沒有為其繳納“三金”,“我希望通過自己的維權,得到應有的補償,讓洛陽銀行方面給一個合理的說法”。

起訴

為此,曾小建一紙訴狀將洛陽銀行告上法庭。6月4日上午,洛陽市洛龍區法院對此進行了開庭審理。在法庭上,曾小建提供了10多份證據,以證明自己和洛陽銀行存在勞動關係,洛陽銀行的代理律師同樣當庭舉證,稱曾小建是勞務輸出人員。
當天上午,雙方進行當庭舉證、提問和辯論等環節,法庭上未做出判決。曾小建告訴記者,2012年12月,他在與洛陽銀行機構管理部一名負責人交流時,對方承認過他與洛陽銀行的勞動關係,“當時對方說,2007年由於用工緊張,該部門向洛陽銀行要電工,當時20個人來應聘,最後只留下曾小建一人”。
洛陽銀行是否與曾小建簽過勞動契約?河南龍祥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對曾小建的勞務派遣是什麼時間開始的?曾小建有沒有與該公司簽契約?在法庭上,洛陽銀行方面受到以上質疑,對此,洛陽銀行代理律師的回答是“不清楚”,並表示在三天內會以書面形式向法庭做出回復。

調查

昨日(6月4日)下午,記者來到位於開元大道的洛陽銀行總部進一步了解相關情況,該行辦公室一位潘姓負責人稱,曾小建並不是洛陽銀行的員工,而對於洛陽銀行在2007年3月是否向社會招聘電工等相關人員一事,該名負責人予以了否認,稱該行當時並未進行過招聘。
接著,潘姓負責人稱,由於該起事件已經進入法律程式,現在只能等法院審理後才能正面回復,此外,他還向記者表示,“比如我們樓裡面打掃衛生、做保潔的人員,難道也能說是洛陽銀行的員工?”記者正準備進一步詢問,對方婉拒了採訪。
對此,洛陽銀行風險管理部門的一名工作人員向記者稱,昨日上午,在洛龍區法院審理中,洛陽銀行負責該案的代理律師已做出回復。但對於曾小建是否與洛陽銀行、河南龍祥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簽過勞動契約等問題,記者採訪中並未得到正面回復。
隨後,在洛陽銀行大樓19層,記者找到了河南龍祥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的辦公點。一名工作人員告訴記者,該公司並沒有曾小建這名員工,同時,她向記者介紹,曾小建是洛陽銀行後勤部門的工作人員,勞動關係應該在洛陽銀行。
記者了解到,當天庭審結束後,曾小建表示願意雙方調解,而洛陽銀行未做出明確答覆,洛陽市洛龍區法院將擇日對該案再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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