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零售商促銷行為管理若干規定

《福建省零售商促銷行為管理若干規定》於2007年9月17日由福建省經濟貿易委員會等6部門以閩經貿商業〔2007〕630號印發。該《規定》共19條,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基本信息,具體內容,

基本信息

(2007年9月17日福建省經濟貿易委員會、福建省公安廳、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福建省國家稅務局、福建省地方稅務局、福建省物價局印發,閩經貿商業〔2007〕630號)

具體內容

第一條 為了規範零售商的促銷行為,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我省零售行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零售商促銷行為管理辦法》(商務部、發展改革委、公安部、稅務總局、工商總局2006年第18號令,以下稱《管理辦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零售商在福建省範圍內開展的促銷活動適用本規定。國家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提倡零售商開展明折明扣等能夠讓消費者切實獲利的促銷行為。做到依法促銷,誠信促銷,文明促銷,安全促銷。
第四條 零售商開展促銷活動,應當根據店鋪規模,具備相應的消防、監控、廣播通訊、衛生消毒、人員疏散引導等安全設備、設施並制定必要的應急預案;消防安全通道要確保暢通。
第五條 單店營業面積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零售商開展促銷活動要制定促銷管理措施,其內容應當包括促銷管理機構、促銷管理具體事項、促銷管理責任人、違規促銷責任追究制度等;以新店開業、節慶、店慶等名義開展規模較大的促銷活動,應當在開展促銷活動5日前將促銷涉價情況向其註冊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同級的物價管理機關備案,將安全應急預案向同級公安機關備案;促銷活動結束後15日內,將其明示的促銷內容,向經營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含縣級)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第六條 零售商促銷活動的廣告和其他宣傳,凡是因語言、文字、圖片或影像的使用引發歧義的,以有利於消費者的解釋為準。
第七條 零售商開展促銷活動,應當在經營場所的入口和其他顯著位置明示促銷內容。明示例外商品、含有限制性條件、附加條件的促銷規則時,其文字、圖片應當醒目明確,不得使用明顯較小的字號及其他手法轉移消費者注意。
第八條 零售商開展促銷活動的獎品、贈品應具備正常商品應具備的質量憑證和售後服務憑證。開具發票時,應將獎品、贈品列入(可註明獎品、贈品),以確保獎品、贈品享有與普通商品同等的質量和售後服務。
第九條 零售商開展有獎銷售活動,應當展示獎品、贈品、抽獎方式、中獎機率、抽獎時間、中獎信息,不得以虛構的獎品、贈品價值額或含糊的語言文字誤導消費者。凡虛構獎品、贈品價值的,在可確認的情況下,消費者可以向零售商索取虛構的獎品、贈品價值額超出其實際價值部分的現金賠償。
第十條 零售商不得以促銷為由拒絕有獎銷售的獎品、贈品退換貨,不得給消費者退換貨設定障礙。
第十一條 凡虛構清倉、拆遷、停業、歇業、轉行等事由開展促銷活動的均視同欺詐行為。
第十二條 經貿(貿發)部門要加強與各相關部門的聯繫,推動各部門密切配合,運用各部門職能,開展宣傳培訓和對零售商促銷行為的執法檢查,積極推動行業協會加強零售企業自律,促進零售商誠信經營;認真做好信息匯總報送和零售商促銷備案工作。
第十三條 公安部門要加強消防監管,督促零售商切實落實單位消防工作職責,確保消防疏散通道暢通及消防設施完整好用,及時發現問題,及時加以整改,做好應急防範;加強治安巡查及對大型促銷活動的治安管理;對涉嫌犯罪的促銷行為依法查處。
第十四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市場監督檢查,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查處各種違法違規的促銷行為,促進零售商規範促銷。
第十五條 稅務部門要加強對零售商促銷商品(包括有獎銷售的獎品、贈品)納稅情況的檢查,嚴肅查處各類借促銷活動偷逃稅款的行為。
第十六條 物價部門要加強對零售商價格行為的監管,嚴肅查處促銷活動中各種價格欺詐行為;要督促零售企業建立健全促銷活動內部價格管理檔案,如實、準確、完整記錄促銷活動前、促銷活動中的價格資料,妥善保存並依法接受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相關部門及其有關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對零售商違反《管理辦法》和本規定的行為不作為或者違法違規作為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向其工作單位或上級行政機關和監察部門反映,由有關機關依法處理。對於下級行政機關應該查處而不查處的零售商違法促銷行為,其上級行政機關應督促下級機關查處,必要時可直接查處。
第十八條 本規定由福建省經貿委,省公安廳、省工商局、省國稅局、省地稅局、省物價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1
零售商促銷活動檢查表
接受檢查企業名稱: 檢查時間: 年 月 日
序號
檢查內容
檢查結果
1
開業、節慶、店慶等規模較大的促銷活動,無安全應急預案。

2
促銷活動的廣告、宣傳內容不真實、不合法、不清晰、不易懂,使用含糊、易引起誤解的語言、文字、圖片或影像;以保留最終解釋權為由,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3
未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明示促銷原因、促銷方式、促銷規則、促銷期限、促銷商品的範圍,以及相關限制性條件等。

4
對不參加促銷活動的櫃檯或商品沒有明示,或宣稱全場促銷;明示例外商品、含有限制性條件、附加條件的促銷規則時,其文字、圖片不醒目或不明確。

5
開展促銷活動後在明示期限內變更促銷內容(非因不可抗力而導致的變更)。

6
促銷商品(包括有獎銷售的獎品、贈品)未依法納稅

7
開展促銷活動未按規定建立健全內部價格管理檔案,未如實、準確、完整記錄促銷活動前、促銷活動中的價格資料,未妥善保存資料並依法接受監督檢查。

8
開展促銷活動未明碼標價,價簽價目不齊全、標價內容不真實或不明確、字跡不清晰、貨簽不對位、標識不醒目。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收取未予明示的費用。

9
利用虛構原價打折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形式或價格手段欺騙、誘導消費者購買商品

10
降低促銷商品(包括有獎銷售的獎品、贈品)的質量和售後服務水平;將質量不合格的物品作為獎品、贈品。

11
開展有獎銷售活動,未展示獎品、贈品,或以虛構的獎品、贈品價值額或含糊的語言文字誤導消費者。

12
開展限時促銷活動,商品在促銷時段內不能充足供應。

13
連鎖企業所屬多家店鋪同時開展限量促銷活動,未明示各店鋪促銷商品的具體數量;限量促銷商品,售完後未即時明示。

14
開展積分優惠卡促銷活動沒有事先明示獲得積分的方式、積分有效時間、可以獲得的購物優惠等相關內容。

15
消費者辦理積分優惠卡後變更已明示的獲得積分的方式、積分有效時間、可以獲得的購物優惠等相關內容(指非增加消費者權益的變更)。

16
虛構清倉、拆遷、停業、歇業、轉行等事由開展促銷活動。

17
消費者要求提供促銷商品發票或購物憑證的,沒有即時開具,或要求消費者負擔額外的費用。

18
以促銷為由拒絕退換貨或者為消費者退換貨設定障礙。

19
營業面積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單店以開業、節慶、店慶等名義開展促銷活動結束後十五日內,未將其明示的促銷內容,向經營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含縣級)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20
3000平方米以上店鋪的零售商開展促銷活動未按規定事前事後向有關部門備案

實施檢查單位:
附屬檔案2
零售商促銷活動檢查情況統計表
檢查範圍: 接受檢查企業總數: 家
序號
檢查內容
問題企業(家)
1
開業、節慶、店慶等規模較大的促銷活動,無安全應急預案。

2
促銷活動的廣告、宣傳內容不真實、不合法、不清晰、不易懂,使用含糊、易引起誤解的語言、文字、圖片或影像;以保留最終解釋權為由,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3
未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明示促銷原因、促銷方式、促銷規則、促銷期限、促銷商品的範圍,以及相關限制性條件等。

4
對不參加促銷活動的櫃檯或商品沒有明示,或宣稱全場促銷;明示例外商品、含有限制性條件、附加條件的促銷規則時,其文字、圖片不醒目或不明確。

5
開展促銷活動後在明示期限內變更促銷內容(非因不可抗力而導致的變更)。

6
促銷商品(包括有獎銷售的獎品、贈品)未依法納稅

7
開展促銷活動未按規定建立健全內部價格管理檔案,未如實、準確、完整記錄促銷活動前、促銷活動中的價格資料,未妥善保存資料並依法接受監督檢查。

8
開展促銷活動未明碼標價,價簽價目不齊全、標價內容不真實或不明確、字跡不清晰、貨簽不對位、標識不醒目。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收取未予明示的費用。

9
利用虛構原價打折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形式或價格手段欺騙、誘導消費者購買商品

10
降低促銷商品(包括有獎銷售的獎品、贈品)的質量和售後服務水平;將質量不合格的物品作為獎品、贈品。

11
開展有獎銷售活動,未展示獎品、贈品,或以虛構的獎品、贈品價值額或含糊的語言文字誤導消費者。

12
開展限時促銷活動,商品在促銷時段內不能充足供應。

13
連鎖企業所屬多家店鋪同時開展限量促銷活動,未明示各店鋪促銷商品的具體數量;限量促銷商品,售完後未即時明示。

14
開展積分優惠卡促銷活動沒有事先明示獲得積分的方式、積分有效時間、可以獲得的購物優惠等相關內容。

15
消費者辦理積分優惠卡後變更已明示的獲得積分的方式、積分有效時間、可以獲得的購物優惠等相關內容(指非增加消費者權益的變更)。

16
虛構清倉、拆遷、停業、歇業、轉行等事由開展促銷活動。

17
消費者要求提供促銷商品發票或購物憑證的,沒有即時開具,或要求消費者負擔額外的費用。

18
以促銷為由拒絕退換貨或者為消費者退換貨設定障礙。

19
營業面積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單店以開業、節慶、店慶等名義開展促銷活動結束後十五日內,未將其明示的促銷內容,向經營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含縣級)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20
3000平方米以上店鋪的零售商開展促銷活動未按規定事前事後向有關部門備案

實施檢查單位: 檢查時間: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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