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洞湖國小

福建省莆田市洞湖國小是一所公立國小,創建於1970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莆田市洞湖國小
  • 所屬地區:福建省莆田市洞湖村
  • 學校屬性:完全免費的國小
基本內容,學校概述,學校歷史,治學方針,章程,

基本內容

在福建莆田市荔城區,崛起了一座美麗的國小,她就是全市唯一一所完全免費的國小——莆田市洞湖國小。
學校位於福建省莆田市洞湖村,占地50畝,在綠樹芳草中,3幢紅色高樓錯落有致,校園內校舍布局合理,美輪美奐,環境幽雅,風光宜人,確是一所讀書治學、育人成才的學子樂園。

學校概述

學校歷史

學校始建於1970年,現已投資20萬元,建成了3000平方米的教學樓一幢,教室43間,間間窗明几淨;教師辦公用房1間,全部設施完備。教工宿舍1幢,衛生間和家具一應俱全;配有盥洗室、寬敞舒適。還擁有按一級達標配備的電腦室,多媒體教室、250米跑道的田徑場以及籃球場、少兒遊樂場羽毛球場、桌球場、教工俱樂部總面達500平方米,同時綠化與基建同步,校園內林木蔥蘢,處處鳥語花香,芳草吐綠,空氣清新怡人,創設了一個優美的教書育人環境。發展趨勢  學校在上級黨政及社會各屆人士的關心和支持下,教育事業迅速發展,各項管理制度健全,教學秩序井然,校風良好。全校全面貫徹落實黨的教育方針,實施素質教育,堅持把德育工作放在首位,明確“辦好國小,教書育人”的辦學思想,努力營造“校以育人為本,師以敬業為榮,生以成材為志”的文明校風,構建全面發展,全員發展,和諧發展,特殊發展的育人氛圍,逐步形成辦學形式求活,辦學管理求嚴,辦學條件求強,辦學質量求高。

治學方針

幾年來,在區各級領導的關懷和指導下,堅定不移地貫徹執行國家的教育方針,保證教育質量,致力於培養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各類人才,得到社會的認可和家長的好評,走上健康發展的道路。辦學特色  “規範化管理”是學校提高教育教學質量的保證。學校不斷充實完善“規範化管理”的內容,注重發掘學生的潛能,發揮學生的個性,變教師的教育為學生自我教育,在開展實踐教育活動中,堅持實踐內容的開放性,參與實踐活動的自主性和學生參與的全員性,讓全體學生在豐富多彩的實踐活動中增長知識,提高能力,陶冶情操,修身養性。每天下午第四節組織形式多樣的活動,有籃球賽、桌球賽、排球賽等。
開展文明禮儀教育,強化文明行為規範。學校根據新形勢的要求,不斷調整充實德育內容。組織編寫社會公德課教材,在五年級、六年級重點開展“文明禮儀、生活自理、生活儉樸、孝敬父母、遵紀守法、熱愛學校”等公德教育活動。開展誠信教育,製作誠信卡,讓學生在活動中自我教育。師生積極參與,在活動中求知,在活動中探索,在興趣中發展。
學校在教學管理中提出“科研興校”的治校方略,向教研要質量、要效益。在六年級實施新課程改革實驗,堅持“邊實驗、邊培訓、邊總結、邊提高”的原則,建立校本培訓制度。每一位教師每學期上一節教學研討課,特別是實驗教師要每單元寫一篇教學反思。學校積極探索新課程校本培訓的有效模式和策略,幫助和促進教師的專業成長和綜合素質的提高。
加強健康教育,保障學生身心健康。學校設立醫務室,做好日常的預防保健工作,大力開展健康教育,提高學生的衛生知識水平,培養學生良好的衛生習慣,增強自我保健能力。每月出一期“衛生保健”專欄,以增強學生參與衛生工作的意識和自我保健意識,提高預防疾病的技能。

章程

莆田市洞湖國小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單位的名稱是莆田市洞湖國小。
第二條 本單位的性質是利用非國有資產、自願舉辦、從事非營利性教育活動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單位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依據《民辦教育促進法》開展辦學活動。
第四條 本單位的登記管理機關是莆田市民政局;本單位的業務主管單位是莆田市教育局。
第五條 本單位的住所地是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區。
第六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章程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舉辦者、開辦資金和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單位開辦資金:300萬元;出資者:陳金美
第八條 本單位的業務範圍:幼稚園,國小教育。
第三章 組織管理制度
第九條 本單位設理事會,其成員為4人。理事會是本單位的決策機構。
理事由舉辦者(包括出資者)、職工代表(由全體職工推舉產生)及有關單位(業務主管單位)推選產生。理事每屆任期2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十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事項的決定權:
(一)修改章程;
(二)業務活動計畫;
(三)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四)增加開辦資金的方案;
(五)本單位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單位校長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單位副校長及財務負責人;
(七)罷免、增設理事;
(八)內部機構的設定;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從業人員的工資報酬。
第十一條 理事會的工作職能
(一)章程的修改;
(二)聘任和解聘校長;
(三)審定學校的有關規章制度;
(四)制定學校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學校有關硬體建設;
(五)本單位的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第十二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會議的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本單位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理事會記錄由理事長指定的人員存檔保管。
第十三條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法律、法規和本單位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四條 本單位校長對理事會負責,並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單位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的決議;
(二)組織實施單位年度業務活動計畫;
(三)提出學校副職、財務負責人、三處二室主任人選報董事會審批後任命上述人員;
(四)提出學校機構設定方案報董事會審核後實行,決定行政會議組成人員;
(五)制定學校規章制度報董事會審核後組織實施;
(六)擬訂年度計畫、財務預算書面報董事會審批後組織實施(每學年7月15日前報董事會);
(七)向董事會書面報告年度工作計畫、財務預算執行情況(每年9月20日前報告上一學年度執行情況);
(八)聘任、考核、解聘教師及其他工作人員,實施獎懲。
本單位校長如非理事會成員,可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十五條 監事會或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本單位財務;
(二)對本單位理事、校長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本單位理事、校長的行為損害本單位的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十六條 監事會會議實行1人1票制。監事會決議須經全體監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條 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為蔡加明。
第十八條 本章程經1977年4月15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二十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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