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花卉協會

福建省花卉協會成立於1985年,是一個跨部門、跨行業的社團組織,現有蘭花、水仙花、杜鵑花、山茶花、盆栽、盆景、插花花藝與零售業、種子種苗與資材、根藝、金魚、花卉進出口等11個分支機構,正在籌備成立的分支機構還有賞石、觀賞苗木、花卉文化與教育、食用與藥用花卉等4個,並聯繫福州、廈門、寧德、莆田、泉州、漳州、龍巖、三明和南平等九個設區市花卉協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花卉協會
  • 成立時間:1985年
  • 類別:花卉
  • 總部:福建
協會簡介,協會章程,

協會簡介

協會始終堅持“組織、協調、服務、指導”的辦會宗旨,充分發揮橫向聯繫廣、會員眾多、人才薈萃、信息靈通等優勢,積極開展為政府、會員、花卉企業和花卉生產者服務工作,取得較好的成績,已成為省內外頗具影響的社團組織之一,在全國各省(市、區)花卉協會中排名第二位。2005年被中國花卉協會授予全國先進花卉協會榮譽稱號,2005年、2007年和2008年三度被省科學技術協會評為全省先進學會,2008年被省民政廳評為“中國社會組織評估等級4A”單位。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福建省花卉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FUJIAN FLOWER ASSOCIATION(縮寫FFA)。
第二條 本會性質:在福建省從事花卉及相關領域生產、科研、教學、行銷和管理等部門的科技工作者、花卉工作者和花卉愛好者、熱心者,為促進花卉科技進步,協調和推動全省花卉事業發展,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的、兼具學術性和行業性的綜合性社團組織。
第三條 本會宗旨:團結組織全省花卉工作者,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積極開展花卉及相關領域的學術研究,努力提高我省花卉科研水平;積極發揮協會跨行業優勢,努力促進行業內的有序分工與合作;創新機制,強化服務,不斷提高全省現代花卉業發展水平,促進花卉業又好又快地發展。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福建省科學技術協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福建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掛靠福建省林業廳,其辦事機構設在福建省福州市冶山路10號省林業廳大院內。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協調和組織會員和科學工作者開展現代花卉研究和學術交流,活躍學術思想,促進學科發展,推動自主創新。
(二)普及花卉及相關專業領域的科學技術知識,傳播科學精神、思想和方法,推廣先進技術。
(三)編髮花卉專業資料及相關的音像製品。
(四)積極開展調查研究,提出現代花卉業的發展方向、布局、規劃和方針政策、法規條例的建議,協調和促進花卉的流通設施和商品生產基地建設,加強部門合作和橫向聯繫,推動貿工農一體化經營。
(五)開展花卉專業領域的技術認證、諮詢服務,舉辦和組織會員參加各類花卉展覽;接受委託承擔花卉項目評估、技術評定和成果評價,參與並承擔技術標準的制定、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和認證工作。
(六)協調和組織產、學、研聯合,促進花卉科技成果轉化,推進產業或行業科技進步。組織會員和科技工作者為建立企業為主體的技術創新體系、全面提升企業的自主創新能力作貢獻。
(七)調查研究國內外花卉行業的發展趨勢,收集整理花卉經濟、技術信息,進行預測預報,協同建立和完善花卉經濟統計工作,開展信息、技術服務。
(八)促進和協助政府及有關部門加強智力開發,搞好各級各專業人才的培訓,提高行業的技術和經營管理水平。
(九)開展民間國際科技交流活動及閩台、閩港、閩澳科技交流,發展同國(境)外科技團體和科技工作者的交往,組織會員和科技工作者參加國際和閩台、閩港、閩澳花卉貿易、學術交流、技術合作等活動。
(十)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反映會員和科技工作者的建議、意見和訴求,依法維護會員和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科學道德和學風建設。
(十一)開展表彰獎勵、繼續教育和培訓工作,專業技術職稱評定、培養和舉薦人才,監督會員依法經營,增強自律性。
(十二)興辦有利於花卉事業發展的社會公益事業,承辦政府及有關部門委託的其他任務。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符合會員條件、承認本會章程者,可提出入會申請,經常務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議審核批准成為本會會員。
第八條 本會會員包括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第九條 會員原則上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個人會員
在本會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的科技工作者,高技能人才,熱心和支持本會工作並具有相關專業知識的管理工作者,有一定技藝的個體勞動者,熱心花卉事業的愛好者。
個人會員分高級會員和普通會員。凡具有本會連續會籍5年以上(含5年),並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員、高級工程師、高級農藝師等以上高級技術任職資格者,均可申請成為本會高級會員。
對本學科或本專業科技發展或本會工作有重大貢獻的專家、學者、企業家,經常務理事會推薦、理事會通過,可授予榮譽會員稱號。
對本學科或專業發展有重要貢獻,熱心參加或協助組織本會開展科技交流的外籍專家、學者、企業家,經常務理事會推薦、理事會通過,可授予名譽會員稱號。
(二)單位會員
在福建省內從事花卉及相關產業生產、科研、教學、行銷的企事業單位以及依法登記的從事花卉及相關產業活動的社團組織。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常務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
(三)由本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書。
本會下屬各分支機構,可依本會章程規定和分會工作規則在本省範圍內發展會員,但須報本會常務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審批後方可生效。各分支機構會員為本會會員。
第十一條 會員基本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和優惠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本會章程規定按時繳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無正當理由逾期不繳納會費的,本會將書面通知會員補交;不履行學會章程規定的繳納會費義務,視為自動退會;再次申請入會需重新審批。
第十四條 會員如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議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1/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理事因工作變動或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參加理事會工作時,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可進行調整。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一)、(三)、(五)、(六)、(七)、(八)、(九)、(十)款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1/2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六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換屆當選時年齡一般不超過65周歲,秘書長為專職或兼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熱心協會工作,願為協會和會員服務;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本會設名譽會長和顧問若干人。名譽會長和顧問由常務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推薦產生。名譽會長、顧問視工作需要可參加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的會議。任期與理事會相同。名譽會長和顧問必須是:(1)歷屆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並對協會工作有較大貢獻的;(2)對協會有特殊貢獻的。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一般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一條 視工作需要,本會可成立若干專業性分支機構。分支機構屬本會的組成部分,接受本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的領導,不具法人資格,按本章程制訂工作規則。
第三十二條 分支機構換屆與本會換屆同步進行。分支機構換屆前,應將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候選人報本會資格審查,選舉結果報本會備案。
第三十三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交會長辦公會議或常務理事會審議決定;
(四)提名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交會長辦公會議決定;
(五)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六條 本會經費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七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八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一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三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四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八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九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章程經2010年7月9日第六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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