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自貿國際商會

福建省自貿國際商會

中國國際商會福建自貿區商會(簡稱福建省自貿國際商會),是由從事國際商務活動的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自願組成的,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非盈利性的,聯合性的社會團體,是經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福建省委員會(簡稱福建省貿促會)審批成立,並經福建省民政廳備案的省級社會團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自貿國際商會
  • 外文名:China Chamber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e Fujian Free Trade Association
  • 簡稱:CCOIC FFTA
  • 國家地區:中國福建
成立,建設宗旨,業務範圍,會員利益,綜述,組織章程,

成立

2017年1月3日,福建省自貿國際商會成立大會在福州皇冠假日酒店成功地隆重舉辦。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福建省委員會會長張秋、福建省民政廳處長周強、中國國際公共關係協會陳建、福建日報新媒體中心張朝輝等人同來自省內外80餘家商會會員單位代表及多個行業協會代表出席此次大會,共同見證福建省自貿國際商會的成立。
福建省自貿國際商會

建設宗旨

根據國家法律,參照國際慣例,跨界融通,開展促進福建省同世界各國、各地區之間的貿易、投資和經濟文化技術合作活動,切實服務福建省的生產型與貿易型企業,加強同世界各區域間相互了解,增進友誼和友好合作,繁榮國際經濟貿易。

業務範圍

(一) 向會員單位介紹政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促進和推動企業的生產經營及發展;
(二) 開展調查研究,及時向政府部門反映會員單位的共同要求,參加政府舉辦的有關聽證會,提出有關經濟政策和立法的建議,做好有關協調工作;
(三) 會員開展國際貿易、服務和投資、進行先進技術交流和各種形式的經貿合作提供服務,維護會員企業合法權益,促進公平貿易;並在市場競爭中,對企業自律行為進行監督,維護福建省自貿國際商會誠信形象;
(四) 提供國際商業活動的各類信息,溝通並加強會員之間以及會員與境外企業之間的信息交流;
(五) 加強同國內外商會及海外商會駐福建省機構的交流、交往和合作;
(六) 按照現代企業經營者素質的要求,為培養企業外向型高級經營管理人才,做好培訓工作;
(七) 出版發行有關刊物、書籍;
(八) 辦理政府授權或委託交辦的其他工作;
(九)主辦、承辦和組織會員企業參加各種國內、國際展覽。

會員利益

(一)提升並擴大企業知名度和美譽度。
(二)更加主動地利用福建自貿國際商會這一理想的平台,充分發揮自主性。
(三)福建省自貿國際商會依託省貿促會仲裁委員會,為企業提供。
(四)成立各行業專項委員會,加強與會員行業互動與跨界交流。
(五)參加各類國際商務活動、會展活動,更精準同海外企業家對接。
(六)更多地參與國際交流活動、獲得國際經貿信息。
福建省自貿國際商會會員,將優先獲得參加福建省貿促會組織的隨我國國家領導人出訪的高級別代表團的機會;將優先獲邀出席福建省貿促會接待的隨外國領導人訪華的國外工商代表團活動。
(七)以更優惠的價格獲得商會的以下服務:
1. 商會編輯的經貿規則、法律法規、市場信息等方面的出版物,優先獲得國際經貿慣例、政策等方面的信息並獲得培訓機會。
2. 中國國際商會組織的各種規模和形式的會議、論壇、培訓、出國團組;
3. 參加海外經貿展覽會的機會;
4. 出具商事證明書、人力不可抗拒證明、認證涉外商業單據等方面的服務;
5. 民商事、海事領域及其有關爭議解決的法律諮詢、法律顧問、涉外仲裁諮詢等服務;
6. 商會的其他服務(協助會員快捷地獲得外國簽證、協助會員在境外進行商務活動等)。

綜述

迄今為止,作為有ICC國際背景的社會團體,依託福建省貿促會等各級政府和職能部門的支持下,福建省自貿國際商會已與國際上近50個國家的華人華僑社團以及17個國家的行業協會建立穩固的戰略合作夥伴關係,並同一些國家的商會以及部分地級市貿促會建立了聯絡合作機制。與省縣級市貿促會形成密切的交流合作機制,並積極吸納海外華商企業會員,為國家自貿政策,為福建省自貿國際商會的業務開拓做積極探索,為進出口企業的“走出去,引進來”做積極蓄勢。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是福建省自貿國際商會,英文:China Chamber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e Fujian Free Trade Association
第二條 福建省自貿國際商會是在福建省從事國際商事活動的企業、團體和其它組織自願組成的行業性、地方性、非營業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福建省自貿國際商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促進會員同世界各國各地區工商界的交流與合作,促進會員企業國際業務的發展,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本商會的登記管理機關為:福建省民政廳。本商會接受福建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福建省自貿國際商會辦事機構設在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區上海街道工業路中央第五街1#樓21層15-19辦公。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福建省自貿國際商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組織會員學習中國和其它國家與自貿經濟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組織參加有關自貿國際組織商務活動,自貿商業展覽展會活動;
(三)為會員提供業務培訓服務;
(四)為會員和企業提供其它商事服務;
(五)承擔政府有關部門或其它機構委託的業務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福建省自貿國際商會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福建省自貿國際商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在貿易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在會員較多時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監事會
第三十條 本會監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監督機構,在福建省自貿國際商會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監督理事會,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監事會每屆任期五年。會員代表大會提前或者延期召開,監事會任期相應提前或順延。
第三十一條 監事會成員應當從具有良好職業道德和較高從業水平、具有奉獻精神、熱心本團體工作和社會公益活動的代表中選舉產生。
第三十二條 監事會由3名監事組成,其中監事長1名,監事2名。監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長由監事會選舉產生,連續任期不得超過兩屆。
每屆監事會監事的更新應當不少於三分之一。
本會理事、常務理事、副秘書長、秘書長、副會長、常務副會長、會長不得擔任監事。
第三十三條 監事會職責:
(一)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執行協會代表大會決議的情況;
(二)檢查協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業務主管部門以及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三)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協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大會、登記管理機關報告;
(四)監事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及本團體其他會議;
(五)監督各分會、專業委員會履行職責的情況;
(六)提議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
(七)向代表通報監事會年度工作情況;
(八)本章程規定或協會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四條 監事會通過以下方式行使監督權:
(一)列席本會各項會議,查閱會議紀要、財務票據等有關材料;
(二)聽取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各分支機構、秘書處的工作情況通報;
(三)對理事或專門委員會的委員提出質詢;
(四)對於常務理事會、理事會、各分支機構會議作出的決議、決定,監事會認為存在違反程式或違背本團體會員根本利益的,可以建議進行二次表決;
(五)對監督事項提出建議和異議;
(六)對不稱職的理事會成員進行警示或建議罷免。
監事應以監事會集體的名義行使監督權,不得以監事個人名義發表意見。
第三十五條 監事長職責:
(一)領導監事會開展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三)簽署監事會檔案;
(四)監督、檢查監事工作;
(五)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由監事長指定的監事代行監事長職責。
第三十六條 監事會每三個月至少舉行一次會議,必要時,經監事長決定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監事提議,應當舉行監事會臨時會議。
監事會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出席方可召開。監事會作出決議,須經到開會監事的過半數通過。
第三十七條 本會三分之一以上會員或者三分之二監事,可以向監事會提議罷免監事長。罷免提議一經提出,應當在20日內舉行監事會臨時會議。
第三十八條 監事在1年內2次無故不參加監事會會議或任期內累計5次不參加監事會會議的,勸其辭去監事職務,若不辭職的,監事會應在30日內書面通知其停止履行監事職權,並在會員代表大會上予以追認。
第三十九條 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罷免職務:
(一)不執行協會代表大會、監事會會議決議的;
(二)受到刑事處罰的。
第六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四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采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 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五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八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五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7年01月03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8、社會責任
福建省自貿國際商會倡導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福建自貿國際商會的會員利用商會平台積極開展公益活動,在社會公益領域發揮會員單位的力量。
福建省自貿國際商會倡導企業自律,依據國家經濟的法律條規引導企業的行為,幫助傳統企業轉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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