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綠色通道建設檢查評比辦法

《福建省綠色通道建設檢查評比辦法》是福建省人民政府2003年6月21日印發的一份檔案。

【發布單位】福建省
【發布文號】閩政辦[2003]72號
【發布日期】2003-06-21
【生效日期】2003-06-2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福建省綠色通道建設檢查評比辦法
(閩政辦[2003]72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為加強我省綠化目標責任制的考核管理,進一步推進我省綠色通道建設。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將省綠化委員會制定的《福建省綠色通道建設檢查評比辦法》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福建省綠色通道建設檢查評比辦法
福建省綠化委員會
(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為促進我省綠色通道建設,加強綠化目標責任制的考核管理,完善檢查評比和通報制度,根據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有關推進綠色通道建設的通知精神,制定本辦法。
一、檢查評比的檔案依據
(一)《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進全國綠色通道建設的通知》(國發〔2000〕31號)
(二)《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認真貫徹國務院進一步推進全國綠色通道建設的通知》(閩政〔2001〕13號)
(三)《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綠化委員會關於大力推進綠色通道建設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閩政辦〔2002〕88號)。
二、檢查評比的主要內容
(一)規劃與措施:檢查各市、縣(區)、各部門貫徹執行國務院和省政府推進綠色通道建設通知精神所採取措施的落實及資金管理情況。重點檢查綠色通道建設規劃、分年度計畫和具體實施方案的編制情況;綠色通道建設目標責任制、部門綠化分工負責制和綠化“三同步”的執行情況。
(二)線路綠化實績:按照綠色通道建設的目標和年度任務,根據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關於綠色通道的建設標準和要求,考核各市、縣(區)、各部門綠色通道建設任務的完成情況及已有綠化成果的管護成效。
(三)示範路段建設:檢查各市、縣(區)、各部門綠色通道示範段的建設成果,以及黨政領導掛鈎辦綠化點制度的落實情況。省級示範段應達30公里以上,市、縣(區)級示範段應達10公里以上。
(四)沿線大環境綠化美化:檢查各市、縣(區)實施城鄉綠化一體化建設情況,重點檢查綠色通道兩側一重山一面坡的造林綠化、岩石裸露山體的植被恢復,以及綠色通道沿線的城鎮、鄉村和視窗單位的綠化美化情況。
(五)全民義務植樹:檢查各市、縣(區)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及組織社會力量參與“建設綠色通道,美化綠色家園”的活動情況。
三、檢查評比方法
(一)根據《福建省2002―2010年綠色通道工程建設規劃》、《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綠化委員會關於大力推進綠色通道建設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要求,每年按照以上五個方面檢查內容,採取百分制的考核評分標準,以“量化考核為主,定性考核為輔”進行綜合評定(詳見附屬檔案1)。
(二)以設區市為單位,作為檢查評比對象。每個設區市抽查2―3個縣(市、區)、每個縣(市、區)抽查2―3個業務部門、2個鄉鎮、2個行政村(居委會)和1―2條示範路段。
(三)採取“聽、看、查、議”相結合,以實地查看為主的方式進行檢查評比。首先聽取被抽查地區或單位的領導匯報綠色通道建設情況,並在查看相關綠化資料、錄像和實地查看綠色通道建設成果的基礎上,進行集體評議、綜合評分。
(四)各設區市綠化委員會每年應將綠色通道自查結果,於10月上旬前報送省綠化委員會。提交的自查材料包括:綠色通道建設年度工作總結、考核評分自查表(附屬檔案1)、綠色通道建設成果一覽表(附屬檔案2)。
(五)10月下旬,由省綠化委員會牽頭組織全省綠色通道建設檢查評比工作。檢查組由省計委、財政廳、建設廳、交通廳、水利廳、林業廳和福州鐵路分局等省綠化委員會成員單位組成。
四、評比通報和獎懲
根據考核指標完成情況和檢查驗收結果,由檢查組分別對各市、縣(區)、各部門綠色通道工程建設成果進行綜合評定;按評分高低排出名次,由省綠化委員會進行通報、表彰,並報送省人民政府。
(一)對綠色通道建設和城鄉綠化工作成績顯著的市、縣(區)和部門,由省綠化委員會授予“全省綠色通道建設先進單位”或“全省城鄉綠化一體化建設先進單位”榮譽稱號,並給予受表彰的市、縣(區)以獎代補項目獎勵。
(二)對規劃高起點、建設高標準、施工質量優、管護水平高、總里程達30公里以上的綠色通道示範段,由省綠化委員會授予“全省綠色通道示範路段”榮譽稱號。
(三)對未能按時完成綠色通道建設任務的市、縣(區)及責任單位,給予通報批評,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綠化委員會責令限期完成綠色通道建設任務。
對獲得榮譽的單位,每五年複查一次,綠化水平明顯降低的,限期整改;逾期仍未達標、不起示範作用的,予以摘牌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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