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照明學會

福建省照明學會成立大會於2009年5月7日在福州西湖賓館召開,學會主要職能有:開展學術、科普、培訓、活動等各項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照明學會
  • 類別:學會
  • 地點:福建省
  • 類型:照明
學會簡介,學會章程,

學會簡介

為推動福建省照明事業的發展,經福建省科協、省民政廳批准,福建省照明學會成立大會於2009年5月7日在福州西湖賓館召開。  福建省照明學會是由福建省從事照明技術的科研、教學、設計、生產、研發以及推廣套用等工作的企事業單位、個人自願組成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地方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學會主要職能有:開展學術、科普、培訓、活動等各項工作;充分發揮照明科技人才在照明科研、教學、照明課題攻關、照明節能、照明設計、產品研發、產品鑑定、工程論證、照明工程招標,以及照明科學、學術研討交流、促進海峽兩岸同行的交流等諸方面的積極作用。  成立大會聽取通過了學會《章程》、《學會財務管理制度》、《第一屆會員代表大會暨理事會選舉辦法》、《學會會費收取辦法》,選舉產生了福建省照明學會第一屆理事會。原福建省建設廳副廳長鄒學棟為名譽理事長,陳軫當選為理事長,陳漢民、陳元桂、黃漢民、林從華、邱淮、陳民、蔡永明、吳一禹、吳強、何開鈞、洪友白、魏毅當選為副理事長,秘書長由吳一禹兼任。  出席這次會議的主要是來自各院校、科研機構、設計單位、照明廠家等會員單位代表及個人會員代表,共有110多人。省市有關部門領導、中國照明學會王錦燧理事長到會祝賀,建築師代表陳子穎、《照明設計》市場總監等到會致辭。北京、天津、深圳、河南等照明學會、韓國光州世界光電展、台灣區照明燈具輸出業同業公會以及國內知名專家學者李鐵楠、郝洛西、馬劍、劉木清、韓直等發來賀信賀電。

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為福建省照明學會,英文名稱為:Fujian Illuminating Engineering Society, 縮寫為FIES。本團體以福建省照明委員會的名義加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照明委員會,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照明委員會中是代表福建省的唯一合法組織。
第二條 本團體是依法登記成立的由照明科技工作者及有關涉及照明領域的科研、教學、設計、生產開發和推廣套用的單位和個人自願組成的學術性、公益性、非營利性的法人社會團體,是福建省科學技術協會的組成部分,是黨和政府聯繫照明科技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發展我省照明科技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
第三條 本團體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團結和動員廣大照明科技工作者及會員,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節能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提倡辨證唯物主義,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面向經濟建設,認真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充分發揚民主,開展學術上的自由探討。倡導“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精神,堅持獨立自主、民主辦會的原則。關心和維護照明科技工作者及會員的合法權益,為繁榮和發展我省照明事業,加速實現我省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作出貢獻。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福建省科學技術協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福建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設在福州市楊橋中路56號雅頌佳園1#202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是在照明技術領域內(包括:視覺和顏色、光和輻射物理及測量、室內照明、室外照明、交通運輸照明和光信號、光生物和光化學、電光源、燈具、舞台電影電視照明、圖象技術、霓虹技術以及LED技術套用等)開展如下業務活動:
1.開展省內、外學術交流,積極促進學科的不斷發展;
2.普及科技知識,傳播照明先進技術和節能經驗;
3.選派或推薦優秀專家作為國際國內相關組織的成員,積極參與國際國內專業學術活動;
4.組織或推薦照明科技工作者積極參與我省科技政策、科技發展戰略、有關法律法規的制定和我省相關事務的科學決策工作;
5.組織或推薦照明科技工作者參與我省經濟建設中重大項目的立項、實施的科學論證和技術諮詢服務工作;
6.組織或推薦專家積極參與我省承接的國際國內多邊或雙邊協作項目的論證及實施工作;
7.組織或推薦專家承擔國際國內科技項目;
8.組織或推薦專家為政府職能機構或企、事業單位要求提供的所屬專業範圍的專項調查及論證報告;
9.接受政府職能機構或企、事業單位的委託,承擔科技項目評估、科技成果鑑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科技標準的編審工作;
10.開展對會員和照明技術領域專業人員的繼續教育和培訓工作;
11.舉辦照明技術領域的成果展覽展示會,促進技術成果商品化、產業化,積極開拓市場;
12.編輯、出版、發行照明科技書刊及相關的音像製品;
13.建立福建省照明網,開展省內、外的專業信息交流及信息服務工作;
14.出版《兩岸照明》雜誌,促進海峽兩岸照明行業的交流;
15.反映科技工作者和會員的意見和要求,維護科技工作者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16.舉薦人才,表彰、獎勵在科技活動中取得優秀成績的會員和科技工作者;
17.開拓科技園區的工作;
18.開展與台灣、港澳地區和海外僑胞中的照明科技工作者的聯繫、交流和合作;
19.舉辦為本會會員服務的事業和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本團體會員條件
凡承認本團體的章程、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在照明科技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的個人和團體,符合以下規定條件均可申請入會。
1.單位會員:凡與本團體專業相關,具有一定科技力量的科研、生產、設計、教學等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願意與本團體建立聯繫,並能積極支持本團體活動者,均可申請為本團體單位會員。具備一定企業規模、在業內具有一定影響力的單位可申請成為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理事單位。
2.個人會員:凡具有一定照明專業技術職務或照明專業知識的科技人員、高技能人才、熱心和積極支持學會工作並具有相關照明專業知識的管理工作者,經本人申請可成為個人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1.提交入會申請書,由學會組織工作委員會負責審核;
2.經常務理事會或經理事會授權的組織工作委員會審議通過;
3.由理事會授權的組織工作委員會發給會員證;
4.在本團體出版的《兩岸照明》刊物上予以公布;
第十條 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1.遵守本團體章程;
2.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3.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4.積極參加本團體舉辦的各項活動;
5.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6.執行本團體的決議和完成本團體所委託交辦的工作;
7.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弘揚科學精神,遵守科學道德,不斷更新知識;
8.按規定交納會費;
9.入會自願,有退會的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的程式是:
1.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
2. 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經本團體提示或通知後一年內仍不交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本團體及時予以公布。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並及時予以公布。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利機構是全省會員代表大會,全省會員代表大會的職責是:
1.制訂和修改章程;
2.選舉和罷免理事;
3.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決定終止事宜;
5.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 全省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單位會員由其指定的一名聯絡人代表參加,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全省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時,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註冊審批單位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如遇特殊情況需要以通信方式召開全省會員代表大會時,必須經業務主管單位及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方能進行。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全省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全省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1. 執行全省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 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3. 籌備召開全省會員代表大會;
4. 向全省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5.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6.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7.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8. 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9.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10.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原則上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原則上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其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第一、三、五、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原則上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原則上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團體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 熱愛祖國,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具有良好的學風和道德品質
2. 在照明技術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3. 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屆滿時)原則上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最高任職年齡(屆滿時)不得超過65周歲;
4. 熱心學會工作,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5.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6.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7. 工作作風民主。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一屆,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全省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理事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理事長行使下列職責:
1.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2. 檢查全省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3. 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責:
1.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2.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3.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4.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5. 處理其他日常事物。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為開展各項活動,在理事會下設立若干非法人組織的工作委員會和專業委員會,並經業務主管單位初審後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批准。
第二十九條 各工作、專業委員會委員人數由各委員會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但人數不宜過多。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由常務理事會聘任,其任職年齡一般不得超過70周歲,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委員會是本團體的學術分支機構,其成員應是專家、學者、科技工作者及相關人員。
各委員會均應制訂工作條例,報常務理事會審批。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1. 會費;
2. 捐贈;
3. 政府資助;
4.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5. 利息;
6.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全省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全省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全省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全省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及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福建省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9年5月7日全省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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