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辦法

1992年10月27日福建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辦法
  • 頒布單位:福建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2.11.06
  • 實施時間:1992.11.06
檔案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更好地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以下簡稱《工會法》),根據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工會是職工自願結合的工人階級的民眾組織,是國家政權的重要社會支柱,在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事業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凡在企業、事業單位、機關中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體力勞動者和腦力勞動者,均有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限制和剝奪。
第三條 工會必須遵守和維護憲法,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依照工會章程獨立自主地、創造性地開展工作。
各級國家機關及其所屬部門,企業、事業單位,都應支持工會依法開展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侵犯工會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工會組織和教育職工依照憲法和法律的規定行使民主權利,發揮國家主人翁的作用,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參與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協助人民政府開展工作,維護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政權。
基層工會組織職工依照法律規定參加本單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第五條 工會在維護全國人民總體利益的同時,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工會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改革開放,動員和教育職工以主人翁態度顧全大局,積極支持和參與企業深化改革,轉換經營機制,努力完成生產任務和工作任務,提高經濟效益,發展社會生產力。
第七條 工會對職工進行愛國主義、團隊精神、社會主義教育,民主、法制、紀律教育,以及科學、文化、技術教育,提高職工隊伍素質,使職工成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勞動者。
第八條 各級工會發展和加強外商投資企業工會工作,與外商合作共事,共謀企業發展,為職工民眾服務,為促進改革開放服務,為經濟建設服務。
第九條 福建省總工會發展和加強同各國地方工會及產業工會之間的友好合作關係,發展和加強同台灣、香港、澳門地區工會之間的友好往來。
第二章 工會組織
第十條 工會各級組織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建立,上級工會組織領導下級工會組織。
第十一條 凡未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上級工會有權派員到該單位宣傳《工會法》及有關法律、法規,指導組建工會。
未建立工會組織的外商投資企業、鄉鎮企業、私營企業職工在上級工會指導下,成立企業工會籌備組,發展會員,召開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工會委員會。
第十二條 基層工會、縣、市工會及產業工會的建立,須報上一級工會批准。基層工會委員會一般不設常務委員會,大型企業、事業單位的基層工會委員會如因工作需要,經上一級工會批准,也可以設常務委員會。
第十三條 工會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有權依照工會章程撤換或罷免其所選舉的代表或者工會委員會組成人員。
第十四條 各級工會設女職工委員會,女職工不足二十五人的基層工會設女職工委員。
女職工委員會主任一般由工會副主席兼任。
第十五條 省、市、縣總工會,各產業工會,自成立之日起即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基層工會組織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的法人條件的,由上級工會依法確認後,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第十六條 基層工會組織需要撤銷時,應報上一級工會審批。其他單位或個人均無權撤銷或者兼併工會組織。
第十七條 工會主席、副主席在任職期間,不得隨意調動其工作。確因工作需要調動的,應事先徵得本級工會委員會和上一級工會同意。徵求上一級工會意見要正式行文,上一級工會在接到徵求意見後十五日內作出書面答覆,逾期不答覆的,視為同意。
第十八條 工會主席、副主席由民主選舉產生,實行任期制,可以連選連任。任職期間,享受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的待遇。任期屆滿不再擔任工會主席、副主席職務的,應作妥善安排。
第三章 工會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九條 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都應依法建立健全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三級民主管理制度、民主決策程式制度、內部分配公開制度、民主評議幹部制度。上述各項制度應由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生效。企業、事業單位行政違反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會有權提出意見。
第二十條 工會代表職工對企業、事業單位執行勞動法律、法規和社會保險制度,制定內部勞動規章制度實施監督。
企業、事業單位違反國家有關勞動(工作)時間、休息時間、加班加點等的規定,工會有權要求予以糾正。
企業、事業單位違反保護女職工特殊權益的法律、法規,工會及其女職工組織有權要求予以糾正。
第二十一條 工會幫助、指導職工與企業、事業單位簽訂個人勞動契約。政府有關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在起草勞動契約文本或條款時,應聽取工會意見。
第二十二條 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事業單位行政方面簽訂集體契約(共保契約)。集體契約的內容主要是:工會組織職工完成企業、事業單位各項生產(工作)任務,遵守勞動紀律和企業的各項規章制度;企業、事業單位行政保證工資、福利、勞動條件改善以及職工培訓等目標的實現。集體契約經職工代表大會通過後,由工會負責人和企業、事業單位主要行政領導簽名並加蓋公章後生效。
第二十三條 企業擬做出辭退、處分職工的決定時,應將名單與理由,提前通知企業工會,聽取工會的意見。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
對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企業作出的開除、除名職工的決定,工會有異議的,有權要求重新研究處理。如雙方意見仍不一致,按處理勞動爭議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 工會參與勞動爭議處理,應堅持“基層為主、調解為主、預防為主”的方針。
企業、事業單位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一般由工會主席兼任,依法主持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省、市、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同級工會派代表擔任副主任委員,還可以派出兼職勞動爭議仲裁員參加仲裁庭工作。
第二十五條 省、市、縣總工會經司法行政機關批准可設立主要為工會和職工提供法律服務的機構。法律服務的範圍和方式,由省總工會和省司法廳另行商定。
第二十六條 工會應支持企業、事業單位、機關行政方面依法行使職權,促進改革,發展生產;協助企業、事業單位、機關行政方面辦好職工集體福利事業,做好工資、勞動保護和勞動保險工作。
第二十七條 工會會同勞動、衛生部門共同負責新建、擴建企業和技術改造工程中的勞動條件和安全衛生設施的設計審查、竣工驗收工作,未經簽字同意,不得施工、投產和使用。
工會發現企業的勞動條件和安全衛生設施不符合國家要求,有權提出意見,企業和主管部門應當認真處理。
第二十八條 工會發現企業行政方面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或在生產過程中發現明顯重大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危及職工生命安全和會造成國家財產損失時,有權向企業行政或現場指揮人員提出停產解決的建議,如無效,應即支持和組織職工停止操作,撤離危險現場,職工工資照發。
工會有權參加傷亡事故和其他嚴重危害職工安全和健康問題的調查,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並有權要求追究直接負責的行政領導人和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九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與同級工會,政府所屬部門與相應同級產業工會,每年召開一至二次聯席會議,通報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和行政措施,研究解決工會反映的職工民眾的意見和要求。每次會議對議定的問題,均應作出紀要。聯席會議議定問題的落實情況須在下一次會議上通報。
除上款方式,雙方還可商定採取其他適當方式。
第三十條 工會負責政府授予的職工勞動模範、先進生產(工作)者的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條 工會對《工會法》規定的涉及職工利益的問題提出意見,或要求認真處理、糾正的,接受單位應當及時予以答覆、處理、糾正。
第三十二條 工會可以派出代表就涉及職工權益的問題進行調查,有關單位及人員應予以協助,如實提供情況和材料。
第四章 基層工會組織
第三十三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是企業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的規定行使職權。企業的工會委員會是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負責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檢查、督促職工代表大會決議的執行。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需要解決重要問題,由企業的工會委員會召集職工代表團(組)長和專門委員會(小組)負責人聯席會議討論解決,並向下一次職工代表大會報告,予以確認。
第三十四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的管理委員會應有工會及其女職工委員會的代表作為正式成員參加。企業召開涉及職工利益的會議,應當有工會代表參加。
第三十五條 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的職工(代表)大會是集體企業的權力機構,由其選舉和罷免企業管理人員,決定經營管理的重大問題。
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的職工(代表)大會對企業經營管理中的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評議、監督廠長(經理)和其他管理人員,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六條 集體所有制企業工會是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支持和組織職工參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第三十七條 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的董事會討論企業的發展規劃、生產經營活動、職工培訓計畫等重大事項,研究決定有關工資制度、生活福利、職工獎懲、安全生產以及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時,應通知工會代表列席會議,聽取工會的意見,取得工會的合作。
第三十八條 外資企業和私營企業研究決定有關工資福利、職工獎懲、勞動保護和勞動保險等事項時,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取得工會的合作。
第三十九條 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事業單位工會的權利義務,比照相同所有制企業執行。
第四十條 機關工會應協助行政領導加強民主建設,參加幹部民主評議,參與行政事務管理,關心職工生活,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機關建立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就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進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機關工會委員會是其工作機構,負責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的日常工作。
第四十一條 股份制企業工會代表依法參加監事會,代表職工實施民主監督。
公有資產占控股地位的股份制企業工會負責人可代表職工參加該企業董事會。
第四十二條 基層工會委員會召開會議或者組織職工活動,應在生產或者工作時間以外進行,需要占用生產或者工作時間的,應當事先與行政方面協商,取得行政方面的支持。
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會不脫產的委員因參加會議或者工會組織的活動,占用生產或者工作時間,其工資照發,勞動(工作)量計算、職稱評聘等其他待遇不受影響。
第四十三條 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以及機關工會委員會的脫產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獎勵、補貼由所在單位行政支付。勞動保險和其他福利享受本單位職工同等待遇,按所在單位行政管理人員有關經費相同渠道列支。
第五章 工會的經費和財產
第四十四條 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應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於每月十五日前向工會撥交經費。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組成按國家統計局的統一規定執行。
由財政撥款的機關、事業單位,已建立工會組織的,應把按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撥交工會經費列入年度預算。
建立工會組織的外商投資企業和私營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本企業工會撥交經費,由本企業工會依照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的有關工會經費管理辦法使用。
未按照規定撥交或者逾期撥交工會經費的,經工會通知,由繳款單位的開戶銀行代為扣交,並按欠交金額每日千分之五扣收滯納金。
第四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根據財力,每年給工會一定的經費補助。
第四十六條 工會應當根據經費獨立原則,建立經費預算、決算制度和經費審查監督制度。
第四十七條 各級工會、按產業垂直管理經費的產業工會和基層工會委員會,應建立經費審查委員會,對本級工會經費收支和財產管理實行審查監督。
工會經費的審計工作,按省總工會、省審計局聯合制定的內部審計辦法執行。
第四十八條 地方工會、產業工會及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的基層工會,可以興辦為職工服務、為工運事業服務、為促進改革和發展社會生產力服務的企業、事業。
工會興辦企業、事業,應向所在地工商管理機關申請登記註冊。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照章納稅。納稅有困難的,可申請減、免稅。
工會興辦的企業、事業屬工會所有,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平調、挪用工會興辦的企業、事業的財產。
第四十九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門,應提供同級工會組織用於辦公和文化、教育、科技、體育、療養、休養等集體福利事業的房屋、場地和設施。
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應提供工會基層委員會必需的辦公用房設施和活動場所。
第五十條 工會所有的財產、經費和國家撥給工會使用的不動產,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調撥。因各種原因被侵占、挪用和調撥的,各級人民政府應主動幫助同級工會採取有效措施限期解決。
第五十一條 工會會員離休、退休後,可繼續保留會籍。各級政府應努力提高離退休職工的生活福利待遇,做好離退休職工的管理服務工作,以各種優惠政策支持工會組織離退休職工興辦第三產業,增加收入,改善福利待遇。
第五十二條 縣級以上各級工會及其所屬事業單位離休、退休人員的費用,凡實行社會統籌的,由統籌基金中支付;沒有實行統籌的,由同級財政負擔。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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