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司法鑑定人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規範

福建省司法鑑定人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規範

為提高司法鑑定人職業道德,規範司法鑑定人的執業行為,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司法鑑定管理問題的決定》和法務部《司法鑑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司法鑑定人登記管理辦法》《司法鑑定職業道德基本規範》等有關規章規定,制定《福建省司法鑑定人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規範》該《規範》於2011年12月27日由福建省司法廳以閩司〔2011〕480號印發。《規範》分總則、司法鑑定人職業道德、司法鑑定人執業紀律、附則4章22條,自發布之日起實施,2001年8月6日發布的《福建省司法鑑定人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規範》(閩司〔2001〕202號)予以廢止。

基本介紹

  • 書名:福建省司法鑑定人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規範
  • 出版時間: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 裝幀:平裝
  • 開本:16
通知,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

通知

福建省司法廳關於印發《福建省司法鑑定人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規範(修訂)》和《福建省司法鑑定機構對外公示有關規定(試行)》的通知
閩司〔2011〕480號
各設區市司法局、各司法鑑定機構:
現將《福建省司法鑑定人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規範(修訂)》和《福建省司法鑑定機構對外公示有關規定(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福建省司法廳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司法鑑定人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規範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提高司法鑑定人職業道德,規範司法鑑定人的執業行為,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司法鑑定管理問題的決定》和法務部《司法鑑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司法鑑定人登記管理辦法》、《司法鑑定職業道德基本規範》等有關規章規定,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 本規範所稱司法鑑定人是指經省司法廳核准登記並持有《司法鑑定人執業證》的司法鑑定人員。
第三條 本規範所稱職業道德是指司法鑑定人在職業生活中應遵循的道德規範,應追求的價值取向。
本規範所稱執業紀律是指司法鑑定人在執業活動中應遵守的行為規範,應承擔的法定責任和義務。
第四條 司法鑑定人應當認真遵循職業道德,嚴格遵守執業紀律,依法規範執業,切實維護司法公正,維護法律尊嚴。
第五條 司法鑑定人從事司法鑑定活動,應當自覺接受司法行政機關、司法鑑定人協會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二章

司法鑑定人職業道德
第六條 崇尚法治。司法鑑定人應當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增強法律意識,培育法治精神,依法依規執業,切實服務訴訟需要、維護司法公正。
第七條 尊重科學。司法鑑定人應當嚴格遵循科學原理、科學方法和技術規範,認真負責、嚴謹規範、探真求實,對科學負責,對案件事實負責。
第八條 公正廉潔。司法鑑定人應當以公平、正義為價值追求,秉持正當性,確保中立性,依法獨立地開展司法鑑定活動。應當廉潔自律,絕不利用執業行為謀取個人不正當利益。
第九條 誠信敬業。司法鑑定人應當誠實守信,恪守司法鑑定職業倫理,維護司法鑑定執業秩序。應當熱愛司法鑑定工作,努力鑽研業務,不斷提升業務水平和執業能力。

第三章

司法鑑定人執業紀律
第十條 司法鑑定人應當嚴格按照《司法鑑定人執業證》核定的執業類別執業,不得超出登記的執業範圍執業。
第十一條 司法鑑定人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受理鑑定委託,不得以個人名義私自接受鑑定委託,不得私自收費,不得無正當理由拒絕鑑定委託。
第十二條 司法鑑定人應當嚴格按照《司法鑑定程式通則》和相關技術規範辦理鑑定案件,及時出具鑑定意見,不得無故變更或終止鑑定事項、拖延鑑定時間。
第十三條 司法鑑定人應當保守工作秘密,不得泄露鑑定中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不得利用鑑定活動中獲得的信息、資料謀求不正當利益。
第十四條 司法鑑定人應當依法迴避,不得辦理與本人、近親屬及其他有利害關係的鑑定。
第十五條 司法鑑定人應當廉潔從業,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向委託人、當事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索要或收受財物,不準接受委託人的宴請,不得利用職業之便謀取當事人利益。
第十六條 司法鑑定人應當誠信執業,如實告知鑑定程式、鑑定標準、收費標準、鑑定期限等相關信息。不得遷就、迎合委託人或當事人的不正當要求。
第十七條 司法鑑定人應當依法出庭作證,無法定理由不得拒絕出庭作證。
第十八條 司法鑑定人不得有下列不正當競爭行為:
(一)用提供虛假信息、虛假承諾等方式謀求鑑定業務;
(二)以承諾給回扣、分成、介紹費等方式承攬業務;
(三)利用新聞媒體或其他手段,作虛假廣告或誇大自己的專業能力;
(四)以貶低其他鑑定人的專業能力和水平等方式招攬鑑定業務;
(五)以明顯低於同行業的收費標準承接鑑定業務。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省司法廳和各設區市司法局對司法鑑定人的執業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對違反本規範的司法鑑定人進行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有應當給予行政處罰情形的,由省司法廳予以行政處罰。
第二十條 司法鑑定人助理參照本規範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規範由福建省司法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規範自發布之日起實施,2001年8月6日發布的《福建省司法鑑定人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規範》(閩司〔2001〕20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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