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福建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福建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要組織實施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險法律、法規,草擬勞動和社會保險金地方性法規、規章,制定基本標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基本介紹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勞動者和社會性保險工作的基本方針、政策及勞動和社會保險制度改革總體方案,結合全省實際,擬訂相應政策和具體改革總體方案,編制全省勞動和社會保險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實施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險法律、法規,草擬勞動和社會保險金地方性法規、規章,制定基本標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制定全省勞動和社會性保險金政策服務諮詢機構的管理規則;代表政府行使過去和社會保險的監督檢查職權,監督下能勞動者和社會保險監督檢查機構的工作。
(三)擬定全省促城鄉就業的基本政策和措施;規劃全省勞動力市場的發展,組織建立、健全就業服務體系;企業下崗職工的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規劃、政策,組織實施再就業工程;制定職業介紹機構的管理規則;組織實施農村剩餘勞動力開發就業,農村勞動力跨地區有序流動的政策和措施;按分式組織實施公民也境就業和境外公民入閩就職業管理政策。對有關機構經辦向處國企業駐閩代表機構選派中方雇員業務和境外在閩機構從事勞動力招聘中介、諮詢和培訓業務依據國家有關管理規定及政策規定進行指導和監督。
(四)組織實施職業分類、職業技能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實施職業技能鑑定政策,實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歸口負責全省工人考核鑑定工作,制定實施辦法和有關規定並組織實施;在國家教育方針、政策指導下,制定技工學校的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制定企業和職職工職業病技能 培訓和失業人員、企業下崗職工再就業培訓和就業訓練中心、社會力量舉辦的職業培訓機構的規劃及管理規則;制定技師評規則,職業技能人才培養、表彰、獎勵和職業技能競賽的規則、政策和措施;制定技工學校和職業技能技能競賽的規則、政策和督導評估制度,負責技工學校教師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工作,指導技工學位和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的師資隊伍建設;負責提出我省每年技工教育經費計畫的建議,安排使用省級技工教育經費。
(五)負責擬定全省勞動關係調整的基本規則;制定勞動契約、集體契約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勞動契約鑑證、集體契約審核;指導行業和用人單位定員額的制定和管理;組織實施用人單位職工檔案管理;負責企業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所工特殊勞動保護管理,制定相關辦法並監督實施;負責有關政策性安置和調配工作;參與評定國家和省級企業勞動模範。
(六)綜合管理全省勞動爭議處理和勞動爭議仲裁工作,制定勞動爭議處理制度和勞動爭議仲裁的規範、規則,承擔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日常工作。 (七)擬定企業職工工資的巨觀政策和措施;擬定企業工資指導和最低工資標準、行業工資收入調節和國有企業經營者收入分配的有關政策;審核省屬和中央駐閩企業的工資總額和主要負責人的工資標準。
(八)管理全省社會保險工作,擬定全省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的基本政策和基本標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負責公費醫療管理及公費醫療制度改革。
(九)制定全省社會保險基金收繳、支付、管理、運營的政策,對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提出審核意見;對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實施行政監督;制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管理規則和基金運營機構的資格認定標準並實施管理;制定社會保險服務系建設規則並組織實施。
(十)制定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的政策和補充保險承辦機構資格認定標準;審查認定有關機構承辦保險業佃的資格。
(十一)承擔全省勞動和社會保險的統計和信息工作,組織建設全省勞動和社會保險信息,網路,定期發布勞動和社會保險事業統計公報、信息資料及發展預測報告。
(十二) 組織全省勞動和社會保險領域的科學技術研究成果推廣套用、產業發展工作;負責全省勞動和社會保險領域標準化工作。
(十三) 負責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複議工作,辦理、答覆人大、政協的提案和議案。
(十四)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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