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

2014年9月6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以閩政〔2014〕46號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該《意見》分總體目標、工作任務、保障措施3部分。

工作任務是:科學編制規劃和改造計畫;加強飲用水水源保護和水污染防治;高安全預警監測水平;提升應急處置能力;推動投融資和經營管理體制改革;推進區域聯網和城鄉統籌供水;加快城市供水設施改造;轉變二次供水建設管理模式;堅持開源節流並重;強化供水企業管理和服務。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
  • 印發機關:福建省人民政府
  • 文號:閩政〔2014〕46號
  • 印發時間:2014年9月6日
基本信息,意見,

基本信息

2014年9月6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

意見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
閩政〔2014〕46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中央駐閩各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為進一步加強全省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工作,切實改善飲用水水質,保障人民民眾身體健康,提高人民民眾生活質量,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目標
堅持抓源頭、抓水廠、抓管道,強化水資源保護和水污染治理,實現從源頭控制到末端治理的全過程監管,確保人民民眾喝上乾淨水、放心水。全面開展飲用水水源環境整治,加強備用水源建設,到2018年,全面完成縣級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源保護區清理整治,達標率達到95%以上;加快實施自來水廠工藝技改、供水管網改造,每年新建改造供水管網1000公里,爭取在2018年底前全面完成改造任務;提高飲用水水質,水質合格率達95%以上。到2020年,飲用水水源達標率、水質合格率進一步提高,全省市、縣(區)供水管網平均漏損率下降至17%。(責任單位: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環保廳、水利廳、農業廳、住建廳、衛計委)
二、工作任務
(一)科學編制規劃和改造計畫。各市、縣(區)政府要根據省宜居環境建設行動計畫的部署和安排,按照城鄉統籌、合理布局、防治並重、綜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點的原則,在進一步實施“十二五”規劃項目的同時,著手編制“十三五”城市供水安全保障規劃、給水專項規劃和飲用水源地環境整治規劃等,明確飲用水安全保障的目標、任務和政策措施,並對照目標任務和時間節點要求,抓緊編制自來水廠和供水管網改造計畫。(責任單位: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發改委、環保廳、住建廳、水利廳)
(二)加強飲用水水源保護和水污染防治。到2018年,全面清理縣級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源保護區內的生產性、經營性排污口和網箱養殖等活動,一級保護區內的居民力爭全面遷出,完成水源保護區內居民生活污水截污及垃圾治理、水土保持、農業面源污染整治等工作;全面開展小流域整治和生態修復,增強水體自淨能力。重點加強流域兩岸工業企業排污監管,建立集中式飲用水水源環境狀況年度評估制度,對不符合要求的水源保護區要及時進行整改和調整。各市、縣(區)應建設應急和備用水源,劃定水源保護區,加強應急和備用水源的保護。科學合理規劃布局工礦企業和水電站,避免對下游飲用水水源地生態和取水條件造成影響。(責任單位: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環保廳、水利廳、農業廳、經信委、住建廳)
(三)提高安全預警監測水平。各市、縣(區)政府要組織開展水源突發污染風險分析、水源保障和城市供水應急能力評估,制定供水應急能力建設計畫。2014年9月底前,各級環保部門要完成水源污染和隱患情況調查,督促項目業主完善污染治理設施、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2015年6月底前,省發改委要會同省環保廳、水利廳、國土廳、海洋漁業廳、住建廳等部門建成水環境監測共享平台。2018年底前,各市、縣(區)政府應全面建立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水質自動監測系統,建成全省城市供水信息監測監管體系,實現水源水、出廠水、管網水主要水質指標的線上監測監控,規模5萬噸/日以上水廠實現安防電子監控。(責任單位: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發改委、環保廳、水利廳、國土廳、海洋漁業廳、住建廳)
(四)提升應急處置能力。各級各有關部門或企業要制定從水源、水廠、輸配水管線等各環節的供水安全應急預案,儲備應急物資。水源突發污染事故影響城市供水安全的,環保部門要第一時間向當地政府報告,並同時向同級住建(供水)主管部門通報。當地政府要成立由政府主要領導負責,環保、經信、水利、住建(供水)、衛生、公安、電力和其他相關部門參加的應急處置協調小組,開展污染源調查和處理、水源應急調度、水廠應急處理、供水應急輸送、應急物資調撥調度、水質衛生監督監測等工作。水源污染事故對供水企業造成的經濟損失和採取供水應急處理措施所產生的相關費用應由污染企業承擔。(責任單位: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環保廳、經信委、水利廳、住建廳、衛計委、公安廳、電力公司)
(五)推動投融資和經營管理體制改革。著力建立既能實現政府有效管控、又能激勵和引導社會資本進入的城市供水投融資機制。通過培育,做大做強省水利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省中閩水務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福州市水務投資發展有限公司、廈門水務集團有限公司、泉州市自來水有限公司等國有水務企業。到2020年,全省城市供水規模150萬噸/日以上的規模化專業化集團企業達到3~5家,今後逐步將全省城市供水企業整合到10家左右。鼓勵有實力、有技術的大中型城市供水企業打破行政區劃,通過兼併重組、收購、股權合作等模式整合現有城市供水、排水和污水處理、污泥處理處置等企業,實現綜合性、集團化經營,提高企業市場競爭力和技術管控綜合實力。(責任單位: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住建廳、財政廳)
(六)推進區域聯網和城鄉統籌供水。在確保管網運行和水量水質保障安全的前提下,有條件的相鄰區域可探索跨行政區劃聯網供水,提高供水應急調度保障能力。利用中心城區城市供水企業技術和管理上的優勢,推動供水管網向周邊鄉鎮和農村延伸,提高鄉村集中供水普及率,提升農村供水水質和服務水平,逐步實現城鄉供水“同網、同質、同價、同服務”。(責任單位: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住建廳、水利廳)
(七)加快城市供水設施改造。2018年底前,全面改造不能滿足飲用水衛生標準要求和水質安全保障性差的落後淨水工藝。自來水廠改造項目應根據原水情況和《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2006)要求,大力推廣套用膜處理、臭氧活性炭深度處理等先進技術,提高供水企業生產水平和應對突發性水源污染的能力;有條件的城市要在住宅小區、學校等終端推廣集中膜處理技術,進一步提高飲用水水質。全面改造使用年限超過50年的老舊供水管網和混凝土管、灰口鑄鐵管、鍍鋅管等落後管材以及漏損嚴重的管網,降低管網漏失率。管網改造項目要採用優質的管材和配件,有條件的地方應同步建設水量、水壓及關鍵水質指標的線上檢測設備。(責任單位: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住建廳、財政廳)
(八)轉變二次供水建設管理模式。提高二次供水設施建設質量和管理水平,促進飲用水末端安全。各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應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在所轄區域範圍內開展二次供水設施“建管合一”模式的試點,即實行開發商將小區二次供水設施建設費用交由供水企業,由供水企業負責建設和維護的模式,並在實施過程中及時總結經驗、逐步推廣。現有二次供水設施要逐步改造,各市、縣(區)政府要在2014年底前組織開展二次供水設施現狀調查摸底工作,制定二次供水設施改造計畫並組織實施,爭取在2018年底前全面完成改造任務;經改造驗收合格的二次供水設施,由供水企業運營維護管理的,所增加的運營維護管理服務費用標準由當地政府制定。(責任單位: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住建廳)
(九)堅持開源節流並重。在加快建設水源工程、跨流域調水工程的同時,要貫徹落實節水優先的方針,消除水龍頭上的浪費,營造愛水惜水節水的良好氛圍。大力開展非傳統水源利用工作,加大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海水淡化、雨水利用等工作力度,提高水的利用率,減少污染排放。到2020年,全省非傳統水源利用率要達到10%以上,水資源緊缺的廈門、泉州地區和平潭綜合實驗區、東山等地非傳統水源利用率要達到15%以上;要大力推進節水型城市創建工作,到2018年,泉州市要創建全國節水型城市;到2020年,福州、漳州、晉江、石獅、東山等城市要創建全國節水型城市(縣城)。(責任單位: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發改委、住建廳、水利廳、經信委)
(十)強化供水企業管理和服務。城市供水企業要切實保障供水安全,不斷提高供水水質,提升服務質量,逐步推行ISO9000質量管理體系,提高管理水平;要增強服務意識,最佳化服務環境,轉變服務態度,強化辦事公開,建立供水服務承諾制,明確服務標準、程式、時限,及時解決民眾反映的難點熱點問題,切實提升服務效率和服務質量。到2020年,要逐步建立供水管網數位化管理系統,通過計量管理、管網管理、用水管理等措施有效降低管網漏損率。要提高水質檢測能力,福州、廈門、泉州市的供水企業檢測能力應達到106項指標,其餘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應在2014年底前達到42項以上常規指標檢測能力;有條件的市、縣(區)要分別爭取達到106項、42項指標檢測能力;供水能力在10萬噸/日以上的城市應在2020年底前達到42項以上常規指標檢測能力。建立水質公告制度,各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從2015年起開始實行,各縣(區)從2020年起全面實行。(責任單位: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住建廳)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合理的水價調控機制。自來水水價應根據“補償成本、合理盈利、節約用水、公平負擔”的原則,按淨資產利潤率不低於8%調整到位,並充分考慮供水企業發展和抵禦風險的因素。完善水價調整機制,水價調整周期一般為5年,或價格主管部門成本監審認定的供水成本變動幅度達到或超過20%時,應啟動水價調整。當水價不能按價格成本監審結果調整到位的,或在調價周期內財政、物價、住建等部門確認供水企業淨資產利潤率低於合理水平的,當地政府應給予補貼(特許經營項目另有約定的除外)。對城市供水企業的水資源費、水利工程水價的調整從城市供水價格調整起執行。要全面落實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階梯水價和非居民生活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促進節約用水。(責任單位: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物價局、住建廳、財政廳)
(二)加大財政和金融支持。在積極爭取中央補助資金用於城市供水設施建設和改造的同時,2015年到2018年,省級財政統籌資金,重點加大對23個省級扶貧開發縣老舊和落後管材更新改造的扶持。各市、縣(區)政府要加大資金投入,積極推動水源保護和城市供水設施的建設、改造;由城市供水企業承擔的城鄉統籌項目,經水利部門驗收合格後,由財政部門按照受益的農村飲水不安全的人口補助標準撥付資金。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時,應將配套供水管網納入道路項目總投資,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對綠化、環衛、消防等市政公共用水,以及政府政策性減免水費的,應當裝表計量或按相關標準測算水量,當地政府應給予供水企業相應補償。
鼓勵金融機構積極探索對跨區域的省內城市供水集團企業在貸款期限、額度、利率等方面的優惠政策。允許供水企業將自來水水費的收費權向金融機構質押融資,用於配套的淨水廠及供水管網的建設,淨水廠、供水管網等固定資產可用於抵押擔保。鼓勵供水企業發債融資,並積極對接項目收益票據、永續債等創新債券品種,拓寬融資渠道。貸款和發債信用不足的,各地政府應採取增信措施或給予貼息貸款、融資費用補貼等支持。促進供水企業與信託、銀行等金融機構合作,開展自來水水費收益權信託或理財產品創新,提升融資能力。(責任單位: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發改委、財政廳、水利廳、金融辦、福建銀監局、人民銀行福州中心支行)
(三)落實用地、稅收優惠政策。對供水設施項目用地,當地政府應以淨地劃撥的方式交付供水企業使用。供水企業既向城鎮居民供水,又向農村居民供水的,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運營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0號)規定,依據向農村居民供水收入占總供水收入的比例免徵增值稅;依據向農村居民供水量占總供水量的比例免徵契稅、印花稅、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責任單位: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國土廳、財政廳、地稅局、國稅局)
(四)完善政策法規。加快立法步伐,力爭2014年完成《福建省城市供水管理條例》的起草和立法調研工作。省住建廳要會同省財政廳、物價局等部門制定城市供水企業成本規制和補貼辦法,並制定城市供水行業服務標準,提高行業服務水平。(責任單位: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法制辦、住建廳、財政廳、物價局)
(五)落實責任和督查。市、縣(區)政府是城市供水安全保障的責任主體,實行市、縣(區)行政首長負責制,要合理確定水價,建立財政補償的保障機制,確保供水行業可持續發展。要理順城市供水管理體制,建立城市供水安全保障“一崗雙責”制度。各級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各級國資、水利等部門負責對其管轄的城市供水企業的供水安全保障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各有關職能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加強指導和監管,建立會商制度,合力解決影響飲用水安全的突出問題,保障城市供水安全。各市、縣(區)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和省直有關單位要將工作進展情況於每年12月底前報送省住建廳匯總後,向省政府報告。(責任單位: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住建廳、發改委、國資委、財政廳、環保廳、水利廳、衛計委、物價局)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4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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