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促進台資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促進台資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於2012年1月15日以閩政〔2012〕7 號印發。該《意見》分加大財政扶持、推動企業技術創新和技術改造、支持拓展大陸市場、最佳化勞動用工服務、加強金融支持、最佳化投資環境6部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促進台資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
  • 印發時間:2012年1月15日
  • 印發號:閩政〔2012〕7 號
  • 地區:福建
基本信息,加大財政扶持,推動企業技術創新和技術改造,支持拓展大陸市場,最佳化勞動用工服務,加強金融支持,最佳化投資環境,

基本信息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促進台資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
閩政〔2012〕7 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為更好地發揮閩台“五緣”優勢,支持台資企業轉型升級、加快發展,現提出如下意見:

加大財政扶持

(一)支持台商投資區、台商專業園區和台資企業加快發展。省發展改革委、科技廳、經貿委、財政廳、外經貿廳每年各安排1000萬元專項資金,由各單位統籌用於引進台資、扶持台資企業生產經營、台資企業技術改造、轉型升級、科技創新以及台商投資區、台商專業園區基礎設施建設等。
(二)推動台資加工貿易企業轉型升級。鼓勵和引導台資加工貿易企業開展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項目的研發;支持項目技改、自行設立或與科研機構共建研發機構;支持培育自主品牌,鼓勵企業由貼牌生產向自主品牌生產轉變,支持企業開展品牌宣傳、參展、併購品牌活動;鼓勵台資加工貿易企業爭取中國專利獎、國家質量獎、中國馳名商標、出口免驗產品等國家級榮譽稱號。以上項目符合相關部門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給予台資企業優先支持。
(三)鼓勵台商來閩投資高新技術產業和新興產業,對經評審認定符合條件的項目,視投資規模,由省外經貿廳安排專項資金,支持項目業主開展項目前期工作。台商在我省設立研發中心,經有關部門認定後,進口科技用品免徵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採購國產設備全額退還增值稅。
(四)減免行政事業性收費。對入駐省級以上開發區的台資企業,免收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性收費和企業註冊登記費。
(五)依法減免部分現代服務業台資企業稅收。根據國家有關稅收政策,台資企業從事技術轉讓、專利許可貿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可申請免徵營業稅。經國家有關部門認定的動漫企業自主開發、生產動漫作品和動漫產品,可申請享受國家現行鼓勵軟體產業發展的增值稅、所得稅優惠政策。
(六)“十二五”期間,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6萬元(含6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按20%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七)鼓勵台商在我省設立台資總部企業或總部行銷中心。對入駐我省的台資總部企業,根據總部類別,企業類型,實際到位註冊資本金劃分不同檔次,可給予實際到位註冊資本金的1%~3%開辦補助,補助金額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從企業入駐後上繳我省地方級收入中的增值稅、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中分年安排。對新設的台資總部企業按該企業在地方稅收貢獻額,前2年給予60%~80%獎勵,後3年給予30%~40%獎勵,5年後可繼續享受本地現有總部企業的獎勵政策。

推動企業技術創新和技術改造

(八)加快吸引一批台灣企業在福建建設研發機構。對在我省新設立的對產業發展貢獻大並與我省產業需求緊密結合的研發機構,按新增研發儀器設備實際投資額的30%予以資助,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研發機構的,最高資助可達2000萬元,非獨立法人研發機構的,最高資助可達1000萬元。
(九)支持在我省的台資企業加大創新平台建設。對符合福建重點產業需求,由台資企業建設並獨立核算的省級以上重點(工程)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和行業技術開發基地等科技創新平台,由考核認定部門按其新購研發儀器設備實際投資總額的30%給予資助,最高可達500萬元;或將其實施的行業性關鍵技術及產品的開發項目優先列入有關科技開發計畫給予重點支持。
(十)加快台灣重大科技成果在福建落地轉化。在融資、創業風險投資、擔保、科技保險、孵化器入駐、股權融資與交易、代辦股份轉讓等方面給予重點支持,並分階段(技術成果購買、中間試驗、工業性生產試驗、重大產品或裝備產業化)給予資金補助,具體標準與資助辦法由省有關部門研究制定。
(十一)加快培育一批台資企業技術創新團隊。支持高成長性科技型台資企業培養、引進、集聚一批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形成企業技術創新團隊。實施“創新團隊+創新項目”引進計畫,以“人才+項目”的形式,引進擁有核心技術、產業帶動力強的創新項目及創新團隊,引進的人才優先列入省高端人才引進資助計畫,引進的項目優先列入省科技創新項目予以資助,並對重大科研項目給予“一事一議”的特別支持。
(十二)對台資企業節能降耗的投資予以支持。凡實施生產資源綜合利用的項目與產品,以及採用資源綜合利用工藝和技術的,按省有關規定申請專項資金和節能獎勵,享受與內資企業同等的待遇和支持。
(十三)加強台資企業創新能力的培育,鼓勵台資企業與我省高校、科研院所共建產品研發機構,提升技術研發能力和智慧財產權創造能力。對我省高校與台資企業合作申請的省高校產學合作科技重大項目,省科技廳擇優給予支持。
(十四)鼓勵台資企業開展產品升級研發,對專利技術、科技成果行業領先並實現產業化、市場化的,由企業所在地人民政府給予適當獎勵。
(十五)支持台資企業參加我省城市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對體系建設中再生資源交易市場、分揀中心的項目用地給予保障供應,對其在城區內設立回收網點給予優先安排。
(十六)支持引進台灣先進適用的農業技術、優良品種和先進農業設施設備,扶持建設一批閩台農業合作科技示範推廣基地。台資農業龍頭企業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入選農業產業化省級重點龍頭企業,並享受相應扶持政策。

支持拓展大陸市場

(十七)幫助台資企業建立內銷渠道。協助台資企業在福建省建立“台灣產品行銷中心”,擴大台資企業的產品在大陸銷售。對在我省設立批發、零售的台資企業簡化審批手續,並在場地租金、稅費繳納等方面給予一定優惠。
(十八)支持台資企業參與擴大內需項目建設。支持資質高、品碑好、守信譽、質量可靠的台資企業,積極參與本省和各地重大項目以及工程建設招投標。
(十九)鼓勵台資企業參與我省採購項目,對生產節能、環保產品的台資企業在政府採購活動中給予同等優先待遇。
(二十)鼓勵台資企業參與本省現代物流服務業的建設,台灣大型物流企業以參股、兼併等多種形式投資我省物流業,培育核心競爭力強、產業規模大的閩台物流龍頭企業。
(二十一)支持台資辦醫。衛生部門要簡化審批程式,按照《外商投資項目指導目錄(2011)》,先行先試,及時核發《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執業範圍在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允許內從寬核定。各級政府及國土部門在台資醫院土地使用政策方面給予適當支持。醫保部門要及時將符合條件的台資醫療機構納入醫保定點醫療機構。有關部門要切實落實台資醫院在大型設備配置、人力資源、學術科研等方面的國民待遇。

最佳化勞動用工服務

(二十二)幫助台資企業規範用工、工資分配、勞動時間管理。指導台資企業根據生產和工作需要自行確定用工形式、條件,靈活調節勞動力。台資企業經營狀況發生困難,經勞資集體協商,可實行“彈性工資制”。簡化台資企業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和不定時工作制的審批程式。
(二十三)加強台資企業職工技能培訓。鼓勵勞動密集型的台資企業與我省的職業技術培訓院校合作辦學,開展多種形式的職工技能培訓,培養並輸送符合台資企業需要的實用型人才。
(二十四)加強就業指導和服務。積極推動公共就業服務信息系統向台資企業延伸覆蓋,向台資企業免費提供相關政策法規、職位供求信息諮詢以及職業指導等公共就業服務。加強與相關勞務合作省份合作力度,擴大“省際用工求職信息交流平台”的布設面,發揮“12580海西求職平台”等媒介作用,為台資企業招工引工提供服務。

加強金融支持

(二十五)培育支持台資企業發展的各類金融服務機構。積極支持台灣金融機構在我省設立辦事處、分支機構,成立合資銀行,為我省台資企業貼近提供服務。支持台資金融控股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汽車金融公司、消費金融公司等金融機構來我省設立金融後台服務中心,開展金融服務外包和金融創新業務。優先支持省內金融機構向台商投資區、台灣農民創業園等台資企業集中區域延伸機構,建設特色專業網點。支持台商或台企協會在我省設立或牽頭組建融資擔保公司或小額貸款公司,台商向省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聯席會議(以下簡稱省聯席會議)申請設立台資融資擔保公司,申請階段可暫緩提交股東出資的驗資報告,但應於企業設立登記後一個月內向省聯席會議補充提交驗資報告。
(二十六)鼓勵銀行加大對台資企業的信貸投放力度,在合規和風險可控的前提下,積極創新金融產品,推出適合台資企業的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大力推廣台資企業聯保貸款及智慧財產權、股權、林權(包括茶園和果園等)、土地經營權、地上種養物等抵質押貸款模式。有效發揮政策性金融的功能和作用,推動進出口銀行為台資企業進出口提供低成本貿易融資服務;發揮出口信用保險對台資企業出口的支持功能,台資中小企業投保出口信用保險的,給予保費50%的補助;對利用保單進行融資的,給予融資總額3%的貼息。繼續加強閩台金融交流合作,開發推廣台資企業在台資產“異地抵押”貸款業務,支持我省銀行業金融機構利用台灣銀行信用,通過“外保內貸”為台資企業提供融資支持。
(二十七)拓寬台資企業直接融資渠道。支持我省台資企業在境內外上市和再融資,引導和支持我省台資企業對接金融市場,通過發行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中小企業集合票據、企業債券、公司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等募集資金。積極引導、支持境內外的創業投資企業、產業投資基金、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等各類股權投資企業對我省台資企業進行股權投資。支持台資企業通過省創新創業企業股權融資與交易市場、省產權交易市場等平台,尋找和引入戰略投資者,籌措自身發展資金。加快組建海峽股權交易所,為在閩台資企業提供股權融資服務。
(二十八)加強台資企業融資信用環境建設,建立閩台兩地徵信機構之間的合作關係。支持台資中小企業聯合成立台商融資信保基金,由銀行給予整體授信,服務台資中小企業的融資。

最佳化投資環境

(二十九)放寬投資準入條件,進一步簡化台資項目的審批程式。除法律、法規或國家明令禁止的行業外,向台商投資企業全面開放,及時核准。將省級批准的投資總額3億美元以下的鼓勵類台資項目的核准和契約、章程審批許可權下放至各設區市一級;投資總額5億美元以下的鼓勵類項目契約章程的審批許可權下放至省內國家批准的台商投資區、平潭綜合實驗區和古雷台灣石化產業園區;限額以下台資從事鼓勵類、允許類批發、零售、佣金代理(不含拍賣)商業企業的審批權下放至各設區市經貿、外經貿主管部門。
(三十)鼓勵台資以多種方式投資。鼓勵台商以股權出資方式進行股權併購、資產重組;鼓勵台商以其境外合法來源的人民幣在我省設立企業或對已設立企業增資擴股;鼓勵台灣金融機構在我省設立股權投資基金,投向成長性好的中小企業。
(三十一)支持台商投資區、古雷台灣石化產業園區台資項目建設用地,並優先列入土地管理制度綜合試點,保障用地。
(三十二)鼓勵台商以專利、商標、著作權等智慧財產權、高新技術成果出資入股,台商以高新技術成果出資的股比限制可放寬至70%。
(三十三)完善我省智慧財產權行政執法協作機制,建立聯合執法機制。切實加強對台資企業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商號等智慧財產權的保護,嚴厲打擊侵權行為,有效地保護我省台資企業的智慧財產權。
(三十四)完善台資項目服務。各級部門為台商投資提供靠前服務,從項目洽談階段就提前介入,具體指導項目的核准、審批、登記,幫助企業預審申報材料,提高項目審批效率,加快項目落地進度。凡企業自願申請、總投資3000萬美元以上的重大台資項目,均納入或參照省、市重點項目管理。
(三十五)完善台商服務制度。省政府每年召開1~2次台商座談會,各級政府建立定期與台資企業座談聯繫制度,加強企業與政府的溝通聯繫。完善台商權益保障聯席會議制度,有效解決重大、複雜的台商權益糾紛,切實維護台商合法權益。在台商投資密集地區,專門建立台胞台商創業生活公共服務中心、綠色通道、溫情視窗等,為台商來閩投資創業提供便利。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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