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福建省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勵辦法》的決定

1998年7月16日福建省人民政府第50號令發布,根據2004年5月21日福建省人民政府發布的《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福建省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勵辦法〉的決定》進行修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福建省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勵辦法》的決定 附:修正本
  • 頒布單位:福建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4.05.27
  • 實施時間:2004.05.27
現將《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福建省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勵辦法〉的決定》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決定對《福建省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勵辦法》作如下修改:
將第三條第一款修改為:“福建省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以福建省人民政府名義頒發。評獎活動每兩年舉行一次。”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勵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福建省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勵辦法(修正)
(1998年7月16日福建省人民政府第50號令發布,根據2004年5月21日福建省人民政府發布的《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福建省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勵辦法〉的決定》進行修訂)
第一條 為繁榮和發展我省社會科學事業,獎勵在社會科學方面做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獎勵名稱定為“福建省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下列三類社會科學作品,每類均設一等獎、二等獎和三等獎:
(一)專著類;
(二)譯著、教材、古籍整理、工具書、科普讀物類;
(三)論文、調研報告、決策諮詢研究報告類。
第三條 福建省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以福建省人民政府名義頒發。評獎活動每兩年舉行一次。
福建省人民政府委託福建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具體負責評獎活動的管理、組織和實施。
第四條 在當屆評獎年度內正式出版或發表的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社會科學作品,符合下列標準的,其作者可以個人或者集體名義申請“福建省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
(一)符合黨的基本路線,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的方針;
(二)在學術上有科學創新、有較高的學術水平;
(三)體現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的精神。
第五條 申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省社會科學聯合會提交下列檔案:
(一)《福建省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申報表》;
(二)作品原件及其複印件;
(三)有關單位或組織推薦意見書。
第六條 凡已在相當或高於本獎勵的評獎中獲獎的成果不再申報參評。
第七條 福建省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由當屆福建省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勵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省評審會)評審。
省評審會由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設立,並報省人民政府批准。省評審會成員,由從事社會科學工作專家、學者和有關主管部門領導擔任,其中具有高級職稱人員不少於三分之二。
第八條 社會科學各類作品優秀成果獎具體標準是:
(一)專著:在研究現實和歷史的重大問題上有創見;
(二)譯著:譯文準確暢達,譯作內容對研究和解決理論問題或實際問題有重要參考價值;
(三)教材:在內容上有新意,結構上有突破,對科研、教學有重要套用價值;
(四)古籍整理:切合原意,注釋準確,對歷史考證有所發現或有重要價值;
(五)科普讀物:適應時代需要,並有較強的科學性、知識性,在傳播和普及社會科學知識方面有重要作用和效益;
(六)工具書:體例科學,資料可靠,知識性強,能反映國內外最新科研成果,並有實用價值或學術價值;
(七)論文:在學術上有創見,或能正確闡明重大理論問題或有助於解決實際問題;
(八)調查報告、諮詢報告:緊密聯繫改革開放和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進行研究,具有較高套用價值和明顯的社會效益,或具有較高的決策參考價值。
第九條 福建省社會優秀成果獎評審工作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堅持科學、民主、客觀、公正的原則;
(二)堅持標準,注重質量的原則;
(三)在同等條件下,青年作者作品優先入選原則。
第十條 省評審會的評審工作按下列程式進行:
(一)初評:組織學科評審組按照評審標準,負責成果的初評、初選工作;
(二)複評:組建若干複評組,對初評結果進行複評,按評審標準和所下達的入選成果比例(或數量)向省評審會推薦各等級獲獎候選項目;
(三)終評:省評審會對各複評組所推薦的各項候選成果進行最後評定。
第十一條 省評審會的評審結果應在一定範圍內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內為異議期。
第十二條 經公布無異議的評審結果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對獲獎人授予獎勵證書和獎金。
福建省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的各類各等級獎金數額和評獎工作費用由省社會科學聯合會會同省財政主管部門提出具體意見,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十三條 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獲獎者與自然科學優秀成果獲獎者享受同等待遇,其獲獎結果記入人事和學術檔案,作為考核、晉升、評定專業技術職務和享受有關津貼的依據。
第十四條 參加評選的作品有弄虛作假或抄襲剽竊他人成果的,由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取消其參評資格;已獲獎的,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後撤銷其獎勵,並追回獎金和獎勵證書;有關主管部門應視其情節輕重依法予以行政處分;構成侵權行為的,應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評審成員利用職務便利徇私舞弊的,由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取消評審資格,並由有關主管部門視其情節輕重予以批評教育或者行政處分。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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