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郵政業管理若干規定

《福州市郵政業管理若干規定》是為促進郵政業健康發展和加強郵政業管理,規範郵政業服務行為及保護企業和用戶的合法權益,由福州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務會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福建省郵政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於2015年7月11日而制定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州市郵政業管理若干規定
  • 性質:政府規章
  • 發布機構:福州市人民政府
  • 施行時間:2015年9月1日
  • 通過時間:2015年7月11日
概述,正文,

概述

福州市郵政業管理若干規定
(2015年7月11日福州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務會議通過)

正文

第一條 為促進郵政業健康發展,加強郵政業管理,規範郵政業服務行為,保護企業和用戶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福建省郵政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郵政業的規劃、建設、服務和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 福州市郵政管理部門是本市郵政業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郵政普遍服務和郵政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劃、國土、公安、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等部門應當在土地使用、設施建設、車輛通行等方面支持郵政業的發展。
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會同商務、發展改革等部門統籌安排專項資金用於支持快遞行業發展,具體資金使用辦法由相關主管部門會同郵政管理部門制定。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郵政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郵政設施、物流園區(含快遞)的布局和建設與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規及專項規劃相銜接,保障郵政行業與當地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第五條 郵政業設施包含郵政設施、快遞設施。
郵政設施包含郵政營業場所、郵件處理場所、郵筒(箱)、郵政報刊亭、信報箱等。
快遞設施包含快遞物流園區、快件處理中心、快遞服務網點、智慧型快件箱等。
第六條 快遞服務網點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規劃建設。城市新建住宅小區、商業區、開發區和舊城改造應當將快遞服務網點納入社區服務基礎設施,同步規劃、同步建設。
郵政設施應當按照國家、行業標準規劃建設。主次幹道報刊亭應按規劃要求布點設定,符合市容市貌標準,統一標識。
第七條 鼓勵社區服務組織、連鎖商業機構、機關學校管理部門在本社區、機關內建設快遞末端服務網點,經營服務事項可與快遞企業協商確定,市郵政管理部門應當予以服務與指導。
第八條 徵收郵政營業場所或者郵件處理場所,城鄉規劃許可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根據郵政設施國家、行業標準要求,予以就地就近產權調換;因城鄉規劃調整確實無法實行產權調換的,給予貨幣補償。
第九條 建設城鎮居民樓應當設定接收郵件的信報箱,並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驗收。城市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應當按照方便民眾的原則設定郵筒(箱)、郵政報刊亭等公用設施。
已繳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住宅小區,將傳統信報箱更新改造為智慧型信報箱的,可申請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鼓勵新建小區配置智慧型快件箱。
安置智慧型快件箱的,應當向市郵政管理部門登記建檔。市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對智慧型快件箱的建設提供指導。
第十條 郵件、快件準確載明收件人姓名、聯繫方式的,郵政、快遞企業與物業協商後可以委託物業代為送達,但應徵得收件人同意。
因物業企業、管理單位阻礙郵政、快遞從業人員進入並不願代為送達等原因造成投遞不能到門到戶的,郵政、快遞企業應噹噹場通知收件人領取,仍未領取的,將郵件、快件留存指定服務場所,按國家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 快件運輸車輛應當符合國家、行業標準,按照市郵政管理部門的規範要求噴塗統一專用標識,並按規定向市郵政管理部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備案。由市郵政管理部門會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噴塗專用標識的輕微型載貨汽車實行總量控制。
噴塗專用標識的輕微型載貨汽車除規定的限制時段外,可以在福州市區限制載貨汽車通行的道路通行。具體時段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會同市郵政管理部門制定。
第十二條 郵政、快遞行業從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具備郵政快遞業務員職業技能。郵政、快遞企業應當加強對從業人員的職業技能培訓、職業素質教育和從業考核。市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對從業人員培訓予以指導和監督。
第十三條 禁止下列行為:
(一)私自開拆、隱匿、毀棄或者非法扣留、扣查他人郵件、快件的;
( 二)以圍堵、攔截、聚眾鬧事等形式,擾亂寄遞服務場所正常秩序的;
(三)非法攔截、強登、扒乘郵件、快件運輸車輛的;
(四)盜竊、冒領、倒賣郵件、快件的;
(五)竊取、泄露用戶信息的;
(六)利用寄遞進行詐欺犯罪的;
(七)挪用、侵占、盜竊業務款和代收貨款的;
(八)其他影響寄遞服務的違法行為。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任何單位、個人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接到報案後,應當及時受理並依法處理,市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協調做好郵件、快件的及時派送工作。
第十四條 市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舉報投訴、評議考核制度。對扣留、倒賣、盜竊、隱匿、毀棄郵件、快件或者泄露用戶信息等違法違規行為,除依法對直接責任人員予以處罰外,還應記入郵政、快遞企業的不良信用記錄,定期向社會公示。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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