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司法局

福州市司法局是根據《中共福建省委辦公廳、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福州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閩委辦〔2010〕46號)和《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關於福州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榕委〔2010〕28號),設立福州市司法局,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正處級。

2018年12月,最佳化市司法局職責。將市政府辦公廳(市政府法制辦公室)的法制工作職責劃入市司法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州市司法局
  • 地址::廣達路51號
  • 批號:閩委辦〔2010〕46號
  • 內設機構:8個
主要職責,人員編制,主要領導,內設機構,辦公室,政治部,法制宣傳處,律師管理處,公證管理處,基層處,社區矯正處,法規處,信息公開指南,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司法行政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起草並監督實施有關司法行政工作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政策,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發展規劃。
廣達路51號
(二)指導、協調和監督全市法制宣傳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承擔市依法治市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負責指導和監督管理全市法律援助工作;指導全市“148”法律服務工作。
(三)指導、監督全市律師工作並承擔相應的責任。
(四)指導、監督全市公證工作並承擔相應的責任。
(五)指導、監督基層司法所建設、人民調解、刑釋解教人員幫教安置、社區矯正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牽頭協調全市醫患糾紛調解工作;配合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導全市人民陪審員工作。
(六)負責市司法行政複議和應訴工作;組織全市國家司法考試工作。
(七)會同有關部門指導、監督司法行政系統專款使用;指導、協調司法行政系統信息化建設。
(八)指導全市司法行政系統隊伍和作風建設;指導司法行政系統培訓工作;指導全市司法行政外事工作。
(九)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人員編制

市司法局機關政法專項編制為54名(含紀檢監察編制)。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4名、政治部主任(副處級)1名,正科級領導職數9名(含機關黨組織專職副書記1名)、副科級領導職數8名。
機關工勤人員事業編制5名。

主要領導

張建榕任福州市司法局副調研員;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司法局設8個內設機構:

辦公室

綜合協調局機關和直屬單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項的落實;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計畫;承擔局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信息、保密、統計、信訪、政務公開、新聞發布等工作;指導全市司法行政通信信息技術網路建設;管理局機關財務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指導、監督司法行政系統專款使用;負責局機關車輛管理、安全保衛、資產管理、基本建設、接待等行政事務;組織協調司法行政外事工作。

政治部

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離退休幹部等工作;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對協管幹部進行考核並提出任免、交流意見;負責律師、公證等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工作;負責全市司法行政系統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指導全市司法行政系統隊伍和作風建設。

法制宣傳處

(福州市國家司法考試辦公室)
負責全市法制宣傳工作。擬訂全市法制宣傳教育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指導檢查全市法制宣傳、依法治理工作;承擔司法行政系統的宣傳工作;貫徹執行國家司法考試工作規章,承擔司法考試的組織實施工作。

律師管理處

指導、監督律師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執行工作,擬訂律師執業管理的規範性檔案;指導、監督律師協會、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工作;承擔律師執業、律師事務所設立申請的審核和律師事務所重大事項變更的審查工作;組織、指導對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的年度檢查考核和專項檢查、專項考核;承辦全市特許律師執業考核有關事項;負責對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實施除吊銷執業證書外的行政處罰工作;負責管理外國和港澳台律師事務所在本市設立的代表機構及與本市律師事務所聯營的相關工作;指導、監督全市法律援助法規和政策的執行工作,承擔全市法律援助機構、法律援助人員的監督管理工作。

公證管理處

指導、監督公證機構、公證員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執行工作;負責全市公證機構、公證員的行政處罰實施工作;負責公證員任職申報、變更、免職、年度考核及執業證書的審核、承報工作;負責公證機構設立審批、重大事項變更、年度考核及執業證書的審核、承報工作;負責擬訂公證員職業培訓規劃和方案,開展公證理論研究和宣傳工作;負責公證質量檢查、核查工作;負責受理、辦理、答覆公證信訪投訴案件。

基層處

指導、監督基層司法所建設、人民調解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配合人民法院做好人民陪審員推薦、考核工作;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指導全市“148”法律服務工作;牽頭協調全市醫患糾紛調解處置工作。

社區矯正處

指導監督全市社區矯正工作;承擔市社區矯正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協調公安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實施社區服刑人員獎懲措施;參與社區服刑人員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指導、監督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工作。

法規處

組織起草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指導、監督全市司法系統行政執法工作;負責局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負責局機關行政複議與應訴、國家賠償等工作;負責全市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鑑定人和司法鑑定機構的登記管理工作,以及對其執業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和處罰的工作;負責組織司法行政有關重大課題的調研工作。
機關黨組織按《黨章》規定設定。

信息公開指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編制《福州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開指南》(以下簡稱《指南》),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提供服務。
本《指南》實時更新。本《指南》內容如有變更,自信息變更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予以更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在“中國福州”政府入口網站上查閱本《指南》,也可以在檔案館等公共查閱場所查閱本《指南》的紙質文本。
福州市司法局辦公室是福州市司法局信息公開的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全系統信息公開工作
政府信息公開分為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
一、主動公開
(一)公開範圍
福州市司法局辦公室在職責範圍內負責向社會主動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機構設定、主要職能、辦事程式;
行政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
司法行政業務發展規劃與計畫;
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項目、依據、標準;
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式、期限以及申請行政許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及辦理情況;
重大建設項目的批准和實施情況;
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
人事任免;
業務工作;
其他應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
具體信息目錄在“中國福州”政府入口網站上公布。
(二)公開形式
通過“中國福州”政府入口網站、報刊、廣播、電視等媒體公開政府信息;在檔案館、公共圖書館設定查閱場所,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政府信息提供方便。
(三)公開時限
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信息,自該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獲取信息的方法
1.登入“中國福州”政府入口網站首頁的“政府信息公開”欄目,瀏覽或使用搜尋工具查找。
2.在檔案館、公共圖書館設定的公共查閱室、資料索取點獲得政府公開信息;也可以從報刊、廣播、電視等媒體獲取政府公開信息。
二、依申請公開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一)受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機構
福州市司法局辦公室
通信地址:福州市倉山區南江濱西大道193號東部商務辦公區G-H樓福州市司法局辦公室
諮詢時間:上午9:00至11:30、下午14:30至17:00。(法定節假日除外)
本單位方位示意圖及行車路線:公交線路可乘坐307路至東部辦公區(石碑兜)車站下車即到。
(二)申請的方式
申請人持有效身份證明,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請。
1.通過網際網路直接申請
申請人可登錄“中國福州”政府入口網站直接填寫並遞交電子版《福州市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
2.書面申請
申請人可從“中國福州”政府入口網站下載《申請表》或向受理機構領取《申請表》,填寫後向福州市司法局辦公室送交。
3.口頭申請
採用書面形式申請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福州市司法局代為填寫《申請表》。
(三)申請的處理及時限
受理機構收到《申請表》後向申請人出具回執。能夠當場答覆的當場答覆,不能當場答覆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下列書面答覆:
1.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將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2.屬於不予公開範圍的,將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3.依法不屬於本機關公開範圍的,將告知申請人該信息的掌握機關及聯繫方式;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將告知申請人。
4.如需延長答覆期限的,經領導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覆期限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
5.申請內容不明確的,將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
6.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受理機構須徵求第三方的意見,徵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期限內。
(四)處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流程圖
(五)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
1、行政機關通過政府網站、報刊、廣播、電視等形式主動提供政府公開信息,一律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2、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可收取檢索、複製、郵寄等成本費。成本費用的標準按照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規定執行。
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確有經濟困難的,經本人申請、局辦公室審核同意,可以減免相關費用。
三、監督和救濟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或市司法局紀檢監察室舉報。福州市司法局紀檢監察室通信地址:福州市倉山區南江濱西大道193號東部商務辦公區G-H樓福州市司法局紀檢監察室;本單位方位示意圖及行車路線同上。收到舉報的機關應當予以調查處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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