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大常委會關於市級國家機關實行執法責任制的決議

為了保證國家法律法規和本省、市地方性法規的正確實施,促進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進一步明確執法責任,提高執法水平,為我市改革、發展和穩定創造良好的法治環境,根據《中共福州市委關於貫徹省委六屆八次全會精神實行依法治市的決定》和《福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依法治市的決議》,福州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在本市市級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實行執法責任制度。

【發布單位】81304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8-08-31
【生效日期】1998-08-3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市級
國家機關實行執法責任制的決議
(1998年8月31日福州市第十一屆人民
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為了保證國家法律法規和本省、市地方性法規的正確實施,促進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進一步明確執法責任,提高執法水平,為我市改革、發展和穩定創造良好的法治環境,根據《中共福州市委關於貫徹省委六屆八次全會精神實行依法治市的決定》和《福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依法治市的決議》,福州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在本市市級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實行執法責任制度。
一、實行執法責任制,是把已頒布實施的法律法規分類,按其性質、內容和國家機關的工作性質、職能範圍,分別確定負責貫徹和執行的責任部門,並通過制定和實施一系列制度,提出具體的執法要求,明確相應的執法責任,定期進行檢查、考核和獎懲,強化執法活動的嚴肅性,促使執法活動制度化、規範化,保證各項法律、法規得到正確地貫徹實施。
二、實行執法責任制度,應認真貫徹黨的十五大精神,以鄧小平理論和黨的基本路線為指導,以憲法和法律、法規為依據,切實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三、實行執法責任制的國家機關是:市人民政府及其執法部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以上國家機關的主要負責人為本機關實行執法責任制的責任人。
四、主要執法內容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頒布的法律,國務院頒布的行政法規;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會和福州市人大及其常委會頒布的地方性法規。
五、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要把實行執法責任制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制定方案,加強組織領導,抓緊落實:
1.組織編制法律法規分解目錄,明確各項法律法規的執法主體。分解執法責任要嚴密、細緻,要注意解決執法責任不清、交叉執法和執法不到位等問題。
2.制定便於操作的行政執法過錯追究制度和司法錯案責任追究制度。對執法違法責任的認定、追究範圍、程式、處理、監督、備案都要有明確的規定,使每一起執法違法案件都能得以及時發現、追究和處理。
3.各執法部門在明確本部門執法責任的前提下,進一步分解法律法規,並就執行法律法規的組織領導、學習宣傳、教育培訓、目標任務、保障措施以及考評獎懲等,制定出部門執法責任制度,明確執法責任到崗位、到人。
4.將執法責任制、行政執法過錯追究制和司法錯案責任追究制分系統彙編成冊,報市人大常委會審核同意後,認真組織實施。
六、實行執法責任制應與加強法制宣傳教育和各項依法治理活動結合起來,增強幹部民眾的法制觀念;應與加強執法隊伍建設,國家機關目標管理和工作人員崗位責任制的落實結合起來,促進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特別是各級體育場幹部,帶頭學習和掌握法律、法規,提高依法決策、依法行政、依法辦事的自覺性。
七、市人大常委會根據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權,採取執法檢查、視察調查、聽取審議執法情況匯報、開展執法工作評議、述職評議和個案監督等多種形式,對市級國家機關實行執法責任制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及時督促糾正執法中存在的問題,支持和促進國家機關依法行使職權。對實行執法責任製成績突出的給予表彰,對實行不力的予以批評,對嚴重失職的追究領導責任。並將實行執法責任制的情況作為任命幹部的一個重要依據。
八、檢察機關要切實履行法律監督職責,依法監督偵查、審判和刑罰執行中的違法行為。監察機關要加強行政執法監察,嚴肅處理失職、越權、違法行政等行為。
九、實行執法責任制的國家機關要維護公民合法權益,自覺接受民眾監督和新聞單位的輿論監督。
公民和社會各個方面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執法中的問題,要積極反映、檢舉;新聞單位要搞好對實行執法責任制的宣傳報導和輿論監督,督促國家機關嚴格依法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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