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克斯誹謗法

福克斯誹謗法,英國國會於1792年通過的一項有關審理誹謗罪程式問題的法律,由於當時著名政治家查爾斯·詹姆斯·福克斯(1749—1806)於此法律的通過用力甚巨,故名。在18世紀以前的英國,人們的言論以及出版物是否構成誹謗罪,全由法官獨自決定,陪審團不能參與其事。連著名法官曼斯菲爾德也聲稱陪審團無權決定一項作為是否構成誹謗罪,這項權力只屬於法官這種觀點也受到許多法律家的反對,後經多次努力,議會終於通過了這項授與陪審團確定構成誹謗罪的範圍和確定被告是否犯有誹謗罪的權力。這項法律對於保障公民言論及出版自由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是公民政治權利演變史以及陪審制度史上的一項重要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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