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限物品管理規定

禁限物品是國家禁止進出境物品和國家限制進出境物品的簡稱。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禁限物品管理規定
  • 全稱:國家禁止和限制進出境物品
  • 目的:為保護國家政治、經濟等方面利益
  • 特點:以法律、法規明令
檔案全文
禁限物品的概念
禁止進出境物品系指政府為保護國家政治、經濟、文化、道德、衛生等方面的利益,以法律、法規明令不準進境或出境的物品。
限制進出境物品系指按照國家規定限值限量進出境或需經有關部門批准方可進出境的物品。
禁止進出境物品的範圍
(一)禁止進境物品
l.各種武器、仿真武器、彈藥及爆炸物品;
2.偽造的貨幣及偽造的有價證券;
3.對中國政治、經濟、文化、道德有害的印刷品、膠捲、照片、唱片、影片、錄音帶、錄像帶、雷射視盤、計算機存儲介質及其他物品;
4.各種烈性毒藥;
5.鴉片、嗎啡、海洛因、大麻,以及其他能使人成癮的麻醉品、精神藥物;
6.帶有危險性病菌、害蟲及其他有害生物的動物、植物及其產品;
7.有礙人畜健康的、來自疫區的,以及其他能傳播疾病的食品、藥品或其他物品。
(二)禁止出境物品
1.列入禁止進境範圍的所有物品;
2.內容涉及國家秘密的手稿、印刷品、膠捲、照片、唱片、影片、錄音帶、錄像帶、雷射視盤、計算機存儲介質及其他物品;
3.珍貴文物及其他禁止出境的文物;
4.瀕危的和珍貴的動物、植物(均含標本)及其種子和繁殖材料。
限制進出境物品的範圍
(一)限制進境物品
1.無線電收發信機、通信保密機;
2.煙、酒;
3.瀕危的和珍貴的動物、植物(均含標本)及其種子和繁殖材料;
4.國家貨幣:
5.海關限制進境的其他物品。
(二)限制出境物品
1.金銀等貴重金屬及其製品:
2.國家貨幣:
3.外幣及其有價證券;
4.無線電收發信機、通信保密機;
5.貴重中藥材;
6. 一般文物;
7.海關限制出境的其他物品。
部分禁限物品的管理規定
(一)武器彈藥
1.武器彈藥的概念
武器彈藥包括各種槍枝、仿真武器、彈藥及爆炸物品。
槍枝指以火藥或者壓縮氣體等為動力,利用管狀器具發射金屬彈丸或者其他物質,足以致人死亡或者喪失知覺的各種槍枝。彈藥指整發子彈或其組成部分,包括彈殼、底火、發射火藥、子彈或任何槍枝中使用的彈丸。
仿真武器是指具有攻擊、防衛等性能的物品,包括各種類型仿真手槍式電擊、催淚器,各種類型的仿真槍械及彈藥,具有攻擊、防衛性能的其他仿真武器、彈藥及上述以外的其他類似械具。
2.對武器彈藥的管理規定
除另有規定外,禁止旅客攜帶各種武器彈藥進出境。違者,海關將依法進行處理。
旅客如有特殊原因需要攜帶武器彈藥進出境的,必須事先報經有關部門批准;進出境時必須向海關申報,由邊防檢查站審核發給槍枝攜運許可證,海關憑有關部門的批件及邊防檢查部門簽發的槍枝攜運許可證放行。
(二)管制刀具
1.管鉗刀具的認定
(1)匕首:帶有刀格的單刃、雙刃、三棱刀,且刀身長度超過100毫米(包括100毫米);
(2)三棱刀:機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
(3)帶有自鎖裝置的彈簧刀(跳刀),且刀身長度超過100毫米(包括100毫米);
(4)其他相類似的單刃、雙刃、三棱尖刀,刀身長度超過120毫米(包括!20毫米),且刀刃與刀背(或另一側刀刃)上距離刀尖頂點1厘米的點與刀尖頂點形成的角度小於60度的雙刃或單刃刀;
(5)無彈簧但有自鎖裝置的單刃、雙刃刀和形似匕首但長度超過匕首的單刃、雙刃刀等。
武術器械及生產、工作、生活用刀具,比如切菜刀、武術刀都不屬於管制刀具。
2.管理規定
除另有規定外,禁止旅客攜帶各種管制刀具進出境。違者,海關將依法進行處理。
是否屬於管制刀具,由公安機關依法進行認定。
(三)毒品
1.毒品的概念
毒品是指國家規定管制的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品和精神藥品,如鴉片、嗎啡、海洛因、大麻、冰毒、古柯鹼辭。毒品是國家立法管制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通稱。
2.管理規定
(1)鴉片、嗎啡、海洛因、大麻、冰毒、古柯鹼,以及其他能使人成癮的麻醉品、精神藥物禁止進出境。
(2)對國家立法管制的麻醉品和精神藥品進出口,海關按照《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2號)實施管理,國家對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進(出)口實行進(出)口準許證管理制度,海關一律憑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簽發的麻醉藥品進(出)口準許證或精神藥品進(出)口準許證辦理進出口手續。
(3)因治療疾病需要,個人憑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診斷書、本人身份證明,可以攜帶單張處方最大用量以內的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攜帶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進出境的,由海關根據自用、合理的原則放行。
(4)醫務人員為了醫療需要攜帶少量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進出境的,應當持有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放的攜帶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證明。海關憑攜帶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證明放行。
(四)金銀及其製品
1.海關對旅客攜帶進境的金銀及其製品的驗放規定
旅客帶進黃金及其製品應以自用、合理數量為限。進境時應當向海關申報,經海關核准予以免稅放行。超出自用、合理數量帶進的黃金及其製品,視同進口貨物,須憑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的批件,依照《稅則》,予以徵稅放行。
2.海關對旅客攜帶出境的金銀及其製品的驗放規定
(l)海關核准進境的金銀及其製品,可以留在境內;如需復帶出境,海關憑原入境時的旅客行李申報單登記的數量、重量壹驗放行;凡人境時未向海關申報登記或者超過原入境時申報登記數量的,不許出境。
(2)入境旅客用帶進的外匯在中國境內指定的商店購買的金銀首飾,包括鑲嵌飾品、器皿等新工藝品,攜帶、託運、郵寄出境,海關憑境內經營金銀製品的指定商店出具的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制發的特種發貨票查核放行,不能提供特種發貨票的,不許郵寄、攜運出境。
(3)旅客因出訪、探親、旅遊等目的出境,以及前往國外或者港澳地區工作和學習的,其佩戴的自用金銀飾品,在海關規定的數量範圍內,準予放行。超出規定限額的,海關憑銀行出具的攜帶金銀出境許可證,查驗放行。不能提供攜帶金銀出境許可證的,不許攜帶出境。
(4)凡隱瞞不報或者用其他方法逃避海關監管的,未經批准擅自進口的,海關依照《海關法)和《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五)貨幣及有價證券
1.海關對國家貨幣出入境的驗放規定
(l)旅客攜帶國家貨幣出入境,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向海關如實申報。中國公民出入境、外國人人出境,每人每次攜帶的人民幣限額為20000元。攜帶上述限額內的人民幣出入境,在實行雙通道制度的海關現場,可選擇“無申報通道”通關;超出限額的,應選擇“申報通道”向海關辦理有關手續,海關予以退運,不按規定申報的,海關予以處罰。
(2)依據規定,不得在郵件中夾帶國家貨幣出入境。不得擅自運輸國家貨幣出入境。違反國家規定運輸、攜帶、在郵件中夾帶國家貨幣出入境的,由國家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海關對外幣爰外幣票據的驗放規定
(l)旅客攜帶外幣現鈔入境,超過等值5000美元應當向海關書面申報,出境時攜帶不超過等值5000美元外幣現鈔出境,無須申領攜帶外匯出境許可證,海關憑其最近一次入境時的外幣現鈔申報數額記錄驗放;超出規定限額的,應向銀行或國家外匯管理局申領攜帶外匯出境許可證,海關憑蓋有“銀行攜帶外匯出境專用章”和“國家外匯管理局攜帶外匯出境核准章”的攜帶外匯出境許可證放行。當天多次往返及短期內多次往返者除外。
(2) 15天內多次往返或當天多次往返旅客,攜帶外幣現鈔入境須向梅關書面申報,出境時海關憑最近一次入境時的申報外幣現鈔數額記錄驗放。沒有超過最近一次入境申報外幣現鈔數額記錄的,15天內或當天首次出境時可攜帶不超過等值5000美元(含5000美元)的外幣現鈔出境,不需申領攜帶證,海關予以放行,攜帶金額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的,海關不予放行。15天內第二次及以上出境時,可攜帶不超過等值1000美元(含1000美元)的外幣現鈔出境,不需申領攜帶證,海關予以放行,攜帶金額超過等值1000美元的,海關不予放行。當天內第二次及以上出境時,可攜帶不超過等值500美元(含500美元)的外幣現鈔出境,不需申領攜帶證,海關於以放行,攜帶金額超過等值500美元的,海關不予放行。
(3)旅客攜帶外幣票據(包括人民幣旅行支票、旅行信用證等人民幣外匯票證),可自由進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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