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遞服務企業收寄物品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寄遞物品安全管理,防止禁寄物品流入寄遞渠道,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寄遞服務企業收寄物品安全管理規定
  • 外文名:Service delivery concerns enterprises receive and send the goods safety management regulations
  • 時間:2008年04月22日
  • 性質:安全管理規定
第二條 寄遞服務企業收寄物品時必須加強安全驗視,核對無誤後加蓋驗視章或簽字確認。應嚴格執行《禁寄物品指導目錄及處理辦法》的規定,按照“誰經營、誰負責”的原則,建立健全並嚴格執行收寄驗視制度。
第三條 寄遞服務企業對不能確定安全性的存疑物品,應要求寄件人出具相關部門的安全證明。否則,不予收寄。寄遞服務企業收寄已出具安全證明的物品時,應如實記錄收寄物品的名稱、規格、數量、收寄時間、寄件人收件人名址等內容,記錄保存期限應不少於1年。
第四條 寄遞服務企業受網路購物電視購物郵購等經營者委託從事物品途途快遞服務的,應與委託方簽訂安全保障協定。所簽訂的協定應報本省(區、市)郵政管理局備案。寄件人應在國家法律規定範圍內,生產、經營、銷售適合寄遞的物品,並對所寄遞物品承擔相應責任。
第五條 寄遞服務企業從事代收貨款業務,應到本省(區、市)郵政管理局備案。寄遞服務企業代收貨款時,應明確告知收件人的權利義務。快遞企業與寄件人結算代收貨款的期限應不超過1個月,應建立代收貨款台賬,如實記錄寄件人、收件人信息和貨款金額等內容,台賬保存期限應不少於1年。
第六條 郵政監管機構應向社會公告承擔網路購物、電視購物和郵購等物品寄遞服務,以及辦理代收貨款業務的企業名錄。
第七條 寄遞服務企業應採取各種安全措施,保障收寄物品和寄遞服務人員的安全。除配合公安、國家安全、海關等機關依法偵破案件外,寄遞服務企業對寄件人、收件人和收寄物品的相關信息負有保密責任。對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查處來源不合法及假冒偽劣等商品的工作,寄遞服務企業應予以積極配合。
第八條 寄遞服務企業應強化員工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能培訓,加強經營的規範管理和安全防範。應制定收寄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並報本省(區、市)郵政管理局備案。
第九條 各省(區、市)郵政管理局應加強對寄遞服務企業收寄物品安全的監管。對違法收寄,損害國家利益、消費者權益的企業和人員,應配合相關部門依法查處。
第十條 本規定由國家郵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2008年04月2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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