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約青海十三條

禁約青海十三條

《禁約青海十三條》 清年羹堯關於對青海蒙古規定禁令的奏章。世宗雍正二年(1724年)春,平定羅卜藏丹津叛亂後,川陝總督、撫遠大將軍年羹堯在奏《青海善後事宜十三條》後,又奏《禁約青海十二事》,對青海蒙古進一步提出了12條嚴格禁令。其內容有:“朝見進攻,定有限期”;“不準自稱盟長”;“內外貿易,定地限時”;“恪守分地,不許強占”;“差官商賈往過,不許搶掠”......次年,清廷遣一等侍衛、散秩大臣達鼐為青海辦事大臣,在辦理青海善後事宜時施行上述禁令,以保證清廷統治青海各措施的全面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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