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奴隸販賣

禁止奴隸販賣

在早期奴隸販賣時期,殖民地對非洲文化起了毀滅性的破壞作用;在自由資本主義時期,禁止非洲本土的奴隸貿易。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禁止奴隸販賣
  • 時間:在早期奴隸販賣時期
  • 地點:非洲
  • 類別:歷史
行為界定,歷史,

行為界定

禁止使人淪為奴隸的一切擄獲、取得、運輸、買賣人身的行為。在近代,奴隸販賣尤其指殖民主義者從非洲掠奪黑人運至美洲以高價賣給當地礦主和種植園主的罪惡行為。

歷史

15世紀以後,葡萄牙和一些歐洲國家先後侵入非洲。16~18世紀,自非洲運至美洲的奴隸總數達1500~2000萬人。在掠取和販運過程中,黑人備受虐待,死亡率高達90%。19世紀國際條約中開始訂有一些譴責和制止奴隸販賣的條款,如1815年維也納會議的有關檔案、1841年《制止非洲奴隸貿易條約》、1885年《柏林公約》和1890年《布魯塞爾公約》。第一次世界大戰後,1919年《聖日耳曼公約》規定,各簽字國承允設法完全消滅奴隸制度和海上與陸上的奴隸販賣。1926年,在國際聯盟主持下,簽訂了《禁奴公約》,規定各簽字國承允禁止奴隸販賣,並逐步和儘速地完全禁止一切形式的奴隸制度。該公約於1953年經聯合國制定的議定書予以修正。1956年,聯合國又制定了《廢止奴隸制、奴隸販賣及類似奴隸制的制度與習俗補充公約》。該補充公約強調奴隸販賣等行為應由締約國法律規定為刑事罪,宣布某些類似奴隸制的制度與習俗如債務質役、農奴制、買賣新娘和濫用童工等為違法,要求各締約國採取各種立法和其他有效措施,消除任何形式的奴隸制度和奴隸販賣。 此外,1958年《公海公約》和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都規定,軍艦在公海上如遇到外國商船有從事販賣奴隸的嫌疑,可登船檢查。儘管如此,事實上各種人身奴役和變相的奴隸制仍有存在。1950年,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在一個檔案中指出,現有形式的奴隸制不是單獨用國內立法所能禁止的,需要用積極的國際合作才能消除造成奴隸制度的經濟和社會的根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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