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使用興奮劑的暫行規定

禁止使用興奮劑的暫行規定

禁止使用興奮劑的暫行規定是由中國體委會與1995年2月27日發布的規章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禁止使用興奮劑的暫行規定
  • 發布時間:1995年2月27日
  • 規定內容:嚴肅處理在體育中使用興奮劑行為
  • 目的:維護公平競賽的體育道德
禁止使用興奮劑的暫行規定,規定內容,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禁用興奮劑的範圍,第三章 興奮劑檢查,第四章 興奮劑的檢測分析,第五章  申 訴,第六章 處罰,第七章 仲 裁,

禁止使用興奮劑的暫行規定

禁止使用興奮劑的暫行規定是由中國體委會與1995年2月27日發布的規章條例。

規定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護運動員的身心健康,維護公平競賽的體育道德,保證我國體育運動的健康發展,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嚴令禁止、嚴格檢查、嚴肅處理在體育運動中使用興奮劑的行為。
本規定所稱興奮劑,是指國際奧委會和其他國際體育組織確定的禁用藥物和方法。國際奧委會規定的禁用藥物和方法名單見附則一。
本規定所稱使用興奮劑,是指運動員套用任何形式的藥物、或者以非正常量、或者通過不正常途徑攝入生理物質,企圖以人為的和不正當的方式提高他們的競賽能力。
第三條國家體委對全國的反興奮劑工作實行統一領導,由中國奧委會反興奮劑委員會(以下簡稱反興奮劑委員會)組織實施。其職責是:
(一)研究制定全國反興奮劑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措施;
(二)指導、協調、監督全國性體育組織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的反興奮劑工作;
(三)組織並實施國家體委的興奮劑檢查計畫;
(四)監督各有關體育組織對違反本規定者的處罰及執行情況;
(五)組織開展有關的宣傳教育、培訓、科學研究、對外交流等活動。
第四條  各級體育行政部門、各有關體育組織和體育事業單位應有相應的機構或指定專人,負責管理本地區、本系統、本單位的反興奮劑工作。各級體育行政監察部門應加強對反興奮劑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二章禁用興奮劑的範圍

第五條禁止運動員以任何理由和方式使用興奮劑。
第六條  禁止強迫、指使、誘導、欺騙、指導和默許運動員使用興奮劑的行為。
第七條  禁止專為運動員而研製、配製、試用、銷售、購買、有償或無償提供興奮劑的行為;以及為上述目的籌集或提供經費。

第三章 興奮劑檢查

第八條  運動員應接受根據本規定而進行的體育競賽和賽外的興奮劑檢查。
第九條  全國性體育競賽(包括綜合性運動會和單項競賽),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各行業系統的綜合性運動會,均應根據有關國際體育組織的規定進行興奮劑檢查。
第十條  凡進行興奮劑檢查的體育競賽,均應在組織委員會下設立興奮劑檢查委員會或興奮劑檢查組(站)。
第十一條  全國綜合性運動會、全國單項體育競賽和其他體育競賽的興奮劑檢查委員會或興奮劑檢查組(站),根據情況應分別由反興奮劑委員會、有關單項運動協會或主辦單位的反興奮劑領導機構主持工作。
第十二條  體育競賽時興奮劑檢查對象的確定辦法,應由反興奮劑委員會、有關單項運動協會和競賽組委會在賽前共同確定。
在有記錄的體育競賽中,創全國以上新紀錄成績的運動員,應接受興奮劑檢查。
在我國舉行的國際體育競賽中興奮劑檢查對象的確定辦法,應按有關國際體育組織的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反興奮劑委員會或有關單項運動協會的醫務代表,有權根據競賽過程中出現的情況,臨時指定任何被認為有異常現象的運動員接受興奮劑檢查。
第十四條 體育競賽的主辦單位,應根據本規定附則二的要求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第十五條 賽外檢查由反興奮劑委員會及單項運動協會派出的代表主持進行。賽外檢查的對象,由反興奮劑委員會或有關單項運動協會確定。
對於國際體育組織、反興奮劑委員會派往各地執行賽外檢查任務的工作人員,當地體育行政部門應在工作、住宿、交通等方面給予方便。
第十六條 賽外檢查可以在未事先通知的情況下隨時進行,任何運動員或其他人都不能拒絕、拖延。
第十七條 運動員在接到興奮劑檢查通知單後,應在檢查通知單上規定的時間內攜帶身份證明到指定地點接受檢查,否則應被視為拒絕接受興奮劑檢查。
第十八條 興奮劑檢查工作人員應經過反興奮劑委員會組織的專門培訓並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並按照本規定附則三的要求,完成收取樣品工作。
第十九條 收集後的興奮劑檢查樣品應由專人運交興奮劑檢查中心的授權代表。送交的樣品及興奮劑檢查記錄單上不應含有可辨認出樣品提供者的任何信息。

第四章 興奮劑的檢測分析

第二十條 從事興奮劑檢測分析的實驗室必須取得國際奧委會的認可資格或國家體委的授權,否則其檢測結果應被視為無效。
第二十一條收到樣品後應儘快完成檢測分析,並在規定時間內向指定的負責人報告結果。
第二十二條  興奮劑檢測人員及有關工作人員應承擔對檢測結果的保密義務。
第二十三條  如A瓶樣品檢測分析結果為陽性,可按本規定附則四的程式,在二十天內進行復檢,也可按有關國際體育組織的規定執行。

第五章  申 訴

第二十四條  如果接受興奮劑檢查的運動員或陪同人員對檢查取樣過程不滿意,認為不符合本規定附則三的有關規定,可以把意見寫在興奮劑檢查記錄單上,並寫明理由,也可直接向在場的反興奮劑委員會或單項體育運動協會的代表提出申訴。如此欄空白或未提出申訴,則該運動員將被確認放棄對整個取樣過程的申訴權力。
第二十五條  如 B瓶樣品的檢測分析結果仍為陽性,運動員可在二十天內向有關單項運動協會或有關國際體育組織提出書面申訴或要求召開聽證會。超過時限,則不再受理。
運動員本人及運動員所在單位的代表可在會上申訴情況並回答會議上提出的問題。
第二十六條  在任何情況下,運動員不得以不清楚去什麼地點接受檢查或弄錯時間為理由提出申訴,也不受理此類申訴。

第六章 處罰

第二十七條凡參加體育競賽的運動員及有關人員,如果違反本規定,均應接受根據本規定和其他規定而給予的技術處罰、經濟處罰和政紀處分。如造成嚴重後果,觸犯了民法、刑法,將依照法律追究責任。
第二十八條 對違反本規定第五條的運動員、應由有關單項運動協會根據有關國際體育組織的規定,給予取消比賽資格、取消比賽成績、停賽、終身禁賽等技術處罰。
單項運動協會的技術處罰應不低於有關國際體育組織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  拒絕接受興奮劑檢查、或在興奮劑檢查中有不正當行為的運動員,應視為興奮劑檢測結果為陽性,並由有關單項運動協會按國際單項體育組織規定的處罰條款進行處罰。
第三十條對違反本規定第五條的運動員的主管教練員,應由有關單項運動協會視其情節給予停賽、停止教練員工作和罰款等處罰,除非有證據證明不是教練員的責任。
第三十一條  對違反本規定第六條或第七條的教練員、隊醫或領隊,應由有關單項運動協會根據有關國際體育組織的規定視情節給予處罰,並由其所在單位視情節給予政紀處分。如有關國際體育組織無明確規定,對教練員、隊醫或領隊的處罰不應低於對運動員的處罰。
第三十二條  對違反本規定第六條或第七條的其他人員,應由其所在單位視情節給予政紀處分。
第三十三條  對違反本規定第七條、並從中獲得經濟收入者,各級體育行政監察部門應立案查處,沒收其非法所得、停止其經營活動,並處以經營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必要時,國家監察部駐國家體委監察局可直接立案查處。
第三十四條  對違反本規定以及在工作中有營私舞弊、弄虛做假或其他瀆職行為的興奮劑檢查、檢測人員,應由反興奮劑委員會視情節停止或取消其工作資格,並由其所在單位視情節給予政紀處分。
第三十五條為督促各地區、各系統、各單位加強對反興奮劑工作的管理,國家體委有權對違反本規定第五條的運動員的所在單位,對其管理不嚴的責任視情節給予追加興奮劑檢查並承擔有關費用、取消該單位比賽資格或比賽成績等附加處罰。

第七章 仲 裁

第三十六條被處罰者如對有關組織或單位的處罰決定不服,可向其上級主管部門直至國家體委和中國奧委會提出申訴,要求仲裁。
第三十七條  上級主管部門或國家體委和中國奧委會應組織進行調查並做出仲裁。
第三十八條  國家體委和中國奧委會作出的仲裁結論是最終結論。
第八章  其 他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的附則與本規定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條  各單項運動協會、各級體育行政部門、其他有關體育組織和體育事業單位可依照本規定和有關國際體育組織的規定,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
第四十一條  本規定由國家體委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規定實施前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定內容相牴觸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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