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使用化學武器

禁止使用化學武器,化學武器是指通過化學作用用以傷害人、動物或植物的物質、器具及材料。其種類很多,包括刺激性、窒息性毒氣,中毒性毒氣,神經性毒氣,糜爛性毒劑等。1907年海牙第四公約正式規定“禁止毒物或有毒武器”。鑒於第一次世界大戰德國使用氯氣彈等的教訓,1925年6月17日締結了日內瓦議定書,重申禁止在戰爭中使用“窒息性、毒性或其他氣體,以及一切類似的液體、物體或器件”。然而,美國、日本等再次使用化學武器,當然違反國際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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