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基本當事人

票據基本當事人是指在票據做成和交付時就業已存在的當事人,是構成票據法律關係的必要主體,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其中:出票人,是指依法定方式簽發票據並將票據交付給收款人的人;收款人,是指票據到期後有權收取票據所載金額的人,又稱票據權利人。

根據國際上票據立法的慣例,我國的票據法所規範的對象,僅為狹義的票據,即匯票、本票和支票三種票據。它們的共同特點是,在票據規定的期限內,持票人或收款人可向出票人或指定付款人無條件地支取確定金額的貨幣;它們都屬於反映一定債權債務關係的、可流通的、代表一定數量貨幣請求權的有價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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