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回購

票據回購

票據回購又稱回購式轉帖現,分為逆回購買入返售)和正回購(賣出融資)。

基本介紹

定義,業務流程,價格商定,

定義

正回購:貼出人將未到期、已貼現的票據轉讓給交易對手的同時,約定在未來某一日期購回原票據的融資行為。
逆回購:貼入人購買交易對手所持有的尚未到期、已貼現的票據的同時,約定在未來某一日期由交易對手購回原票據的業務行為。
貼入人按票面金額以雙方商定的回購期限和價格扣除回購利息後向貼出人給付資金,回購到期後貼出人按票面金額向貼入人購回票據。票據回購不改變票據權利人,實質上是貼出人以票據為質押短期融資行為。
回購式轉貼現應註明贖回開放日及贖回截止日。贖回開放日是指轉貼現雙方約定贖回票據的第一日,該日應先於或等於贖回截止日。回購式轉貼現的貼出人應在贖回開放日後贖回截止日前贖回票據,但該贖回申請由貼入人發出。

業務流程

(一)銀行作為逆回購方
1、受理業務申請,申請票據回購業務的金融機構按有關規定,持票據原件及相關業務資料向本行申請辦理票據正回購
2、本行審核申請人提交的資料,經審批同意辦理的將票據原件交會計部門核驗票據的真實性和有效性,會計部門核驗通過後,本行與申請人簽署回購契約,同時填制相關業務憑證,辦理回購資金劃轉手續。
3、票據回購到期,回購申請人(正回購方)將回購資金(票據的票面金額)於回購日劃入本行指定賬戶,本行收妥資金後,將票據退還給回購申請人(正回購方)。
(二)銀行作為正回購方時的業務辦理程式,按對方(逆回購方)的要求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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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商定

回購價格由交易雙方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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