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長負責制

社長負責制是以社長為最高行政首長和法人代表的報社管理體制。在這種體制中,社長對報社的編輯部門、經營管理部門、行政後勤部門的工作負最高責任。設總編輯、總經理和負責行政事務的副社長分管上述三部門的日常工作並協助社長做出報社最高決策。

總編輯和編委會只負責編輯方針、報導計畫、具體編採業務的組織和實施,一般不過問經營管理部門和行政後勤部門的工作。一般認為,這種體制有責權分明、便於編輯與經營各司職守等優點,並且適合加強經營活動的需要。因此,近年來,隨著新聞體制改革,我國已有多家報社放棄沿用數十年的總編輯和編委會負責制,改用這種管理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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