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養老保險政策

社會養老保險政策

社會養老保險政策,為解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後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社會養老保險政策。即由社會統籌基金支付的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是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保險五大險種中最重要的險種之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社會養老保險政策
  • 界限: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
  • 類型:一種社會養老保險政策
  • 組成部分:個人賬戶養老金
基本簡介,保險待遇,法律政策,

基本簡介

社會養老保險,全稱社會養老保險金,即由社會統籌基金支付的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是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保險五大險種中最重要的險種之一。社會養老保險政策,為解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後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社會養老保險政策。

保險待遇

1.繳費年限: 參保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申請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1)1998年7月1日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累計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滿15年的;
(2) 1998年6月30日 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2013年6月30日 前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累計繳費年限滿10年的;
(3)1998年6月30日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2013年7月1日後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
(4)1998年6月30日前應參加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1998年7月1日以後辦理參保補繳手續,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
2.按月領取: A。基礎養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a+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 費工資)÷2×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1%。 B。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 C。以上兩項A+B之和為每月領取額。
3.基本養老金每年7月根據全省統一公布的方案實施年度調整。

法律政策

一、範圍和對象
1、區內取得城鎮戶籍年滿16周歲,未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均可參加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
2、實名制登記人員情況經比對,不符合參保條件的,不得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登記信息有誤的,經重新核對後,符合參保條件的,可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3、實名制登記漏報人員,須按規定程式進行申請登記,符合參保條件的,可辦理相關參保手續。
二、申請及批准程式
4、申請參保人員憑本人身份證、戶口本原件及複印件、戶籍所在地勞保所領取並填寫《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申請審批表》。
5、戶籍所在地社區受理申請後,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報送所在縣市級就業社會保障服務中心,由社保服務中心審核匯總後,把《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申請審批表》及電子版統一報送鄭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
6、各街道勞動就業社會保障服務中心對申請人的戶籍信息、享受其他社會保障待遇及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情況予以審核。
7、經審核不符合參保條件的,由戶籍所在地社區及時告知申請人。
8、申請參保人員自批准次月起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9、享受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人員因戶籍遷出本區、出國出境定居、死亡或其他原因失去社會養老保險金領取條件的,從失去領取條件的次月起停發社會養老保險金。
10、享受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人員被判處拘役以上刑罰或者勞動教養的,暫停發放社會養老保險金。待刑滿釋放或勞教期滿的次月起重新發放社會養老保險金,停發期間的社會養老保險金不予補發。
11、享受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人員,其親屬向公安機關申報失蹤、臨時註銷戶口的,從申報次月起暫停發放社會養老保險金。對後經確認仍具有領取資格的,應恢復發放社會養老保險金,並補發在停發期間應享受的社會養老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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