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福利性募捐義演管理暫行辦法

《社會福利性募捐義演管理暫行辦法》在1994.11.30由民政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社會福利性募捐義演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單位:民政部
  • 頒布時間:1994.11.30
  • 實施時間:1994.11.30
現發布《社會福利性募捐義演管理暫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實施對社會福利性募捐義演的管理,維護捐贈者和受捐贈者的合法權益,保證社會福利性募捐義演的健康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社會福利性募捐義演,系指社會各界為幫助社會救濟對象、支援災區、扶持貧困地區的發展和援救其他突發性災害中遭遇困難的人們募集款物而舉辦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演出活動。
第三條 義務演活動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規和政策,同時受國家法律保護並享受國家有關政策優惠。
第四條 國家專門從事社會福利性事業的機關、社會團體及其他有關組織可以單獨申請舉辦社會福利性募捐義演。其他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或個人申請舉辦社會福利性募捐義演,必須與受捐單位聯合舉辦。
第五條 中央國家機關、全國性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舉辦的社會福利性募捐義演,向民政部提出申請;地方各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及個人舉辦的社會福利性募捐義演,向當地省級民政部門提出申請。經民政部門審查同意,後按照現行演出法規的規定報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審批。
第六條 申辦社會福利性募捐義演者,應向民政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辦單位的介紹信或申辦個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三)銀行或國家認可的會計師事務所開具的資信證明。
(四)演出計畫、募集款物使用計畫、活動經費預算計畫。
第七條 義演主辦單位應設立專門機構負責接收和管理捐贈款物和其他收入,單獨立戶,專帳管理。義演主辦單位接受捐贈款物,要給捐贈者開具收據和捐贈證書。
第八條 義演所得收入,包括捐贈款物、廣告贊助及門票聲像等收入,必須按國家財會制度進行結算;經審計部門審計和公證部門公證後,除必要的成本支出外,必須全部移交受捐單位。
第九條 受捐單位應按募集款物使用計畫和捐贈者的捐贈意向,具體落實款物用項,並由民政部門負責檢查使用情況。捐贈款物的使用情況應當通過新聞媒體或其他形式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十條 參加義演的演職員在排練和演出期間,除必要的生活補貼(交通、食宿)外,不應領取報酬。
第十一條 未經民政、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舉辦社會福利性募捐義演,違者由當地民政部門會同文化行政管理部門予以查處,沒收全部違法所得,用於社會福利事業。
第十二條 募捐義演的主辦單位和受捐單位均不得挪用、私分捐贈款物,違者由民政部門報請有關部門依法查處。
第十三條 其他有關社會福利募捐性的義賣、義展、義賽、義診、義畫等活動,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民政部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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