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商務部主管社會團體(以下簡稱“社團”)管理,更好發揮社團在國家商務事業中的積極作用,根據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民政部《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登記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精神,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暫行辦法
  • 總 則: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社團工作的法律
  • 總 則2:指導社團的改革和調整工
  • 總 則3:負責社團人事
總 則,社團經歷,社團機構,社團秩序,附 則,

總 則

第二條 商務部主管社團是指經商務部審查同意,民政部依法批准註冊登記的全國性的商會、協會、學會、研究會、促進會、基金會等。
第三條 商務部對社團實行“歸口負責、分類指導、分級管理”的原則。
人事教育勞動司(以下簡稱“人事司”)負責社團的歸口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社團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監督、指導社團依據章程開展活動。
(二)研究、制訂商務行業社團發展規劃和管理制度,指導社團的改革和調整工作,並監督實施。
(三)負責社團及其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籌備申請和成立、變更、註銷登記前的審查工作及社團年檢的初審工作。負責確定社團的具體管理方式。
(四)負責社團人事、勞動工資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五)負責對社團工作情況的監督和檢查。
有關職能司局負責社團的業務指導和分類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
(一)負責通報國家和商務部關於本行業的有關法規、規劃、計畫、產業政策,按國家和部關於社團工作的統一部署和要求,指導、監督、檢查社團的業務工作。
(二)負責指導社團制定業務發展規劃和工作計畫,辦理委託社團承擔任務協定的簽訂和任務完成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
(三)負責社團及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成立、變更、註銷過程中有關事宜的審查工作,負責社團召開研討會、舉辦展覽會、接受資助、開展對外交往等重大業務事項的審批。
(四)負責指導社團與國外同行業及相應組織建立聯繫,開展對外交流與合作。
(五)負責社團的黨務、外事、財務、公文、信息化建設等有關方面的監督和管理工作。
根據社團組成及性質、地位的不同,我部對社團實行直接管理(一級管理)或委託有關單位實行間接管理(二級管理),可接受委託對社團進行管理的單位包括:部有關職能司局、事業單位、社團,其主要職責:
(一)接受委託,負責掛靠社團常設辦事機構的黨務、公文、思想政治工作及黨風廉政建設。
(二)協助部對社團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及業務活動等情況進行監督。
(三)對社團的日常工作和業務活動提供支持。
第四條 社團應圍繞商務事業發展的中心任務,充分發揮橋樑作用,加強行業自律,規範內部管理,堅持市場化的改革方向。

社團經歷

第五條 籌備成立新的社團,應符合《條例》和國家有關法律、政策的規定,社團業務範圍應當與商務部職能保持一致,並能有效推動部相關業務的發展。
第六條 成立程式
(一)申請籌備
1.發起人徵詢有關職能司局意見,由職能司局出具意見書。
2.發起人向人事司報送有關材料,包括:成立申請書、職能司局意見書、驗資報告、場所使用權證明、發起人和擬任負責人的基本情況及身份證明、章程草案,申請籌備成立社團。
3.人事司按照《條例》規定進行審查,出具初步意見後報部領導批准。
4.根據部領導批示精神,人事司向民政部發文同意籌備成立社團。
5.發起人向民政部提交有關材料,申請籌備成立社團。
(二)召開大會
根據《條例》規定,社團應當自民政部批覆籌備成立之日起6個月內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章程,產生執行機構、負責人和法定代表人。籌備期間不得開展籌備工作以外的活動。
(三)註冊登記
完成籌備的社團,應向人事司提交登記申請書、會員大會或代表大會會議既要及其他證明材料,經人事司審查同意、主管部領導批准後,由人事司向民政部發函申請註冊登記。
經民政部準予登記,發給《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後,社團可依法開展活動。
(四)後續手續
完成登記註冊的社團,應及時填寫《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表》、《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登記表》、《社會團體負責人備案表》、《社會團體辦事機構備案表》並報人事司審核蓋章,到民政部辦理相關手續。
第七條 社團憑《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申請刻制印章,辦理髮票,開立銀行賬戶。刻制印章、辦理髮票需人事司審批通過後報民政部辦理。
第八條 社團正式建立後,人事司需及時將社團納入管理序列、確定具體管理方式,並下發通知。
第九條 變更登記
社團登記、備案事項需要變更的,需報人事司批准後到民政部辦理變更登記。
社團章程、住所、活動資金等發生變更的,可在徵得相關職能司局同意後直接向人事司報送申請並填寫《社會團體變更登記表》,待人事司批准蓋章後到民政部辦理手續。
社團名稱、業務範圍、法定代表人、業務主管單位等發生變更的,需在徵得相關職能司局同意後,由人事司擬定初步意見報部領導批准。批准後,按有關程式辦理手續。
第十條註銷登記
社團有《條例》第九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社團申請註銷登記,需徵得有關職能司局同意並報人事司並主管部領導批准。
社團辦理註銷登記,應在人事司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間,社團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清算事宜完成後,社團應及時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註銷登記申請書、人事司審查檔案、清算報告書和人事司蓋章的《社會團體法人註銷登記表》,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登記管理機關準予註銷登記的,發給註銷證明檔案,收繳該社團的登記證書、印章和財務憑證。

社團機構

第十一條 社團分支機構,是社團依據業務範圍的劃分或者會員組成的特點,設立的專門從事某項業務活動的機構。
分支機構可稱分會、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等。
社團代表機構,是社團在住所地以外屬於其活動區域內設定的代表該社團開展活動、承辦社團交辦事項的機構。
代表機構可稱代表處、辦事處、聯絡處等。
第十二條 社團成立分支(代表)機構,應符合《條例》、《辦法》及國家有關法律、政策規定,並切實符合社團業務發展的需要。
社團成立分支(代表)機構,需徵詢與本社團業務相關的社團的意見。
第十三條 社團申請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 名稱規範且不得與已建機構在範圍上存在交叉;
(二)有固定的住所;
(三)業務範圍符合章程規定並不得與已建機構衝突;
(四)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
第十四條 成立程式
(一)申請成立
1.社團徵詢其它有關社團、職能司局意見,由它們出具意見書;
2.社團向人事司報送有關材料,包括:設立申請書、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相關社團和職能司局意見書、已建分支(代表)機構登記情況表、擬任主要負責人基本情況及本人所在單位人事部門的意見、住所產權或使用權證明(擬設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與社團住所不一致的,還需提交擬設在地登記管理機關意見),申請成立社團分支(代表)機構;
3.人事司按照《條例》、《辦法》規定進行審查,出具初步意見報司領導審批,必要時報部領導批准;
4.根據領導批示精神,人事司向社團下發同意設立分支(代表)機構的批覆。
(二)註冊登記
社團完成申請手續後,持人事司批覆及其它相關材料向民政部申請註冊登記。準予登記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發給《社會團體分支機構登記證書》或《社會團體代表機構登記證書》。
未經登記前,社團不得以擬設分支(代表)機構的名義對外開展活動。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事司不予受理:
(一)擬設分支機構與已設分支機構名稱相似或存在包含與被包含關係的;
(二)擬設分支機構與已設分支機構業務範圍相同或相似的;
(三)擬設立的分支機構冠以行政區劃名稱,帶有地域性特徵的;
(四)在分支(代表)機構下又設立分支(代表)機構的;
(五)擬設分支(代表)機構業務與社團宗旨、業務範圍無關的;
(六)擬設分支(代表)機構設定的活動範圍超越社團設定的活動區域的;
(七)相關社團、職能司局出具不同意見的;
(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它情形的。
第十六條 社團可以憑登記管理機關頒發的《社團分支機構登記證書》或《社會團體代表機構登記證書》向有關部門申請刻制印章,但需經人事司批准。
分支機構因特殊需要建立銀行基本存款賬戶的,由社團報人事司、財務司批准後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經登記管理機關同意後,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變更登記
社團分支(代表)機構登記事項需要變更的,應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登記前應徵得有關職能司局同意,並向人事司報送以下材料:
(一)社團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申請書;
(二)社團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有關決議;
(三)職能司局意見書;
(四)《社會團體分支(代表)機構變更登記表》;
(五)其它相關證明材料。
負責人變更的還需提交本人的基本情況及身份證明。
住所變更的還需提交新住所產權或使用權證明。
第十八條 註銷登記
社會團體決定註銷其分支(代表)機構,應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登記前應徵得有關職能司局同意,並向人事司報送以下材料:
(一)註銷登記申請書;
(二)社團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
(三)職能司局意見書;
(四)《社會團體分支(代表)機構註銷登記表》
人事司審查同意並在有關表格上蓋章後,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相關手續。
登記管理機關準予註銷的,發給註銷證明檔案,收繳該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社會團體分支機構登記證書》、《社會團體代表機構證書》和印章。
第十九條 社團被註銷或者被撤銷登記的,其所屬的分支(代表)機構同時被註銷或撤銷。
第二十條 社團已建分支(代表)機構超過5年未按章程規定開展活動的,應及時向人事司申請撤銷,並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第二十一條 社團的分支(代表)機構是社團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法律責任由設立該分支(代表)機構的社團承擔。
社團分支機構應當在社團授權範圍內發展會員、收取會費,其發展的會員屬於社團會員,收取的會費歸社團所有。
社團分支(代表)機構的名稱前應當冠以社團名稱,開展活動時應使用全稱,其英文譯名應與中文名稱一致。
第二十二條 社團應加強對其所屬分支(代表)機構的管理和監督,指定專門負責人對分支(代表)機構進行管理,並建立健全本社團分支(代表)機構的管理辦法,明確設立標準和條件,規範審批程式,報人事司備案。
第二十三條 建立社團分支(代表)機構登記情況定期報送制度。每年12月31日前,社團應將當年批准設立的分支(代表)機構的登記情況報人事司備案。

社團秩序

第二十四條 社團應依據章程開展業務活動,並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政策規定。社團開展以下活動應報有關職能司局審批,並報人事司備案:
(一)以社團名義召開國際研討會、展覽會、展示會等;
(二)以社團名義或為主召開的國內大型研討會、展覽會、展示會等;
(三)接受各種境外捐贈;
(四)出國組團等其他重大活動。
第二十五條 社團換屆
(一)社團應按章程規定如期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人事司審核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二)社團理事會任期屆滿需換屆的,應提前將經社團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的換屆方案報人事司核批,人事司需會同有關職能司局組織對其進行財務審計。
(三)社團應在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完成換屆工作後,及時向委託管理單位、職能司局和人事司報送以下檔案:
1.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及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紀要;
2.審議通過的理事會工作報告、財務審計報告和社團章程
3.選舉產生的新的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社團負責人名單;
4.其他相關材料。
第二十六條 社團負責人
(一)社團負責人包括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社團負責人應符合以下條件:
1.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3.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4.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二)社團負責人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人事司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社團負責人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需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人事司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三)商務部機關領導幹部原則上不得兼任社團領導職務,因特殊情況需要兼任的,按以下規定報批:
1.中央管理的幹部兼職的,需經本人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審核,黨組(黨委)研究同意後,以本人所在單位黨組(黨委)名義報中央組織部審批;
2.商務部領導幹部及離退休幹部兼職的,按幹部管理許可權進行審批:屬於司(局)級幹部的,由人事司審核,報部領導審批;屬於處級幹部的,由人事司審批;
3.商務部外的幹部兼任社團領導職務,由所在單位按幹部管理許可權進行審批。
第二十七條 黨的建設
社團應建立健全黨的基層組織,凡有正式黨員3人以上的,應成立黨的基層組織。屬於一級管理的社團,直接接受部機關黨委的指導;屬於二級管理的社團,接受委託管理單位黨組織的指導。
第二十八條 人事管理
社團專職工作人員逐步推行聘用制,其工資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社團從離退休人員中聘任的工作人員,由被聘人員原單位人事部門負責管理。
社團人事工作由人事司負責指導和監督。
第二十九條 財務管理
社團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各項財務管理制度和會計核算方法,加強內部管理,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並自覺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社團應嚴格對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工作部門的財務進行管理,實行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社團財務工作由財務司負責指導和監督。
第三十條 社團不得以自身的名義進行經營活動。社團辦實體需徵得有關職能司局同意並報人事司審批。
第三十一條 年度檢查
根據《條例》規定,社團應當每年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的工作報告,接受年度檢查。年檢報告應先經人事司審查同意並加蓋公章後,方可報送。
第三十二條 加強對社團的管理和監督,嚴肅查處違規違法行為。對於不按本《規定》開展工作,內部管理混亂,造成嚴重後果的,以及未經審核同意擅自以商務部名義對外開展活動,造成不良影響的,人事司應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由人事司在全部範圍內予以通報批評,並限制其有關活動。
社團發生違反《條例》、《辦法》的情況或行為時,人事司將依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適應於商務部業務主管的社會團體,由人事教育勞動司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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