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公眾股發行人資格

社會公眾股發行人資格是各國對股票發行人必備條件的法律規定。中國《公司法》第七十四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可以採取發起設立或募集設立的方式。在發起設立中,發起人應認購公司發行的全部股份; 在募集設立中,發起人可以只認購公司發行的一部分股份,其餘股份向社會公開募集。第七十八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000萬元。第八十三條規定,以募集方式設立公司時,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於公司股份總數的35%。

1993年4月22日出台的 《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公司設立中申請公開發行股票,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①生產經營符合國家產業政策;②發行的普通股限於一種,同股同權; ③發起人認購的股本數額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35%; ④在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中,發起人認購的部分不少於人民幣3000萬元 (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⑤向社會公眾發行的部分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25%,其中公司職工認購的股本數額不得超過擬向社會公眾發行的股本總額的10%,當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4億元時,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可按照規定酌情降低向社會公眾發行部分的比例,但最低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10%; ⑥公司發起人在近3年內沒有重大違法行為; ⑦國務院證券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條件。第九條進一步規定,原有企業改組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公開發行股票,除應當符合上述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發行前一年末,淨資產在總資產中所占比例不低於30%,無形資產在淨資產中所占比例不高於20%,但國務院證券委員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近3年連續盈利。
對公司通過送配股發行新股,中國《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公司發行新股須具備下列條件: ①前一次發行的股份已募足,並間隔1年以上; ②公司在最近3年內連續盈利,並可向股東支付股利(但若公司以當年利潤分派新股,不受此項限制); ③公司在最近3年內財務會計檔案無虛假記載; ④公司預期利潤率可達同期銀行存款利率。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公司經股東大會決議將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應按股東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或增加每股面值,但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於註冊資本的25%。
1994年9月28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在 《關於執行 〈公司法〉 規範上市公司配股的通知》 中強調,上市公司向股東配股須同時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①配股募集資金的用途必須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規定; ②前一次發行的股份已經全部募足,並間隔1年以上; 前一次發行包括配股等發行方式,間隔時間是指從公司前一次募足股份後的工商註冊登記日或變更登記日,至本次配股說明書的公布日,其間隔不少於12個月; ③公司在最近3年內連續盈利; 公司淨資產稅後利潤率3年平均在10%以上,屬於能源、原材料、基礎設施類的公司可以略低於10%; ④公司在最近3年內財務會計檔案無虛假記載或重大遺漏;⑤公司預期利潤率達到同期存款利率水平,即本次配股募集資金後,公司預期的淨資產稅後利潤率應達到同期銀行個人定期存款利率; ⑥配售的股票限於普通股,配售的對象為根據股東大會決議規定的日期在冊的本公司全體普通股股東; ⑦公司一次配股發行股份總數,不得超過該公司前一次發行並募足股份後其普通股股分總數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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